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作废”章,盖在作废“操作任务”栏右侧空白处,并在“备注”栏内说明原因(若系调度追令作废,可列入合格统计;若系填写错误作废,可不列入统计;若系填写后未发现,而在操作现场发现错误,应作不合格统计)。
c)“不执行”章,盖在不执行的“操作任务”栏右侧空白处。
d)“合格”或“不合格”章,盖在操作的最末一项备注栏处,月末由安全员评价盖章并写上评价日期。
4.2.11 如发生严重危及人身,设备安全时,可不待命令即行拉开电源开关、刀闸或令克,但事后应立即报告调度或本所领导。
4.2.12 每月对本所操作票,按省电力局《电气操作票和合格率统计方法》进行评价,本月28日前送局安保科复核。
4.3 工作票管理:
4.3.1 工作票制度是保证工作人员在电气设备上工作的重要安全组织措施,必须严格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和市局的实施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文执行。
4.3.2 在35kV线路和10kV干线上停电工作必须填写《电力线路第一种工作票》,不停电工作必须填写《电力线路第二种工作票》,在10kV支线、分支线、配电变压器、城镇低压线和用户总配电盘上停电工作,必须填写支线配变、低压线、配电盘专用工作票。
4.3.3 工作票签发人必须由局每年公布的人员担任,学徒工不准担任工作负责人或工作许可人,如确因人员紧,则必须工作时间在一年以上,并由局或供电所组织考试合格,经局领导批准后才允许担任。
4.3.4 不论使用何种工作票,均应履行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制度及工作终结和恢复送电制度。
4.3.5 35kV线路和10kV干线停电检修,必须列入月度作业计划,按规定:市调线路提前四天,县调线路提前二天,填写工作票并向调度申请,一般事故检修也应填写工作票。事故紧急处理,可不填工作票,但应按调度管辖权限履行许可手续和终结手续,做好安全措施,事后在工作日志上写明工作负责人和工作任务。
4.3.6 工作票必须由工作负责人带到工作现场,并按工作票上所列内容做好安全措施,按杆号挂好接地线后,才许可工作,工作票末带到现场工作应作无票工作处理。
4.3.7 已终结的工作票交工作票签发人,由工作票签发人在“工作任务”栏右侧空白处盖“已执行”章。月末由安全员进行评价,在“备注”栏右侧空白盖“合格”或“不合格”章。
4.3.8 每月对本所全部工作票,按省局《电气操作票和工作票合格率统计方法》进行评价,下月28日前送局安监复评。
4.4 缺陷管理:
4.4.1 线路及设备的缺陷管理应遵守局《供电设备缺陷管理标准》。
4.4.2 设备缺陷管理要求建立自下而上的设备缺陷管理责任制,各级分管职责如下:
a) 岗位工:应掌握本岗位线路设备的各类缺陷和各类设备的全部内容。
b) 供电所和营业所:应掌握所辖线路及设备的各类缺陷和全部内容。
c) 局农电科:0.4KV线路及以下低压配电线路的“紧急”“重要”缺陷,三类设备状况。
d) 局用电科:配变的“紧急”“重要”缺陷,三类设备状况。
e) 局生技科:掌握35kV送电线路和10kV干线及以上设备的全部缺陷,二、三类设备的健康状况,10kV支线以下的“紧急”“重要”缺陷,三类设备状况。
4.4.3 供电所应设立设备缺陷管理员,负责缺陷的监督统计,上报和设备定级工作。
4.4.4 管理程序:
4.4.4.1 一般缺陷管理程序:
a) 岗位工周期巡视发现缺陷应认真判断缺陷部份、严重程度,并记入巡视记录簿内,一般缺陷每月25日前填一份本月周期巡视工作报告单(简称工作单),把发现的缺陷,报送线路班长。
b) 每次清扫、检修、事故巡视,特殊、监察性巡视,工作负责人把发现的缺陷,填入工作单内,报线路班长。
c) 线路班长接到岗位工或者工作负责人的工作单后,提出消缺意见,然后交缺陷管理员对缺陷进行分类编号,并登记入缺陷台帐,同时根据缺陷管理权限,填写缺陷月报表,报送部门负责人及局主管科室。
d) 岗位工依据缺陷报表对缺陷进行相应编号,把检修发现的缺陷汇入检修记录簿内,局主管科室对上报缺陷进行分类登记,需要局协助处理的缺陷,应进行了解、查勘,必要时应提出整改方案,根据轻重缓、急,下达指令计划。
e) 线路班长,根据缺陷记录及局指令性计划,编制作业计划,经局批准后,开据检修工作单(注
明缺陷编号、工作内容),安排检修人员检修。
f) 检修工作负责人,把检修工作完成情况缺陷消除情况,全部记入工作单返回给检修班长。
g) 缺陷管理员根据检修消缺情况,在缺陷记录薄上进行消缺日期、检修人姓名登记,同时把当月消除的缺陷编码;填入缺陷月报表分送岗位工及局有关科室,并根据本月度运行,检修工作汇总,上报运行,检修报表。
h) 运行岗位工依据缺陷月报表,在巡视记录和检修记录相应的缺陷记录后面进行消缺日期和姓名登记,以及检查核修质量。
i) 局有关科室根据缺陷月报表,在缺陷汇总簿上进行消缺日期,姓名、登记以便核查;依据运行、检修月报,每季进行一次综合分析。
4.4.4.2 重大缺陷管理程序:
a) 凡属重大缺陷岗位工或工作负责人应立即报告线路班长或分管所长。
b) 局管理的“重大缺陷”,由缺陷管理员填写“缺陷报告单”一式二份,经线路班长或所长审后,立即将二份报局主管科室。
c) 局主管科室收到“缺陷报告单”必要时进行核实,签署意见后一份退回供电所,安排当月处理或以后下达指令性计划处理。
d) 各供电所根据市局主管科室意见处理后,一周内应填写“缺陷消除报告单”一式二份,一份报告局主管科室。
e) 供电所内部按缺陷管理程序处理。
4.4.4.3 紧急缺陷管理程序:
a) 凡属紧急缺陷,岗位工或工作负责人应立即报告线路班长或所长。
b) 属供电所管理的紧急缺陷,由供电所自行确定消除方案,组织处理,在“缺陷月报”中报局主管科室。
c) 属局管理的“紧急缺陷”,由岗位工或线路班长立即报告局调度或者局主管科室,由局主管科室负责组织处理,供电所事后补报“缺陷报告单”及“消缺报告单”。
d) 各供电所根据市局主管科室意见,在24小时内对缺陷进行处理后,一周内应填写“缺陷消除报告单”一式二份,一份报告局主管科室。
e) 供电所内部,按缺陷管理程序办理。
4.4.4.4 属局管理当月发现的各类缺陷,不管消除与否均应在“缺陷月报”中上报市局主管科室。以后发现而已上报的,可不重复上报,但在年末月份的“缺陷月报”中,应上报全部未消除的缺陷。
4.4.4.5 供电所管理的缺陷,每月应将当月消除的各类缺陷统计数,在“运行月报”中上报局有关科室。
4.5 缺陷管理:
4.5.1 供电所应具有的规程、制度、标准:
4)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5)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
6) 华东电网带电作业安全工作规程(试行);
7) 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8) 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9) 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
10) 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11) 电力线路防护规程;
12)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
13) 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1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千伏及以下架空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15)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1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17) 电力设备过电压保护设计技术规程;
18) 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
19) 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20)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21) 电力电缆运行规程;
22) 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
23) 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技术规程;
24) 架空电力线路与弱电流线路接近和交叉装置规程;
25)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26)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程;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8)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29)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
30) 供电营业规则;
31) 华东局“关于加强供电运行工作若干意见”;
32) 华东局“华东电网供电设备评级标准”;
33) 浙江省局“关于下达供电所标准化条件的通知”;
34) 浙江省农电35千伏线路标准化管理条例;
35) 浙江省农电配电线路标准化管理条例;
36) 浙江省农电配电线路评级暂行标准;
37) 防止输电线路施工倒杆的规定;
38) 防止配电线路施工倒杆的暂行规定;
39) 防止电力线路人身触电事故的补充规定(送电、配电);
40) 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严肃处理不验电接地进行违章作业的规定;
41) 铝绞线及钢芯铝绞线国家标准;
42) 高压绝缘子瓷件技术条件国家标准;
43) 国家标准:额定电压35千伏及以下铜芯、铝芯、塑料绝缘电力电缆(第一部分);
44) 国家标准:额定电压35千伏及以下铜芯、铝芯、塑料绝缘电力电缆(第二部分);
45) 本局有关的企业标准。
4.5.2 供电营业所应具有的规程、制度、标准:
a)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b)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
c) 电力线路防护规程;
d)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
e)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f)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g)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
h)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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