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各供电所基层单位作用,规范和加强输电线路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龙海县供电公司所属输电线路安全防护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二条 输电线路安全防护采取属地化管理方式,即各供电所负责本所辖区内过境输电线路电力设施保护的管理。
第三条 各供电所把过境输电线路的安全防护管理工作作为一项日常工作,负责护线巡视、制止线下违章、配合协调民事赔偿、信息传递等管理职责。
第四条 输电线路的保护范围:输电线路的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爬梯、脚钉、周围附属设备等。
第五条 架空输电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如下:35-110kV:10米;220kV:15米。在规定的保护区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烧窑、烧荒、新建房屋、种植树木、开挖鱼塘和深沟。严禁在导线两侧300米内放炮采石和放风筝。
第六条 责任目标:过境的35千伏~220千伏输电线路,不发生因线下树木、违章建筑、违章施工、采石放炮等造成的输电线路跳闸故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企划部、安装公司负责领导协调龙海电网输电线路安全防护管理工作,公安办负责领导协调过境输电线路安全防护管理工作。各供电所负责输电线路的安全防护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龙海县供电企业负责建立县、乡(镇)供电所、护线员三级护线网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各供电所护线人员每月巡视检查所负责的输电线路至少4次,特殊地段根据情况增加特巡。
第十条 各供电所负责制止线下植树;负责制止线下违章施工和违章建房;负责制止导线两侧300米内放炮采石和放风筝;及时发现电力设施的损坏丢失。
第十一条 各供电所负责砍剪、清理线路保护区内的树木,达到法律、法规及规程规定要求。各供电所每年1月1日前将线下违章的现状,报安装公司备案。安装公司根据现状违章情况10日内制定现状违章处置方案,核定清理线下树木费用及其他费用,由各供电所处理。
第十二条 每年1月30日前安装公司对各供电所进行防护杆塔变更交底。
第十三条 安装公司负责每年对各供电所护线员进行至少2次培训。
第四章 输电线路的安全防护工作制度及信息传递
第十四条 每年企划部、安装公司、公安办负责召集一次输电线路安全防护会议。
第十五条 企划部与各供电所签署的年度承包合同中要包括输电线路安全防护内容。
第十六条 企划部、安装公司、公安办负责每年1月30日前根据济南供电公司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制定、修改公司的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与各供电所、护线员签署输电线路安全防护责任书,并上报济南供电公司输电线路安全防护管理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输电线路安全防护工作实行月、年报制度,各供电所于次月1日前(节假日提前1天)报安装公司、公安办公司所输及过境输电线路安全防护情况。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十八条 各供电所年度巡视费用见附表,每年1月30日前,企划部根据各供电所负责巡视杆塔数量的变化重新核定运行巡视费用,由年度大修资金列支,每年分2次发放。
第十九条 现状树木砍剪费用及其他违章处理费用由安装公司核定,由企划部立项,纳入公司预算,各供电所开据有效发票、收据经安装公司核实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付款手续。
第六章 考核制度
第二十条 安装公司、公安办负责对各供电所输电线路安全防护工作月度考核并通报。
第二十一条 输电线路安全防护工作纳入供电所承包合同,对供电所以及主要负责人进行业绩考核,辖区内发生外力破坏造成重大设备损坏,树障、线下违章建筑物增加且处理不当的单位,不能评为年度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资产输电线路安全防护实行经济责任制奖惩制度。
(1)因安全防护不到位原因造成公司资产输电线路故障跳闸,每次扣发年度巡视费用的30%。
(2)年度巡视费用额度不足的,在下一年度护线费用中扣除。
(3)完成年度责任目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每年给予1000元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在保护输电线路、排除险情、举报犯罪分子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按照龙海县供电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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