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规程根据部颁《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和省公司《江西电网调度管理规程》等相关规程,结合芦溪地区实际情况编订的,以便地区网络调度工作人员在工作种有一定的遵循准则。
本规程是芦溪地区电力系统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基本规程,县调人员、各发电站、变电所运行值班人员、应熟悉并遵守本规程。有关领导和专业人员应熟悉本规程有关部分。
第二条:考虑到芦溪地区水力发电站较多,故本规程种列入了有关发电站的条文。
第三条:本规程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本规程中未尽事宜按上级颁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电力系统调度管理的任务
第四条:电力系统的发电、供电和用电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的调度管理。各有关部门之间应互相配合、紧密联系,以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
第五条:调度管理的任务是领导系统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以
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1、充分发挥本地区网络内供电设备能力,以满足地区网络负荷的需要;
2、使本地区网络安全运行和连续供电;
3、使本地区网络各处供电质量(周率、电压)负荷规定标准;
4、使本地区网络在最经济方式下运行。
第三章 调度管理的组织形式和管辖范围
第六条:根据芦溪县供电公司的行政管理体制,设立芦溪县供电公司调度所,管理县供电公司电力网络的调度工作。在调度管理方面,县调服从地调通过调度局指挥。
第七条:县调管辖范围为下:
1、芦溪地区35KV网络及变电所(包括各用电户变电所,以下均同);
2、芦溪地区受县调代管芦电的调度业务工作;
3、芦溪地区电厂的调度业务工作;
4、各发电站。用户变电站6-10KV转供电线路;
5、上述设备的继电保护、自动装置的退出和投入,主变分接头的调整;
6、受县调管辖的设备,则服从县调指挥。
第四章 调度管理制度
第八条:县调管辖设备的停电、送电、备用、检修、改变运行方式等调度操作及事故处理,统一由县调指挥。没有调度员的许可,发电站和变电站的值班员不得对其进行任何操作,但对人身或设备安全有威胁者除外。
第九条:县调员对所管辖设备所在单位的值长、值班员(不论其行政隶属为何)有权发布调度命令。发令人应对命令内容周密思考,并对其正确性负责。受令人应复诵命令(进行核对,完成任务后,则应立即向县调员报告调度命令),及执行情况对方均应记录。
第十条:县调员发布的一切调度命令,受令人必须立即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如受令人认为所接受的调度命令,不正确,应向发令人提示,发令人应虚心听取意见,如发令人确认命令正确,重复他的命令时,受令人必须迅速执行;为执行该项命令将威胁人身或设备安全时,则受令人无论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执行,并将拒绝执行命令的理由报告县调员和本单位的总工程师,记录在值班簙中。
受令人无故拒绝执行或延迟执行调度命令,则不执行调度命令的值班人员和允许不执行命令的领导人均应对其后果负责。
第十一条:当发生有拒绝执行调度命令,破坏调度纪律的行为时,县调有权会同有关方面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请总工程师处理(或
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与县调管辖设备有关的发电站、变电所和值班员,在接班后半小时应将其管辖设备的运行情况,及预定工作向县调员报告,县调员则应将本值内有关重要事项通知发电厂或变电站值班员。县调员和发电厂、变电所值班员在值班期间内,应经常联系、互通情报、共同搞好系统的安全、经济运行。
第十三条:新任命的县调调度员,在开始正式值班前应事先书面通知有关发电厂、变电站及地调。而有关发电厂和变电站的值班人员正式值班前应书面通知县调。如值班员有变动,应随时互相书面通知。
第十四条:县调管辖的设备,一律由县调进行统一编号和命名。
第十五条:新建或改建工程,应在预定投入运行日期前一个月,向县调提出投入系统运行的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设备规范、电气主接线图、负荷情况、通讯设施、继电器保护和自动装置的配置和整定试验情况,试运行计划:(包括运行前的试验、检查、启动步骤、安全技术措施等)运行规程,主要运行人员名单和预定投入运行日期等。调度部门应尽快审定,并将设备编号、命名、调度范围的划分及投入运行的日期等通知申请单位。
该新建或改建工程单位,只有在接到调度部门的通知,并得到县调度员的许可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五章 县调调度员的职责
第十六条:调度部门是电力系统统一调度,集中指挥,搞好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的指挥机构,县调调度员则是电力系统调度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人。因此,县调调度员必须由工作责任心强、熟悉调度业务人员担任。
第十七条:县调调度员的职责如下:
1、坚守岗位、遵守各种规章制度、执行命令、搞好安全经济调度;
2、值班时应思想集中、精力充沛、经常了解系统运行情况,做好事故预想,加强监视,及时发现异常情况,认真分析,正确处理,并做好汇报和运行记录;
3、认真执行调度计划,调整有功和无功负荷,监视和调整系统周率和电压,保证电能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4、熟悉和掌握各种运行方式和紧急事故处理方案,保证设备安全,确保重要用户的供电;
5、严格监视、控制计划用电分配指标,在系统发生事故时,应及时按事故限电方案执行;
6、批复经领导同意的设备计划性检修,或临时检修;
7、填写清楚系统运行方式、运行日志和各种报表、记录。
第十八条:调度值班制度:
1、县调调度员必须按时交接班,不准迟到、早退。接班调度员应提前10分钟进入调度室进行交接班。交班调度员应将系统运行情况及上级指示、文件交代清楚;接班调度员应仔细检查上班工作完成情况和系统模拟图是否符合实际。
2、在系统倒闸操作和事故处理时,一般不进行交接班,接班调度员应主动协助交班调度员处理事故。
3、交接班工作完毕后,双方应在交接班簙上签字后,交班调度员方可离开调度室。
第十九条:县调调度员在独立值班前,应到有关发电厂、变电站实习,实习期满在调度室跟班实习,在调度员的监护下可进行一般调度业务联系,跟班实习结束后,须经各种规程和调度业务考试合格,经领导批准,方能正式担任县调调度员。
第二十条:县调调度员离职一个月以上重新上班时应先熟悉情况,然后方能再担任值班工作。
第二十一条:再值班期间内,应做好保卫、保密、清洁卫生等工作,及调度室出入制度和调度通讯设备使用制度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调度室时机要部门,除公司领导、生产科技有关人员、通讯人员、运行人员、技安人员及经领导批准进入的人员可以进入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
第二十三条:调度通讯设备只许调度业务联系用,除公司有急事且不影响重要工作情况下可以使用调度电话外,其它一律不得使用调度通讯设备通话。
第六章 负荷管理
第二十四条:装机容量在1000KVA以上的用户,每月20日前分别将上月的用电情况和下月的用电计划报送我公司调度所,作为我公司编制和平和下月用电计划的依据,上述用户还应在每年10月份,将下年度用电计划分季度,填写报送我公司调度所,作为编制和平衡下年度用电计划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各变电站(所)就于每日九时向县调报告次日变电站(所)的预计日负荷曲线,及设备检修安排。各地区水电厂次日最大、最小、无功出力及其设备检修安排。县调依据上述资料编制芦溪地区的次日预计负荷曲线,于每日11时前报给地调。
第二十六条:节日预计负荷的编制规定:
1、装机容量在1000KVA以上的用户,及各变电站(所)应于节日前10天,将节日期间(包括节前、节后各一天)本单位生产情况及每日预计用电情况报送县调。
2、县调根据各用户和变电站(所)报来的用电情况,编制节日期间
芦溪地区供电负荷,预计日负荷曲线,于节日前5天连同主要用户用电情况一并报告地调。
第二十七条:各用户必须严格执行我公司安排的电力分配计划,对任意超计划用户的单位,经劝说无效遮,县调可采取措施,断开其一部分或全部负荷。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超计划用电单位自行负责。
如遇系统出力不足,不能按照正常计划用电时,县调将随时下达限电指标。各变电站(所)及各用户应立即执行,而在特殊情况下(为系统发生事故,因周波急剧下降,超计划用电限不下来,通知中断等)。县调应按“事故紧急拉闸限电序位表”立即指挥各变电站(所)拉闸限电。
第二十八条:各发电厂和变电站(所)应根据县调的规定要求,做好负荷及运行参数记录,并应按时报给县调,规定每月15日为负荷记录的月代表日。这一日,各发电厂、变电站(所)应做好设备的每小时整点记录,并于当月20日前书面报送县调,而县调则应于每月30日前报送给地调。
第二十九条:县调应会同有关部门,逐日统计和分析芦溪地区的有功、无功负荷、电力分配计划执行情况、日负荷率、中枢点电压,以使不断提高本地区的安全、经济运行水平。
第七章 设备检修的调度管理
第三十条:本地区的各主要设备,必须实行计划检修,各发电厂、变电站,必须严格执行“检修管理规程”。设备检修单位,需在每月23日前向公司生技科提出下月的设备检修计划,经生技科审核后应于25日前将各单位下月的设备检修计划统一交县调,以编制本地区下月的计划,涉及地调管辖设备则应于每月13日前向县调提出书面申请,以便县调15日前报请地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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