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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验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化验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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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验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一条:心情愉快、精神饱满、身况良好;按时认真对岗交接班;杜绝酒后上岗。 第二条:岗前劳保用品穿戴齐全,系好帽带、扎紧衣袖领、发辫全入安全帽内。 第三条:全面观察作业环境,注意“安全警示”,防止摔滑、碰砸、烫电等伤害。 第四条:认真确认安全防护设施、警铃、照明、开关、工具、消防设施灵敏可靠。 第五条: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六条:使用仪器设备前,要首先检查仪器设备是否正常,电源接线是否良好。 第七条: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立即排除故障方可继续使用,杜绝仪器带病作业。 第八条:所有仪器和设备使用完毕后,要恢复到安全规定位置,必须断开电源。 第九条:实验时注意不能将液体漏入各种仪器、设备内部,尤其是带电部分,防止火灾或电击事故。 第十条:对电热恒温干燥箱等高温设备,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避免操作中被烫伤。 第十一条:原子吸收仪必须安装在避光、阴凉的地方。设备与墙面必须有安全距离。搬运时不可倒立。 第十二条:易燃易爆、危化品使用严格遵守《易燃易爆和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化验室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在室内喧哗、戏闹、进食和存放食物(具)。 第十四条:化验员在试验前应对所使用的仪器设备进行检查,使用的仪器设备必须处于正常状态,确认后方可进行检测工作。不得随意挪动化验室仪器设备。 第十五条:检查维护仪器设备时,必须在切断电源的情况下进行。禁止带电作业。 第十六条:进行有毒有害气体实验操作时,必须在通风良好的橱内进行。 第十七条:化验员在工作中要切实做好防中暑、防滑、防雷击、防中毒、防触电、防爆炸、防高空坠落。当发生意外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或上报。 第十八条:实验检测完毕后,对仪器、电、水等进行关闭,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 第十九条:严禁在火燃、电热器具或其他热源附近,放置易燃易爆等危险药品。 第二十条:实验完毕后要及时关闭加热器具。灼热药品不得直接放在实验台上。 第二十一条:蒸发、蒸馏或回流易燃易爆药品时,化验员不得擅自离开,不得用明火直接加热,应按沸点高低分别使用水浴、砂浴或油浴加热,并应注意室内通风以兔蒸汽浓度过高。 第二十二条:倾注或使用易燃易爆药品时,附近不得有明火,不慎将易燃易爆药品倾倒在实验台上或地面上时应立即断开附近加热源,用毛巾、抹布将液体吸干,加强室内通风换气。 第二十三条:不得使用具磨口塞的玻璃瓶贮存爆炸药品,以免启闭玻塞时因摩擦引起爆炸。 第二十四条:化验员必须充分了解实验反应和所用化学试剂的特性。在未了解实验反应前,试料用量应从最小量开始。对有危险的实验要准备相应的防护措施和发生事故时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不许任意混合各种化学药品。严禁使用无标签试剂。 第二十六条:使用和操作易燃易爆药品应在通风橱内进行,操作人员应佩戴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具。 第二十七条:作业使用药品前,认真检查药品标签和安全标志是否完整无缺。 第二十八条:每月检查一次药品的储存、使用和领用记录,并核对账目与药品的库存数量是否相符。 第二十九条:要经常检查药品库室温和通风状况。确保库内无异味和无烟雾。 第三十条:化验室内严禁吸烟;使用电炉子时,底部应垫放石棉板或隔热砖块。 第三十一条:加热蒸馏、用火或电过程中,禁止无人看管,禁止将电器使用过夜。 第三十二条:要经常检查化验室用电器保护接地安全性;并经常注意检查电线的绝缘层是否完好,如有破损应立即予以更换。 第三十四条:做高温加热工作时,要戴好手套,防止烫伤。 第三十五条:有产生毒气或刺激性物质的操作,必须在通风良好柜中进行。 第三十六条:在倾注有毒或有刺激性气味的液体时,(如盐酸、硝酸)应戴防护口罩,并站在上风处,若有溅出应立即用湿布擦去。 第三十七条:严禁湿手操作电器,严禁用水及湿布带电擦洗电器。 第三十八条:稀释浓硫酸时,必须在搅拌下将硫酸慢慢注入,并在硬质玻璃器皿中进行,注意不要在不耐热的厚质玻璃器皿中进行。 第三十九条:禁止使用化验仪器内存放饮食品,禁止用嘴尝或直接嗅闻检验药品。 第四十条:在实验中如遇皮肤或眼睛受伤,可速用水冲洗;如受酸损伤,即用3%碳酸氢钠溶液冲洗;眼睛受碱损伤,即用饱和硼酸溶液冲洗(溶液均应事前配好存放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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