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9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窃电(违约)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4.9.10 举报案件由电力监察大队受理。电力监察大队应当在案件查结后一个月内,填写《窃电(违约)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并注明有关事项。支付奖金审批程序为:电力监察大队审核—分管领导初审—总经理审批—举报人领取奖金。
4.9.11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电力监察大队领奖通知后两个月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还应携带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4.9.12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窃电(违约)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号码及填发单位。
4.10 举报保密规定
4.10.1 举报人领取奖金填写的《窃电(违约)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由电力监察大队作为保密件保管。领取奖金款项的财务凭证另行制作,财务凭证只注明举报案件名称、编号和举报奖金数额及审批人、经办人的签名,不填写举报内容和举报人姓名及身份。
4.10.2 电力监察颁发举报奖金时,可应举报人的请求,简要告其所举报的窃电(违约)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但不提供窃电行政处理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
4.10.3 对有突出贡献的举报人,除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但公开表彰宣传必须事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4.11 各供电分公司监察班每月应按时向电力监察大队呈报《用电检查月报表》
4.12补收当年电量及电费按抄收管辖范围分别由供电分公司,营业站(点)开当月电费收据,入当月售电月报。
4.13形成的报告和记录
4.13.1 电力违法行为受理、立案呈报表;
4.13.2 电力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审批表;
4.13.3 违约、窃电受理、立案登记簿;
4.13.4 用户违约、窃电处理登记簿;
4.13.5 反窃电专项检查记录表;
4.13.6 反窃电专项检查台帐。
4.14 查处违约窃电管理所形成的报告与记录,每季报公司分管营销副总经理审核,并抄送至市场营销部。
5 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考核得分计入建设一流供电企业考核总分,一并进行奖惩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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