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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职工退休、退养管理标准

发电厂职工退休、退养管理标准

点击数:7637 次   录入时间:03-04 11:51:34   整理:http://www.55dianzi.com   电工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工退休、退养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工退休、退养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务院  关于安置老弱病残管理岗位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原水利电力部  关于水利电力系统三十六个提前退休工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电力公司职工退养暂行规定
3  管理职能
    公司总经理工作部是职工退休、退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办理职工退休、退养的审核、申报等工作。
4  管理内容和要求
4.1  职工正常退休
4.1.1  干部身份,连续工龄满10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1.2  工人身份,连续工龄满10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
4.1.3  原属干部身份,连续工龄满10年,现在工人(后勤)岗位上工作,可根据本人意愿,既可按干部身份退休,也可按工人身份退休。
4.1.4  原属工人身份,在管理岗位上工作满5年,同时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和中专及以上学历,连续工龄满10年并在管理岗位上退休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参照干部身份退休。
4.2  职工提前退休
4.2.1  因工(公)致残,由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公司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2.2  因年老体弱和病、残,连续工龄满10年,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限在5年以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公司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3  职工不具备上述退休条件,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公司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职。
4.4  职工退养
4.4.1  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内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办理内部退养。
4.4.2  办理内部退养的职工,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正常退休。
4.5  职工退休(职)和内部退养待遇,按国家和浙江省电力公司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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