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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力公司违章记分考核办法

浙江省电力公司违章记分考核办法

点击数:7600 次   录入时间:03-04 11:50:32   整理:http://www.55dianzi.com   电工管理制度
1  总 则
1.1  违章是安全生产的大敌,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增强反违章力度,有效杜绝或减少各类违章行为的发生,确保人身、电网和设备的安全。结合浙江省电力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所属各单位、各县(市)局及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的其它企业。
3  说 明
3.1  本办法所指的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的含义,按《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中相关条款界定。
3.2  本办法所指的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违章是指工作人员从事规划、设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检修、试验、操作、运行、维护等管理和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3.3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适用范围内各单位的领导者、管理人员及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的人员。
3.4  各单位应依据本单位的实际,在不降低公司违章记分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制定出可操作性强、有针对性的违章记分考核补充规定。对危险性大,出事故概率高及当前本单位中突出的违章行为,补充规定应加大记分和考核力度。
3.5  各单位每季度应将本单位违章稽查记分考核情况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布;并报省公司安监部备案。
4  违章记分
4.1  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各类违章且未达到《浙江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实施细则》奖惩条件的责任人给予违章记分。
4.2  非现场管理人员在安全管理上失职或不能履行本岗位的安全职责,致使本单位(部门)、班组出现安全管理问题,每查到一次,记2—4分。生产现场管理人员和负责人违章指挥,每发现一次,记2—4分。
4.3  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属于本办法附录条款中的“违章举例及记分规定”,对照记分规定进行违章记分;不属于此范围的,属单位违章补充规定的按本单位规定进行记分;不属上述范围的违章一般记1分。
4.4  被考核对象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违章,主要责任者按记分规定进行记分,次要责任者按记分规定的一半记分。在一个考核期内,再次发生同类情况的重复性违章,应按记分规定加倍记分。
4.5  违章记分以一个自然年为考核周期,考核期内累计记分应包括各级稽查组织记分,但不包括班组自查自纠的违章记分。考核记分值在一个考核周期满后重新从零开始计算。考核期内已执行“试岗、待岗、离岗”处罚的员工,期满后违章记分重新从零开始计算。
5  违章考核
5.1  违章考核根据违章记分对相关责任者进行扣安全奖、试岗、离岗、内部待岗,取消技术、技能职称晋升,取消职务聘用的处罚。
5.2  个人违章记分给予扣安全奖,可在当月月度安全奖中兑现。额度为:正式员工:扣奖额=违章记分值×300元;代理制员工:扣奖额=违章记分值×200元;劳务协作工、临时(合同)工、民工等:扣奖额=违章记分值×100元。
5.3  被考核对象在一个考核周期内:
a. 个人违章累计分达6-8分,给予试岗处罚。同时取消该员工当年技术、技能职称晋升申报资格,如果非当年申报的则延期一年申报;已被聘用为某一技术、技能职务的则取消该员工当年相应技术、技能职务相应的技术、技能职务津贴。
b. 个人违章累计分达9-11分,给予离岗处罚。同时取消该员工二年内技术、技能职称晋升申报资格,如果非当年申报的则延期二年申报;已被聘用为某一技术、技能职务的则取消该员工二年相应技术、技能职务相应的技术、技能职务津贴。
c. 个人违章累计分达12分及以上,给予内部待岗处罚。同时取消进行试岗、离岗处该员工三年内技术、技能职称晋升申报资格,如果非当年申报的则延期三年申报;已被聘用为某一技术、技能职务的,则取消该员工三年相应技术、技能职务相应的技术、技能职务津贴。
5.4  对可能造成严重后果而仅因侥幸而未构成事故或障碍的违章行为,根据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加大处罚力度。
5.5  外包单位人员违章,按承发包双方的《安全协议书》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若双方安全协议书中没有具体规定时,则按本办法5.2条进行考核,在承包单位的安全保证金中扣除;若个人违章累计分达到6分及以上时,由外包队伍对该违章人员实行清退。
6  奖 励
6.1 作业人员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可按违章性质实行奖励,奖励额度按5.2条扣罚款。作业人员或稽查人员工作认真细致,及时发现重大设备缺陷和隐患、制止严重违章行为,避免了可能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及电网、设备事故,符合《浙江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实施细则》和本单位有关条款的,可申请重大贡献奖励。
7  试岗、离岗、内部待岗及培训的规定
7.1 试岗
被考核对象违章累计记分达试岗条件的,给予试岗,时间为三个月。试岗期间,被考核对象仍在原岗位工作,但月岗薪工资按70%计发。试岗到期经考核合格后恢复原岗位。被考核对象在试岗期间若再次发生违章行为,将给予离岗处罚。
7.2 离岗
被考核对象违章累计记分达离岗条件的,给予离岗,时间为三个月。离岗期间,被考核对象暂离原工作岗位,接受相关的教育培训,其月岗薪工资按50%计发。离岗期满,并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可回原岗位试岗,时间为一个月。在此期间若再次发生违章行为,将给予内部待岗处罚。
7.3 内部待岗
被考核对象违章累计记分达内部待岗条件的,给予内部待岗,时间六个月。内部待岗期间,被考核对象暂离原工作岗位,接受相关的教育培训,其月岗薪工资按40%计发。内部待岗期满,并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可回原岗位试岗,时间为二个月。
7.4 凡职工试岗、离岗、内部待岗期间,取消一切奖金。如果职工被扣发岗位收入后的月全部收入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7.5 培训
被考核对象离岗、内部待岗期间的教育培训由各电力生产企业教育培训中心负责,各企业的人事、人资、生技、安监、政工、工会等部门应结合本部门的特点,配合教培中心做好离岗、内部待岗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
离岗、内部待岗职工的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知识教育培训、业务技术技能培训、职业道德教育以及劳动纪律方面的教育。
8  系统各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应建立“员工违章档案”。违章考核意见和处罚记录情况应及时报人事、人资部门,由人事、人资部门负责处罚并予以落实。
9  本办法由浙江省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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