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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管理制度

高处作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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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处作业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 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车间及相关方的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第二章  高处作业的定义与分类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处作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 以上(含 2m)位置有可  能坠落的作业。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 殊高处作业两类。 (一) 在作业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称为一般高处作业; (二) 符合以下情况的高处作业为特殊高处作业: 在作业基准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高温或 低温、雨雪天气、夜间、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突发灾害抢救、有限空间内等环境进行的高空作业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高处作业。 第三章     高处作业审批 第四条  进行高处作业需向安全环保科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 员负责办理《高作业许可证》,一般高处作业由安全环保科审批, 特殊高处作业由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副经理进行检查确认后并负责 审批。未办理作业票,严禁作业。 第四章  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 第五条 凡是坠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业,均称为高处 作业,高度虽不足2米,但作业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 附近有坑、井、有转动设备或堆放容易伤人的物品,工作条件特 殊(风雪天气),有机械震动的地方,在有毒气体存在的房内工作 时,均应按高处作业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在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 帽,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梯或安全网(强度合格)等防护设 施,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暴雨或雷电天气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第七条 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现场环境和 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 不准及酒后等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第八条 进行高处作业的人员一般不应交叉作业,凡因工作需要, 必须交叉作业时,要设安全网、防护棚等安全设施,否则不准作 业。 第九条 高处拆除工作,必须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实到人。 第十条 铺设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 薄木板等)时,必须有保证施工安全的措施。 第十一条 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 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从上往 下或从下往上抛扔工具、物体或杂物等,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 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时应及时将各种工具、零部件等 清理干净,防止坠落伤人,上下输送大型物件时,必须 使用可靠的起吊设备。 第十二条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检查脚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 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当结冰、积雪严重 而无法清除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第十三条 在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房上部及塔顶上作业时,要设 专人监护,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工作人 员马上撤离现场。 第十四条 高处作业地点应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距普 通电线1米以上,距  普通高压线2.5米以上,并要防止运输的导 体材料触碰电线。 第十五条 高处作业所用的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十六条 高处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 第十七条 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十八条 进入有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在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   业票》后,办理特殊高处作业票。 第五章  高处作业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十九条  高处作业相关人员的职责 (一)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票,制定安全 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确保作业安全; (二)作业人员职责:应遵守高处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 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 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高处业; (三)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 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高处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四)作业所在部门车间职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 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五)安全环保科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 签发高处作业票。 (六)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特殊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 安排、作业负总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 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31. 交叉作业安全防护措施    交叉作业是在同一工作面进行不同的作业,或者是在同一立体空间不同的作业面进行不同或相同的作业。施工现场经常有上下立体交叉的作业,以及处于空间贯通状态下同时进行的高处作业,这些都属于交叉作业的范畴,极易发生坠物伤人、高处坠落、机械打击等安全事故。因此,针对交叉作业施工现场和人员,在遵守文明施工一般安全要求的基础上,还应遵守交叉作业中相互安全防护措施。  1. 施工作业的一般安全要求   交叉作业施工中需遵守的一般安全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点:交叉作业要设安全栏杆、安全网、防护棚和示警围栏;夜间工作要有足够照明;施工人员必须体检合格,作业时须带安全帽,不准穿凉鞋、硬底鞋、塑料鞋及赤脚攀登;作业中不准将工具、材料上、下投掷,要用绳索绑牢后吊运;六级以上大风时不能施工工作。  2. 支模、砌砖、装饰装修交叉操作时   上下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同时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此条件时,中间必须设置安全防护层(隔离层)。  3. 拆除脚手架与模扳时   地面应划有安全区域,并派专人进行监护操作人员,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员。拆下的模板、脚手架等部件,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沿应不小于1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m。楼梯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拆下物件。  4. 交叉作业的安全防护设施   结构施工自二层起,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包括井架、施工用电梯的进出通道口),均应搭没安全防护棚;高层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层次上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设施;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体,以及处于起重机把扦回转范围之内的通道,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廊或防护棚。  5. 交叉作业区段的安全管理   交叉作业区段,即多种作业交叉和协调进行的区段。在交叉作业区段,若没有明显的居主导地位的单项作业,即其它作业都要服从和配合其施工要求时,在各项同时交叉进行的作业之间需要进行很好的协调安排,以确保有条不乱和安全顺利地进行。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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