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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电力实业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兴隆电力实业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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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0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华北电集财(1994)26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实业公司财务由专人对增值票进行领取、开具、保管,对领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条 公司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电力物资销售。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前必须首先该单位盖有一般纳税人认定专章的税务登记副本或复印件,否则不得为其开具专用发票。
第三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
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该填写有误办理。
3、项目填写齐全
根据实际情况,专用发票的“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和购销双方的电话号码可以不填写,“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和“单价”栏。与专用发票的“金额”栏的数字一致。
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6、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7、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
8、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9、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10、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对方有权拒收。
第五条 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四联,各联次必须按以下规定用途使用:
1、第一联为存要联。
2、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帐凭证。
3、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购货方用扣税凭证。
4、第四联为记帐联为记帐联。
各单位在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一律把带有存根联、记帐联的专用发票交回。不得缺号、少联。交回后由公司财务科统一保管。
第六条 根据国税明电(1994)035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今年四月一日以后,凡开具专用发票均须在“销货单位”和“购货单位”的“纳税人登记号”栏填写新的纳税人登记号,否则,该项专用发票不得作为扣税凭证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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