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0 条: 系统关口电能表是负荷管理、电量计算、线损考核的主要依据,各单位要落实专职人员,认真加强管理,保证电能计量的准确性。
第 0 条: 日常的电力、电量关口计量由中调管理。供电局的关口计量点、计量方式及供电量的计算方法由广东电网公司主管部门确定。发电厂及涉及区外电力交易的关口计量点、计量方式,按照交易双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为准。
第 1 条: 关口表需要进行换表、代供等工作,必须报告中调值班调度员,并有临时计量表计或方法替代后才能工作。关口计量点(厂或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必须在关口表记录册上清楚记录换表、代供前后的电能表读数,并报告中调值班调度员。
第 2 条: 关口电能表计应接入各级关口电能计量遥测系统。厂站端计量遥测设备由所属各供电局、发电厂以及直供用户负责运行维护。
第 3 条: 在省网关口电能计量遥测系统主站、采集装置、电能表计、传输通道、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工作电源等各部分进行检修试验等工作,可能影响系统正常运行或电量数据正确的,应事先取得设备运行维护部门和中调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无法避免对其正常工作造成影响的,也应采取临时性的补救措施。
第 4 条: 各关口计量点要配备符合中调要求的电子式多功能电能表。新建发电厂、变电站关口计量点的计量装置必须安装完备,经检验合格,并接入省网关口电能计量遥测系统方可启动投产。
第 5 条: 电能表精确度要求:发电厂有功表0.2S级,无功表1级,配用的计量电流互感器0.2S级、电压互感器为0.2级。供电局有功表0.5S级,无功表2级,配用的计量电流互感器0.2S级,电压互感器为0.2级。
第 6 条: 关口电能表的校验周期为6个月。发电厂关口电能表的校验工作由交易双方认可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进行。供电局关口电能表的校验工作由地区供电局负责。如电能表关系到两个地区供电量的计量,校验时相关地区派员参加校验。
第 7 条: 根据系统网损计算结果及关口计量装置的运行情况,中调可以组织有关供电部门对关口计量表进行抽查。
第 8 条: 关口电能表所在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应设有关口电能表记录册,按规定时间抄录电能表读数,并计算电量值,发电厂报中调值班调度员,变电站报所归属的地调,由地调汇总报中调值班调度员。
第 9 条: 各关口点管理单位每月最后一天24:00抄录当月关口计量数据,计算当月电量报中调,并对所报数据的准确性负责。发电厂应会同经授权的供电局人员进行抄录,并签名、盖章确认。
第 10 条: 未经省网关口电能计量遥测系统运行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更改电能表计通信速率、电话号码和电能量采集装置本身的安全口令等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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