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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地区电力用户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无锡地区电力用户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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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条  在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以前,值班员不准将施工设备合闸送电。
在工作间断期间,若有紧急需要,值班员可在工作票未交回的情况下合闸送电,但应先将工作班全体人员已经离开工作地点的确切根据告诉工作负责人或电气负责人,在得到他们可以送电的答复后方可执行,并应采取下列措施:
(1)拆除临时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换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2)必须在所有通路派专人守候,以便告诉工作人员“设备已合闸送电,不得继续工作”,守候人员在工作票未交回以前,不得离开守候地点。
第59条  检修工作结束以前,若需将设备施加工作电压,可按下列条件进行:
(1)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
(2)将该系统的所有工作票收回,拆除临时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
(3)应在工作负责人和值班员进行全面检查无误后,由值班员进行加压试验。
工作班若需继续工作时,应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第60条  在同一电气连接部份用同一张工作票依次在几个工作地点转移工作时,全部安全措施由值班员在开工前一次做完,不需再办理转移手续,但工作负责人在转移工作地点时,应向工作班人员交待带电范围、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61条  全部工作完毕后,工作班应清扫、整理现场。工作负责人应先周密检查,待全体工作全员撤离工作地点后、再向值班人员讲清所修项目、发现问题、试验结果和存在问题等,并与值班员(工作许可人)共同检查设备状况,在无遗留物件,是否清洁等,然后在工作票上“工作终结”项内填写后,检修工作即告终结。在值班员拆除全部接地线和其他安全措施后,并在第一种工作票第十项内写清楚,经签名后工作票方告终结。
当第一种工作票工作结束后,如因其他原因接地线未能拆除,允许值班员和工作负责人先行办理工作终结手续,值班员在其中一张工作票第九项内只要注明接地线不能拆除的原因,并经签名退回给工作负责人,作为该项工作终结,工作人员可以离开现场。工作票终结要待接地线拆除后,值班员在变电所留下的一张工作票上填明接地线拆除情况后,方告工作票终结。
当几张工作票合用一组接地线时,若其中有的工作需终结,只要在接地线拆除栏内注明接地线不能拆除的原因,即可对该项工作的工作票先进行工作终结。
第62条  只有在同一停电系统的所有工作票终结,拆除所有接地线、临时遮栏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并得到用电监察部门或值班负责人的许可命令后,方可合闸送电。
第63条  已终结的工作票,保存一年。

第三章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第64条  在全部停电或部份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完成下列措施:
(1)停电;
(2)验电;
(3)装设接地线;
(4)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
上述措施由值班员(工作许可人)执行。

第一节 停  电

第65条  工作地点,必须停电的设备如下:
(1)检修的设备;
(2)与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的距离小于表2规定的设备;
(3)在35千伏及以下的设备上进行工作,上述安全距离虽大于表2规定,但小于表1规定,同时又无安全遮栏措施的设备;
(4)带电部分在工作人员后面或两侧无可靠安全措施的设备。
第66条  将检修设备停电,必须把各方面的电源(包括备用电、自发电)完全断开。禁止在只经开关断开电源的设备上工作。必须拉开刀闸,使各来电方面至少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与停电设备有关的变压器和电压互感器,必须从高、低压两侧断开,防止向停电检修设备反送电。
表2          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千伏) 安全距离(米)
10及以下
35
110
220 0.35
0.60
1.50
3.00
第67条  断开开关和刀闸的操作能源。闸刀操作把手必须锁住。

第二节 验  电

第68条  验电时,必须用电压等级合适而且合格的验电器。在检修设备进出线两侧各相分别验电。验电前,应先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确证验电器良好。
第69条  高压验电必须戴绝缘手套。
第70条  表示设备已断开和允许进入间隔的信号,经常接入的电压表等,不得作为设备无电压的根据。但如果指示有电,则禁止在该设备上工作。

第三节 装设接地线

第71条  当验明设备确已无电压后,应立即将检修设备接地并三相短路(包括合上接地刀闸)。这是保护工作人员在工作地点防止突然来电的可靠的安全措施,同时设备断开部分的剩余电荷,亦可因接地而放尽。
第72条  对于可能送电至停电设备的各方面或停电设备可能产生感应电压的都要装设接地线,所装接地线与带电部分应符合安全距离的规定。
第73条  检修母线时,应根据母线的长短和有无感应电压等实际情况确定接地线数量。检修10米及以下的母线,可以装设一组接地线。
第74条  检修部分若分为几个在电气上不相连接的部分(如分段母线),则各段应分别验电接地短路。接地线与检修部分之间不得连有开关或保险器。变电所在全部停电时(并拉开第一断路器后),应将各个可能来电侧的部分(包括备用电源、自发电)接地短路,其余部分可不必每段都装设接地线。
第75条  在室内配电装置上,接地线应装在该装置导电部分的规定地点,这些地点的油漆应刮去,二侧并划有黑色记号。
所有配电装置的适当地点,均应设有接地网的接头。接地电阻必须合格。
第76条  接地线应用相应电压等级而且合格的携带型接地线(多股软铜线的截面不小于35平方毫米,有专用线夹)接地线在每次装设前应经过详细检查,损破的接地线应及时修理或更换。禁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导线作接地或短路之用。
严禁用缠绕导线的方法进行接地或短路。
第77条  装设接地线必须由两人进行,必须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必须接触良好。拆接地线的顺序与此相反。
装、拆接地线均应使用绝缘棒和戴绝缘手套。
第78条  每组接地线均应编号,并存放在固定地点。存放位置亦应编号,接地线号码与存放位置号码和模拟图上位置必须一致。
第79条  装、拆接地线,应做好记录,交接班时应交待清楚。

第四节 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

第80条  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开关和刀闸的操作把手上,及控制开关把手上。均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见附录四)。
如果线路上有人工作,应在线路开关和线路刀闸操作把手及控制开关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第81条  部分停电的工作,安全距离小于表1规定距离以内的未停电设备,应装设临时遮栏,临时遮栏与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表2的规定数值,临时遮栏可用干燥木材、橡胶或其他坚韧绝缘材料制成,装设应牢固,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35kV及以下设备的临时遮栏,如因工作特殊需要,可用绝缘挡板与带电部分直接接触。但此种挡板必须具有高度的绝缘性能,并符合附录五的要求。
第82条  部分停电时在室内高压设备上工作,应在工作地点两旁间隔和对面间隔的遮栏上和禁止通行的过道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
第83条  部分停电时,在室外地面高压设备上工作,应在工作地点四周用绳子做好围栏,围栏上悬挂适当数量的"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标示牌必须朝向围栏里面。
第84条  在工作地点悬挂"在此工作!"的标示牌。
第85条  部分停电时,在室外构架上工作,则应在工作地点邻近带电部分的横梁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此项标示牌在值班人员的监护下,可由工作人员悬挂。在工作人员上下用的铁架或梯子上,应悬挂“从此上下!”的标示牌。在临近其他可能误登的构架上,应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第86条  严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移动或拆除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

第四章 线路作业时发电厂变电所的安全措施

第87条  变电所供电范围内的高、低压线路(包括电缆线路)作业时的停送电,均应按照工作票签发人签发的安全工作票要求执行。严禁约时停、送电。停电时,值班员必须将可能送电到该线路的所有开关、线路刀闸、母线刀闸全部拉开,用验电器验明确无电压后,在可能来电的各端装设接地线,线路刀闸操作把手上(无线路刀闸的,则在母线刀闸)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该线路上的其他接地线(如有可能来电的线路终端、分支线上),由工作班人员在工作开始前,经验电后装设。
第88条  工作结束时,应得到工作负责人的完工报告,确认线路上所有接地线均已拆除,工作班人员全部撤离线路,方可拆除变电所内的安全措施,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向线路合闸送电。

第五章 低压电气设备上的工作

第89条  低压配电盘、配电箱和电源干线上的工作,应填用第二种工作票。
电动机和照明回路上工作,可用口头联系。
上述工作至少由两人进行。
第90条  低压回路上停电工作的安全措施:
(1) 将检修设备的各方面电源(主供电源、备供电源、蓄电池电源)断开,取下可熔保险器,在刀闸操作把手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2)工作前必须验电;
(3) 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第91条  低压回路上带电工作的安全措施:
(1) 应设专人监护;
(2)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严禁使用锉刀、金属尺和带有金属物的毛刷、毛掸等工具;
(3)必须穿长袖衣裤工作;
(4)将邻近易于接触的带电部分,用绝缘物隔开,防止相间短路和单相接地短路;
(5)工作时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进行,并戴手套和安全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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