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电太原第一热电厂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的管理内容与要求
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国电太原第一热电厂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的管理工作。
2 2 引用标准
《山西电网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管理规定》
《山西电网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条例》
3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监督机构
3.1.1 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实行总工程师(生产副厂长)负责制,领导我厂继电保护监督机构的工作,并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全面贯彻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的规定。
3.1.2 技术监督专责人由继电保护专责人担任,设在生产技术部。
3.2 监督职责
3.2.1 厂技术专责人职责
a) 根据有关规程规定组织本单位的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组织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的指示和规定,组织各项反事故措施的落实。制定我厂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标准,安排并检查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的完成与落实情况。
b) 根据省电力公司下达的工作计划和监督指标,组织制定我厂的年度工作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工作计划和监督指标的完成。
c) 根据我厂监督工作和监督指标的完成情况,组织年终总结和考核自检。审核月度监督报表及其它报表。
d) 组织监督专业人员参加基建、改扩建、技改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以及工程竣工交接验收、生产准备等工作。
e) 组织继电保护的技术规程和试验、技术改造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继电保护定值的整定计算及审核工作。
3.2.2 各三级网专责人职责
a) 协助厂专责人搞好继电保护监督工作,指导继电保护专业工作,随时掌握本单位继电保护的状况。
b) 组织制定我厂的年度工作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工作计划和监督指标的完成。
3.2.3 继电保护专业人员职责
a) 负责全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日常维护、定期检验及技术改造工作,与运行配合进行现场运行规程的编制、修改工作。编制保护装置年检计划并执行,负责反事故措施及上级有关规程、规定的执行。
b) 全面监督我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设备状况,对不适应系统运行要求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提出更改建议。
c) 监督试验设备的装备情况,仪器仪表的配置标准及测量精度等是否满足要求。
d) 搞好继电保护技术管理工作,技术资料、设备台帐、定值管理等符合有关规程。对回路进行改造、变更时,在相应的台帐上做好记录,并向运行人员交代。重要回路改造时,应经厂技术监督机构审批。
e) 根据系统变化,进行继电保护定值整定计算,保证各级保护定值正确,配合适当。整定计算的结果经部、公司及厂专责人、总工程师审核。
f) 遇有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不正确动作,应积极分析、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g) 努力学习,刻苦钻研,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及理论水平,不断掌握新技术、新设备,以适应专业技术的飞速发展。
h) 定期上报有关的报表、资料。
i) 每年对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健康水平进行评价,对三类设备应提出更改建议。
3.2.4 运行部门职责
a) 根据运行规程,进行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投、退工作。
b) 负责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巡检工作,发现异常,及时通知继电保护专业人员。对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动作情况及异常情况做好相应记录。
3.3 交接、验收管理
3.3.1 新建、改扩建、技改工程中新接入的保护设备在报竣工前,必须严格履行交接、验收手续。
3.3.2 保护装置产品应依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供货合同规定验收,并满足部颁“反措”要求。凡在出厂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必须在厂内处理,并应视具体情况适当延长该产品的保质期。
3.3.3 新建、改扩建、技改工程中新接入的保护设备,发现质量问题,要责成有关单位处理,否则不予接收。
3.3.4 基建安装或外委项目应由基建单位或外委单位对保护设备的安装、调试质量负责。我厂继电保护人员应介入安装、调试的全过程,按照《施工验收技术规范》、《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要点》、《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以及各级继电保护部门制定的反措规定等有关规定等进行验收。
3.3.5 工程报竣工前,施工单位向我厂移交符合实际的竣工图纸、试验报告、厂家说明及其它设备技术资料、制造厂随同设备提供的备品备件、试验仪器和专用工具,如移交工作确有困难,应经我厂同意后,在设备投运一个月内全部移交完毕。
3.3.6 新建、改扩建、技改工程中新接入的保护设备及自动装置,投运前,应由施工单位向运行人员做详细的交代。
3.4 设备改造
3.4.l 改造工程中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以及试验设备的选型,必须是通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正式鉴定的产品,严禁未经鉴定或质检不合格以及未执行反措的设备入网运行。
3.4.2 保护设备的设备合同,应接受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机构的监督,合同内容应有保证期和质量保证金。
3.4.3 新产品(含新研制样机及技术鉴定后产品)试运行应经厂监督机构批准,主设备及线路保护还应按电网调度管辖范围履行审批手续,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3.4.4 设备改造应进行充分的产品调研,选择技术性能先进且安全可靠的产品,同时注意生产厂家的技术实力及发展前景,以确保能得到优质产品及良好的售后服务。
3.4.5 设备改造应兼顾积极与稳妥、新设备不宜短期内大面积推广,应在小范围内取得一定运行经验的基础上,确证其技术性能等各项指标满足要求后才能推广。
3.4.6 设备改造后投运前,负责改造的单位或我厂继电保护人员应给运行人员讲课,使其对设备的技术性能、主要功能有基本的了解,掌握设备的运行维护及投退知识。同时作为设备变更做出详细的书面报告。
4 检查与考核
4.1 本标准由主管厂领导进行检查。
4.2 本标准按《太原第一热电厂通用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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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标准化办公室负责提出
本标准由试验中心负责制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倪 红
审 核: 原雪明
审 定:
批 准:
本标准由试验中心负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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