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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地区电力用户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无锡地区电力用户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点击数:7769 次   录入时间:03-04 11:50:11   整理:http://www.55dianzi.com   电工操作规程
上杆前应先检查脚扣、升降板、安全带、梯子等登杆工具是否完整牢靠。凡要松动导线和拉线的电杆,应先检查杆根,并打好临时拉线后,再行上杆。
第181条  在杆上工作,必须使用双保险安全带和戴安全帽、近电报警器,安全带应系在电杆及牢固的构件上,应防止安全带从杆顶脱出。系安全带后必须检查扣环是否扣牢。杆上作业转移位置时,不得失去安全带保护。
第182条  现场人员应戴安全帽。杆上人员应防止掉东西,使用工具、材料应用绳索传递,不得乱扔,杆下应防止行人逗留。
第183条  紧线前应检查导线有无障碍物挂住。紧线时应检查接线管或接线头以及经过滑轮、横担、树枝、房屋等有无卡住现象。工作人员不得跨在导线上或站在导线角内侧,防止意外跑线时抽伤。
第184条  紧线、撤线前应先检查拉线、拉桩及杆根,如不能适用时,应加设临时拉绳加固。
严禁采用突然剪断导线的做法松线。
第185条  工作地点上空附近有雷电活动时,禁止在架空线路上工作。

第三节  邻近带电线路的工作

第186条  在10千伏及以下的带电电杆上进行工作,工作人员距最下层高压带电导线垂直距离不得小于0.7米。
第187条  停电检修的线路如与另一回带电线路相交叉或接近,以致工作时可能和另一回线路接触或接近至危险距离以内(见表3),则另一回线路也应停电并予接地。接地线可以只在工作地点附近安装一处。
若另一回电力线路属于其他单位,则工作负责人应向该单位要求停电和接地,并在确实看到线路已经接地和对方许可后,才可开始工作。
工作中应采取防止损伤另一回线的措施。
表3                         邻近和交叉其他电力线工作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千伏) 安全距离(米)
10及以下
35
110
220 1.0
2.0
3.0
4.0

第188条  在交叉档内和同杆上下层架设的多回线路上放落、降低或架设导线工作,只有停电检修线路在带电线路下面时才能进行,但必须采取防止导线产生跳动或过牵引而与带电导线接近至危险范围以内的措施。
若下层线路有电,则上层停电线路禁止做放落、降低或架设导线的工作。
向杆塔上吊起或向下放落工具、材料等物体时,应使用绝缘无级绳传递,并保持表三的安全距离。

第十二章 其他安全措施

第189条  使用携带型火炉或喷打时,火焰与带电部分的距离,电压在10千伏及以下的,不得小于1.5米;电压在10千伏以上的,不得小于3米。
不得在带电导线、带电设备、变压器、油开关附近将火炉或喷灯点火。
第190条  在屋外变电所和高压室内搬动梯子、管子等长物,应两人放倒搬运,并与带电部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191条  工作地点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192条  进入有高空作业的现场,应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
高处工作传递物件,不得上下抛掷。
第193条  雷电时,禁止在室外变电所或室内的架空引入线上进行检修和试验。
第194条  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灭火。对带电设备应使用干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1211灭火器灭火,不得使用泡沫灭火器或酸碱灭火器灭火。对注油设备应使用泡沫灭火器或干燥的砂子等灭火。
第195条  在带电设备周围严禁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工作。
第196条  在电容器组上或进入其围栏内工作时,应将电容器逐个多次放电并接地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章  变电所的委托工作和停送电联系工作

第一节  变电所的委托工作

第197条  凡需委托施工单位在变电所进行电气设备安装、检修、试验、校验等工作,由委托单位提出委托工作申请书,填写工作内容及附上有关电气图纸,盖好公章后送施工单位。如涉及一次结线变更时,还应附有经供电局有关用电管理部门审定的设备变更通知单。然后由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办理接受委托手续。
施工单位接受委托后,应指派工作负责人会同委托单位电气负责人赴现场实地勘察,核对电气施工图纸和一次设备情况,制定工作时的安全技术措施。工作时,由委托单位签发电气安全工作票,工作负责人由施工单位施工现场负责人担任(经安规考试合格者)。必要时委托单位加派专职监护人。
第198条  新建、扩建、改造10千伏及以上电压的变电所电气设备的交接试验工作,应在安装工程竣工后,向供电局用电监察部门提交工程竣工报告书和要求做投运前交接试验工作的委托。用电监察部门接到报告和委托后,应安排人员去变电所会同电气负责人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再由用电监察部门填写委托书交供电局继保试验组安装交接试验,并将确定的试验日期和有关事项通知委托单位。
10千伏及以上电压运行中变电所的定期预防性试验工作,一般应在试验周期到期前一个月,由电气负责人向供电局继保试验组提出委托书,继保试验组在确定试验日期后,再通知委托单位,试验的工作票由继保试验组签发。(目前我地区用户变电所的预防性试验工作暂由我局有关继保试验组统一归口管理,所以预防性试验工作暂不需要提出委托书,到期由继保试验组直接通知去有关变电所试验的日期。)

第二节  停送电联系工作

第199条  变电所因内部设备检修,需要操作进户第一断路器,事先必须经过用电监察部门同意,变电所属供电局调度范围的,需经调度员发令后,才可以进行操作(事故处理除外,但事后必须汇报),并需有人监护。拉开第一断路器前,应检查总开关确已切断,合上第一断路器前,要检查接地线确已拆除、总开关在拉开状态。
10千伏的变电所操作第一断路器后应做好记录;35千伏及以上变电所操作第一断路器应填写操作票,并做好记录。
第200条  变电所需要在进户第一断路器上或第一断路器电源端前(如进户门型构架上)工作(如检修、油漆、缺陷处理),要求供电线路停电的,应在每月二十五日前(事故及严重缺陷例外)向供电局用电监察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用电监察部门负责办理停电审批手续。一经批准,由用电监察部门负责通知申请单位,明确批准的线路停送电日期和时间。
用户在接到供电线路停电通知后,若需要配合供电线路停电做上述工作,应在供电线路停电日前2~3天向用电监察部门提出申请,由用电监察部门负责办理配合线路停电的审批手续。
第201条  经申请批准供电线路停电或配合供电线路停电在进户第一断路器上或第一断路器电源端前工作,开始工作前还必须得到用电监察部门有关负责人停电许可工作的电话命令或用电监察部门派出人员的口头许可命令后方可开始工作(许可命令由电气负责人或值班员正值接受并作好记录)。
在供电线路虽已停电,但还未接到许可工作命令的情况下,应视作线路有电,严禁在第一断路器上或第一断路器电源端前进行任何工作。
上述工作结束,拆除供电线路侧的接地线后,应由命令接受人及时向供电局停电许可工作命令发布人汇报工作情况,办理工作终结手续。在得到命令发布人同意后才能合上第一断路器。
第202条  变电所内部的停送电(包括供电局认可的转供电停送电)工作,应指定专人进行联系。其联系方法可用停送电申请单、停送电命令书、停送电联系牌等,停送电联系的时间、内容及联系人应作好详细记录。
严禁约时停、送电。严禁自发电擅自向外转供。
第203条  严禁不经批准借用线路停电机会私自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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