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负责制定我公司的技术监督工作年度计划,组织召开我公司的技术监督工作会议,定期向上级技术监督部门报送技术监督报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确保监督数据真实、可靠。在监督工作中发现设备出现重大异常或事故,应及时向上级公司有关部门、技术监督归口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报告。
4.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搞好新建、扩建、改建地区电网工程在设计审查、主要设备的监造验收以及安装、调试、试生产过程中的技术监督和质量验收工作。保证基建工程和设备检修质量,认真执行反事故措施,努力消除设备隐患。
5.掌握我公司设备的运行情况、事故和缺陷情况;对于发现的设备缺陷要及时消除;达不到监督指标的,要提出具体改进措施。对设备重大事故、电网事故,组织、参加事故调查,并制订反事故技术措施。
6. 掌握状态检修技术标准,参与状态检修评价,指导设备状态检修评价与诊断。
7.组织检查我公司各部门技术监督工作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8. 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和各项生产指标,研究拓展技术监督工作的范围和内容,并在具体技术监督工作中实施。推广和采用技术监督新技术、新方法,根据标准要求配置各种技术监督检测仪器和标准计量设备,建立健全各类合格的试验室。
9.努力做好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技术监督人员的责任感和业务水平,使之适应监督工作的要求。
10.各技术监督组按照安全性评价要求对相关设备进行安全性评价工作。
11.参加专题攻关分析,编写专题攻关报告。
12. 各技术监督组结合技术监督情况,编写年度设备评估报告。
第四章 技术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所属各技术监督职能部门及各专业技术监督工作小组要切实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定期进行检查、指导、督促,并对所管辖监督范围因监督不力而发生的问题负责。
第二十六条 技术监督工作应贯穿于电力规划、设计、设备选型、监造、验收、安装、调试、运行、检修、技术改造等所有环节,实行闭环管理。
第二十七条 技术监督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以适应电网技术、设备发展以及生产实际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技术监督动态管理的长效机制,做到对各专业、各类设备的有效、及时监督。
第二十八条 技术监督工作应建立技术监督预警制度、技术监督告警和整改制度。
1.针对违反标准、规定和反事故措施等的行为以及有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坏的事故隐患时,向有关单位发布技术监督预警、告警报告。
2. 技术监督预警、告警报告以书面形式下发。该报告由各技术监督职能部门及各专业技术监督工作小组提出,公司技术监督办公室审核后报公司技术监督领导小组组长签发。
3. 接到技术监督预、告警报告的单位应认真研究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落实解决,并将相关措施和结果上报公司技术监督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技术监督工作实行监督报告、签字验收制度。
1.技术监督项目及指标情况应按规定格式和时间如实上报,重要问题应进行专题报告。技术监督报告由工作负责人签字和执行单位盖章。
2.建立和健全设备质量全过程监督的签字验收制度。对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材料以及安装、检修、改造等工程,尤其是危及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或有可能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况,技术监督部门和人员有权拒绝签字并应及时上报,在问题得不到解决情况下,可直上报总工程师,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处理方案。
第三十条 技术监督工作实行评估和定期检查制度。
1. 技术监督评估贯穿于技术监督工作的全过程,通过检查和自查的方式,及时发现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查找原因,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2. 技术监督评估应分阶段、分专业、分设备有重点地对技术监督工作的内容、标准和实施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3. 为了及时发现技术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年应对我公司的技术监督工作进行检查,并对存在重大问题的进行抽查。
4. 技术监督检查由公司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检查组成员由各部门、基层单位等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5. 技术监督检查内容应包括各单位技术监督管理体系、专业监督技术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有关反措的落实情况。
6. 技术监督检查结束后应进行总结并反馈意见,对存在的影响技术监督工作正常开展的问题要有整改措施、并限期完成。技术监督检查结果作为监督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7.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技术监督检查制度并有效实施。
第三十一条 技术监督工作的考核及奖惩
1.每年对各单位技术监督的指标及管理工作进行评比考核。
2.对在技术监督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部门或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3.对不执行有关技术监督标准、规定和反事故措施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建立和健全电力生产建设全过程技术档案。
1.设备制造、安装、调试、运行、检修、技术改造等全过程质量管理的技术资料应完整和连续,并与实际相符。
2.电力生产建设全过程技术监督的全部原始档案资料,设备主管单位应妥善保管。
3.加强信息交流,积极向《技术监督月报》和《技术监督简报》提供监督动态专稿。
第三十三条 加强技术监督队伍建设
1.各有关单位、部门应按要求配备具有相应水平的人员从事技术监督工作,并保持技术监督队伍的相对稳定,技术监督岗位不得空缺。
2. 为了提高技术监督人员专业技术水平,提高技术监督队伍的整体水平,应对技术监督工作人员每年进行培训、考核。
3. 技术监督人员经培训后,考核不合格者,应调离技术监督岗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及所管单位。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技术监督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上一页 [1] [2]
本文关键字:技术 安阳 电工管理制度,电工技术 - 电工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