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减少和清理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减少主要是指固定资产的转让、盘亏、毁损、报废、无偿调拨等。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和使用保管部门应对固定资产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点盘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和质量状况,对闲置、多余等固定资产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七条 发生固定资产盘亏,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使用保管部门查明资产盘亏原因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固定资产盘亏审批表
(二)盘亏单位内部审计(监察)部门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三)盘亏单位财务部门出具财务处理意见并填写固定资产盘亏审批表
(四)盘亏单位按管理程序报经批准后,报送财务部门办理固定资产清理手续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具体见资产报废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原则上只能在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全资单位之间进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固定资产无偿调拨给公司系统外的单位。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无偿调拨时,应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经审批通过后,交财务部门入账。
第七章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固定资产目录,按照每一固定资产登记对象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建立固定资产卡片的时间为竣工决算完成后二个月内。
固定资产卡片至少一式三份,其中财务部门保存正本一份,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和使用保管部门各保存副本一份,并定期核对一致。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卡片记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产的名称、编码、分类、规格型号、生产制造单位、计量单位及数量。
(二)资产原值及变动情况。
(三)折旧率、残值率、累计折旧、已提减值准备、资产净值及其变动情况。
(四)主要附属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制造单位、计量单位及数量。
(五)资产启用日期、预计使用年限、使用保管单位、存放地点、保管人及验收人。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编码管理,编码规则按照国家电网公司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卡片正本即为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账,应同时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加强管理。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价值发生变动时,财务部门应在30天内书面通知实物管理和使用保管部门,对固定资产卡片副本做相应变动记载;固定资产实物形态发生变动时,实物管理和使用保管部门应在30天内书面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卡片正本做相应变动记载。
第四十六条 固定资产发生报废、无偿调出、有偿转让、盘亏等固定资产减少事项后,原固定资产卡片应至少保存5年以上。
第四十七条 要按照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落实管理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规范管理程序,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正常运行,防止资产损失。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浪费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保管人员辞职、调离工作岗位、离退休,应在办理离职手续前,将其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移交完毕。使用保管部门负责人负责监交。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加强对租赁资产的管理,坚持必需、合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审批制度,签订租赁合同(协议),明确资产使用、维护等方面的责任。
第五十条 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
各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实物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由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密切配合,配备懂技术和了解固定资产状况人员协助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填制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表,提供有关资料。
清查盘点结束后,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应当提交清查盘点报告,对盘盈、盘亏固定资产原因进行认真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清查盘点报告报送财务部门,按有关财务制度对清查盘点进行处理,发现重大资产损益,或有其他重要问题的,按管理权限报批。
第五十一条 固定资产保险由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统一投保。投保固定资产发生险情,应及时做好索赔工作。因工作失误等原因造成证据不全,并导致索赔失败或不能得到应有赔付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要积极推广电子计算机和网络信息技术在固定资产管理中的应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分析固定资产结构、分布、利用效率以及管理状态,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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