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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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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事故责任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科室负责人、专责处以不少于2000元/人的经济处罚。  

6、对事故责任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处以不少于4000元/人的经济处罚。  

7、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公司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责人员处以不少于1000元/人的罚款。  

第21条 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管网、设备、火灾、煤矿、交通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处罚如下:  

1、中断该事故责任单位安全记录。  

2、处以事故责任单位人均300元的经济处罚。  

3、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并处以不少于3000元的经济处罚。  

4、对负次要责任者处以不少于2000元/人的经济处罚。  

5、对事故责任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科室负责人、专责处以不少于1000元/人的经济处罚。  

6、对事故责任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处以不少于2000元/人的经济处罚。  

7、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公司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责人员处以不少于500元/人的罚款。  

第22条 发生人员直接责任的一般电网、管网、设备、火灾、煤矿、交通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处罚如下:  

1、对事故单位通报批评。  

2、对负主要责任者处以不少于2000元的经济处罚。  

3、对负次要责任者处以不少于1000元/人的经济处罚。  

4、对事故责任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科室负责人、专责处以不少于800元/人的经济处罚。  

5、对事故责任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处以不少于1000元/人的经济处罚。  

第23条 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处罚如下:  

1、中断该事故责任单位安全记录。  

2、处以事故责任单位人均200元的经济处罚。  

3、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待岗一年至解除劳动合同。  

4、对负次要责任者处以待岗半年至一年的处分。  

5、对事故责任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科室负责人、专责处以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并处以不少于2000元/人的经济处罚。  

6、对事故责任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处以不少于3000元/人的经济处罚。  

7、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公司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责人员处以不少于500元/人的罚款第24条 发生一般误操作、误调度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处罚如下:  

1、对事故单位通报批评。  

2、处以事故责任单位人均100元的经济处罚。  

3、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待岗半年至一年处分,处以不少于1500元/人的经济处罚。  

4、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待岗3个月至半年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不少于800元/人。  

5、对事故责任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科室负责人、专责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经济处罚不少于1000元/人。  

6、对事故责任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处以不少于2000元/人的经济处罚。  

第25条 发生人为责任一类障碍,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人员给予以下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处以不少于500元/人的经济处罚。  

2、对负次要责任者处以不少于300元/人的经济处罚。  

3、对障碍责任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科室负责人、专责处以不少于200元/人的经济处罚。  

4、当年重复发生此类障碍,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党政一把手、分管副职领导处以不少于1000元/人的经济处罚,分别对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处以不少于500元/人的经济处罚。  

第26条 对违章行为的处罚,按照《*公司 “反三违”工作实施细则及处罚办法》执行。  

第27条 上述各类事故的处罚,在对事故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时,可以同时给予降岗、待岗的处罚。  

第28条 若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的单位,根据事故调查组的结论,事故责任单位按直接责任单位、次要责任单位、连带责任单位进行划分。  

直接责任单位为事故主体责任单位,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对次要责任单位、连带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行政处分比照直接责任单位的同类责任人员行政处分下降1至2档进行处分,经济处罚比照直接责任单位的同类责任人员经济处罚的20%至50%给予处罚。  

第29条 同一单位一年内连续发生重大人身事故及以上、人身重伤事故、责任性一般电网、管网、设备、火灾、煤矿、交通事故及以上、一般误操作事故及以上累计达2次,则给予该单位行政正职、党组织书记、有关分管副职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  

第30条 各基层单位的领导受到撤职处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其它领导职务。  

第四章  对隐瞒事故的处罚  
第31条 不按规定上报事故的视为隐瞒事故。  

第32条 对发生隐瞒事故的单位,一律中断安全记录,中断日期以公司认定为隐瞒事故的当日计算。取消该单位当年度安全生产奖项中所有评奖资格;如隐瞒事故的单位已获得当年度的安全生产奖励,则对所颁发的奖励证书和所发放安全奖金全部收回。  

第33条 隐瞒事故的情况是由下属单位发现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理的,公司不再追究基层单位的责任。  

第34条 隐瞒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对发生事故责任者及所在单位的领导、公司处罚如下: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待岗一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罚。  

2、对隐瞒事故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3000元。对班子其他成员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及经济处罚2000元。  

3、对隐瞒事故调查不力的公司安监部门负责人给予经济处罚1000元。  

第35条 在对事故进行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1、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2、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3、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36条 本办法中有关事故的定义按《*公司事故报告与事故调查规定》执行。  

第37条 本办法所列处罚为公司进行的处罚,各单位对同一事件可另行处罚。若政府部门另有处罚的一并执行。  

第38条 本办法未包含的处罚和奖励,经公司安委会讨论后实施。  

第39条 本办法附件《*公司电力反“三违”工作实施细则及处罚办法》适用于电力行业,其他行业参照执行。  

第40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监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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