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1.1 本标准根据《工会法》制定。
1.2 本标准规定了工会主席工作程序、工作内容、职权以及检查和考核。
1.3 本标准适用于工会主席工作。
2 工作内容
2.1 组织工会依法开展活动,在党委的领导下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2.2 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党委和上级工会汇报工作,负责召开全体委员、常委会议,组织落实公司党委、上级工会和工会全委会的决议。
2.3 代表工会委员会参加公司召开的党政联席会议、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反映工会和员工的意愿和要求。
2.4 组织工会委员会做好职代会的各项工作,充分发挥民主管理的作用,检查、监督、落实职代会职权和各项建议提案。
2.5 参加上级工会召集的会议,及时传达上级工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和会员要求,提出工会委员会的具体工作部署,努力完成工会的各项任务。
2.6 维护员工和工会的合法权益及女员工的特殊利益,当员工和工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代表工会委员会予以保护,必要时作为法人代表提出诉讼。
2.7 提出工会专职干部的推荐任用意见,提请工会委员会会员讨论,报人力资源部(干部管理)考核,党委批准。关心工会干部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充分调动工会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2.8 认真细致地做好工会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2.9 抓好工会自身改革和建设,发动会员群众办好工会。加强工会内部的民主建设,主动接受会员群众的监督,努力实现工会组织的群众化、民主化。
2.10 搞好工会财务管理,按财务制度严格管好工会经费。
2.11 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帮助员工解决实际困难,及时反映员工的意见和要求。
2.12 帮助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代表员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
2.13 协助行政抓好安全生产。
2.14 抓好生产劳动竞赛和先进典型的推广,调动员工生产工作积极性,抓典型、总结、交流经验。
3 工作职权
3.1 对各级专、兼职工会干部的调整、安排,有权向党委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
3.2 对行政职能科室及领导干部贯彻落实职代会提案和落实情况有检查、督促和催报权。
3.3 对各级损害员工合法权益的错误做法和倾向,有权代表员工群众向党委或行政提出意见和要求并向上级工会反映。
3.4 参加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危害员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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