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照明设施维护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区域照明设施维护的管理。
2 管理职能
设备管理部为公司生产区域照明设施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生产区域照明设施的管理;设备维护部负责生产区域照明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照明设施的分类
3.1.1 一类照明设施:直流事故照明设施、交流事故照明设施、应急事故照明设施和各安全通道口设置的紧急出口指示灯。
3.1.2 二类照明设施:除一类照明设施以外的其他所有照明设施。
3.2 照明设施的维护
3.2.1 由运行部门检查发现的一类照明设施缺陷处理按公司设备缺陷管理标准执行。
3.2.2 设备维护部每周一对所辖照明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
3.2.3 设备维护部应及时安排处理一类照明设施缺陷,如确有困难无法及时消缺的,须经设备管理部同意,并办理暂不消缺手续,记录在册,确定消缺期限。
3.2.4 二类照明设施缺陷,一般应在每周三下午4点前处理完毕。
3.2.5 设备维护部应控制二类照明设施的缺陷发生率,局部区域照明设施缺陷不能超过3处,出现缺陷应及时组织人员消除。
3.2.6 设备管理部、设备维护部应定期分析照明设施缺陷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不断降低照明设施缺陷的发生率。
3.2.7 运行值班人员定期对事故照明系统进行切换;同时做好部分照明设施的定时开关工作。
3.2.8 有关部门及现场工作人员,在工作结束离开现场时,应关闭照明设施,杜绝长明灯现象,确保照明设施的寿命。
3.2.8 高度在2M以上的道路照明由设备维护部参照本标准执行。
4 检查与考核
4.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分管领导和设备管理部组织检查与考核;
4.2 按《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考核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
本文关键字:发电厂 电工管理制度,电工技术 - 电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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