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5.1 职工无准驾证驾驶公司机动车辆的,每次扣1一2个月月奖。
4.7.5.2 未经批准擅自将公司的机动车辆借给公司外人员驾驶的,每次扣责任人1一2个月月奖。
4.7.5.3 驾驶员私自将机动车辆交无准驾证人员驾驶的,每次扣2一4个月月奖金。
4.7.5.4 领导指派无准驾证人员驾驶公司机动车辆的,每次扣2一4个月月奖金。
4.7.5.5 无准驾证驾驶公司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按出私车标准处罚,经济扣罚标准根据事故等级向上升一级处理。
4.8 交通安全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交通安全责任人应加强对交通安全的管理,严格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对事故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公司职工对违反本标准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报告。
5 检查与考核
5.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公司交通安全委员会和总经理工作部组织检查与考核。
5.2 按《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考核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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