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国电总办[2001] 478号)
(1)发生事故,各有关单位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政府部门组织调查所做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给予处罚。
(2)发生特大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①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②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处分。
③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④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3)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和火灾事故:
①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②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③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