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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供电局设备管理标准

仙居县供电局设备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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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资产设备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报告和记录。
本标准适用于仙居县供电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华东电网电力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目录》1999年1 月制定
《台州电业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3 职责
3.1 职能
3.1.1 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工作是企业生产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局设置“固定资产设备管理网络”,在分管局长领导下,负责全局的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工作。
3.1.2 财务部门是局固定资产设备的综合管理部门,各有关职能科室是局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实物管理部门,应确定专人(兼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3.1.3 各生产单位是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理部门,应明确设备主人,负责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3.2 权限
3.2.1 分管局长权限:
3.2.1.1 领导“固定资产设备管理网络”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固定资产价值管理、实物管理和使用管理等部门关系,共同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3.2.2 各有关职能部门权限:
3.2.2.1 生技科负责分管输电线路、配电线路、变电一、二次设备、生产用仪器仪表(除用电外)、检修维护设备、生产管理用工器具等设备。
3.2.2.2 调度所负责分管通讯线路、通讯设备及仪器、计算机及信息化管理系统等设备。
3.2.2.3 用电科负责分管配变、用电、电能计量、城市低压网等设备。
3.2.2.4 农电科负责分管农村低压网设备。
3.2.2.5 安监科负责消防、安全工器具等设备。
3.2.2.6 车队负责交通设备。
3.2.2.7 行政科负责分管生活后勤、办公等设备。
3.2.2.8 办公室负责本企业土地、房产等设备。
3.2.2.9 供销科负责在库的“未使用固定资产”、“封存固定资产”、“不需要固定资产(待调迁)”及已批准报废固定资产的残物“。
3.2.3 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局颁发的关于设备管理的规定。
3.2.4 定期检查监督各制度的执行,保证企业和平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
3.2.5 负责审查所管辖设备的调拨、出租、转移、盘盈(亏)、报废、交接等管理工作,其中固定资产调拨、出租、转移、盘盈(亏)、报废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送实物管理部门,由实物管理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上述资产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并报财务部门进行审核后,交分管局长审批。及时传达上级对有关设备变动的通知并落实办理。
3.2.6 各专(兼职)管理人员职权:
3.2.6.1 根据对固定资产设备实行归口与分级结合的管理形式,负责分管所辖设备。
3.2.6.2 负责所管辖固定资产的出售、调拨、转移、盘盈(亏)、报废、交接等日常工作。
3.2.6.3 有权参加对设备交接和专项工程的竣工验收,并对检查和验收结果提出鉴定意见。
3.2.6.4 做好两网改造等设备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按上级文件执行。
3.2.7 财务部门权限:
      按仙居县供电局固定资产管理标准执行。
3.3 责任
3.3.1 分管局长:
3.3.1.1 对本企业的固定资产设备全面负责。
3.3.2 各有关职能部门:
3.3.2.1 对经常与使用保管部门的实物和卡片进行核对,指导、帮助使用保管部门做好资产建卡、变更登记等管理工作,并及时将设备增减变动情况通知财务部门,以便建(撤)卡、列(销)帐,确保卡、物相符。每半年传统同使用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核对一次,以保证帐、卡、物相符负责。
3.3.2.2 对参与定期组织的固定资产清查工作负责。
3.3.2.3 对保证企业生产活动正常开展负责,制定生产设备运行、维护和技术管理规章制度,定期检查各项制度执行情况。
3.3.2.4 对分管固定资产有更新、大修、零星购置、事故备品等计划负责。
3.3.3 各保管使用单位责任:
3.3.3.1 对所管辖设备的固定资产卡片台帐负责。
3.3.3.2 对提出固定资产的调拨、出租、转移、盘盈(亏)、报废申请,并根据上级批准办理相应手续负责。
3.3.3.3 对所管辖设备安全运行、维护保养、检修工作负责。
3.3.3.4 对参考固定资产验收、交接和财产清查工作确保卡、物相符负责。
4 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设备卡片登记程序:
4.1.1 变电工程由工程安装单位根据扩建、基建完工情况,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资产目录,编制“设备移交清册”交财务和对口管理部门及接收单位,经验收核对,有交接人双方签字后认可,各部门据此登卡建帐。
4.1.2 线路工程验收结束后,根据“工程竣工移交证书”的基本技术参数登卡、建帐。
4.1.3 各运行保管部门将建好各类设备卡片一设二份,一份交对口科室,一份自留。
4.1.4 其余另星购置,技措技改项目中购置的设备按工程完工单由保管使用部门建卡,并上报对口物资管理部门。
4.2 设备登记要求及编码:
4.2.1 35kV以上的主变、断路器、隔离开关、流压变等主设备按专用设备卡片登记。
4.2.2 其余设备按变电设备卡片要求登记,其中避雷器按相登记,蓄电池及电容器按组登记,10kV高压开关柜及其他高压柜按柜为单位登记,10kV电力电缆按条登记。
4.2.3 高压断路器及主变接线端子箱作为附属设备登记。
4.2.4 35kV以上线路按“送电线路设备登记卡”登记。
4.2.5 配电线路每年建一次清册,以线路专业年报格式填报。
4.2.6 修造设备和工具仪器仪表按“通用设备登记卡”登记。
4.2.7 每个设备需填清资产所属,设备有关技术数据及设备投产年月(以第一次投产为准)。
4.2.8 设备卡片需分类装订成册,作好相应记录,作为原始档案保存,不得无故遗失。
4.2.9 各管理员根据设备卡片还需建立“生产设备明细分类卡”作设备变动台帐用,原则上每二年整理调换一次。
4.2.10 单位编码按输变电设备原则进行。
4.3 设备变动程序:
4.3.1 一般设备变动需由物资管理部门开列“固定资产变更的通知”说明变动依据及原因,经分管局长批准分送财务及变动有关单位。
4.3.2 凡已在有关工程和事故抢修中经上级核准的设备变动,需由设备执行部门开列“固定资产变更联系单”应在说明中注明所根据的批准文件的名称及编号和事故原因,经现场负责人签字报有关部门作变动依据。
4.3.3 施工单位用已形成固定资产设备在现场进行设备调换,必须同时交换设备卡片。
4.3.4 用户投资建成的设备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由用电科统一办理有关资产调拨手续。
4.3.5 目前用户资产设备在我系统运行的,也需登记设备卡片,但不编号。
4.3.6 各单位在每季末根据设备增减变动情况,编制变动季报上报实物管理部门,并进行变动台帐登记。
4.4 设备报废办法:
4.4.1 设备报废基本原则:
4.4.1.1 经过预测,继续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4.4.1.2 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4.4.1.3 大修理虽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4.4.1.4 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4.4.1.5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及专业会议明确要求淘汰的。
4.4.2 报废手续由使用部门提出,专业技术人员鉴定,填报“固定资产报废(损)申请单”报市局批准。
4.4.3 有关工程要求批准更新报废的需写清工程文号。
4.4.4 设备批准报废后,废旧设备由物资科统一处理。设备卡片与报废单作归档处理。
4.5 设备的清查:
4.5.1 使用保管部门的卡片必须每半年与实物核对一次,以保证卡、物的相符。
4.5.2 实物管理部门应根据设备变动情况定期每年一次与使用保管部门进行核对,做到卡、物相符。
4.5.3 财务部门应定期每年一次与生技部门和使用保管部门的卡片、实物进行核对,做到帐、卡、物相符。
5 报告和记录
5.1 本标准形成的报告和记录主要有:
5.1.1 固定资产设备登记卡
5.1.2 固定资产设备变动季报
5.1.3 固定资产报废(损)申请单
5.1.4 固定资产变更通知单、联系单
5.2 设备管理所形成的报告和记录,按工作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上报。
5.3 本标准执行情况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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