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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

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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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DL/T633--1997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 生效日期:1998-5-1 失效日期: 前言 《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是根据电 力工业部1996年电力行业标准计划项目(技综[1996]40号文)的安排制定的,在编写格式和规则上遵照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及DL/T600—1996《电力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农电是电力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农电的安全生产和农村的安全用电,直接关系到农业现代化建设、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也是农电企业提高自身经济效益的基础。为在农电系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人身、电网和设备的安全,必须有一个指导、规范事故调查统计工作的文件,但是农电系统在执行DL558—94《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过程中遇到一些困难,严重影响农电事故的调查统计工作,迫切需要制订一部适用于我国农电系统的事故调查规程。为此,电力工业部水电开发与农村电气化司组织部分网、省(区)农电部门的有关专家,经多次讨论、研究,制定了本规程。在编制本规程的过程中,严格按照DL558—94《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和规定,使本规程的条文适合于我国农电生产和农村用电的特点。本规程提出了农电生产及农村用电过程中发生事故后的调查统计办法,并对DL493—92《农村安全用电规程》第7.9条款中的一些叙述不准确的条文给与纠正。通过本规程的执行,可以全面反馈事故信息,总结事故教训,研究事故发生规律,为提高农电生产和农村用电的安全水平,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本规程由电力工业部水电开发与农村电气化司提出。本规程由电力工业部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规程起草单位:电力工业部农村电气化司。本规程主要起草人:李淑英、贺信健、章绍敬、黄迺元、王光德、张莲瑛、赵孟祥。本规程由电力工业部农村电气化司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规程是对农电生产事故和农村触电死亡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统计工作的依据。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农电系统的企事业单位及其电(热)力用户。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DL499—92 《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DL558—94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3 总则 3.1 发生事故必须按本规程上报并立即进行调查分析。调查分析事故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严肃认真。要坚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三不放过”原则)。3.2 农电部门的各级领导应负责贯彻执行本规程,积极支持安全监察(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和安监人员监督本规程的实施,不得擅自修改和违反。各有关部门应按本规程做好相应的工作。安监人员应认真做好农电生产和农村用电全过程的安全监察和宣传工作,并有权利、有责任直接地向上级安监部门反映在贯彻执行本规程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3.3 农电生产和农村用电中发生的事故,凡涉及电力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时,均应通过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进行事故责任追溯,指出存在的问题和应负的责任;追溯期限以合同保证期为限,合同没有规定的以该设备投产后两年为限。对构成治安处罚或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给予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4 事故 4.1 农电生产事故的确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定为农电生产事故。4.1.1 产权属县电力企业或由其代管的20kV以上的设备,造成非计划停运、降低出力或对用户少送电(热)者。4.1.2 农电职工(包括本企业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从本企业成本中支付报酬的各种用工形式的人,以下统称“职工”),发生符合DL558中2.1.1所述情况者。4.1.3 经济损失。4.1.3.1 造成发供电设备、仪器仪表或施工机械损坏,修复或重置发生的总费用达到5万元者;4.1.3.2 生产原料流失,如油、酸、碱、树脂等泄漏,或生产用车辆、运输工具等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2万元者; 4.1.3.3 生产区域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者。4.1.4 配电事故。4.1.4.1 由县电力企业管理(含代管)的20kV及以下高压配电设备,由于本企业的责任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且仅造成少送电量时,定为配电事故。a)高压配电线路的倒杆断线;b)配电变压器损坏,且24h(山区或边远地区可延长到36h)不能恢复送电者;c)高压配电线路的柱上开关损坏,且24h(山区或边远地区可延长到36h)不能恢复送电者;d)电力电缆(含电缆头)发生爆炸者;e)处理故障过程中因判断错误引发对用户少送电量者;f)设备异常,被迫停止运行超过36h者;g)一切误操作(含调度端的远动误操作)。4.1.4.2 由县电力企业管理(含代管)的66kV及以下直配线路(或用户专用线,包括电缆)或直配变压器发生故障构成事故时,亦定为配电事故。4.1.5 经本企业认定并经主管单位核准的其他事故。4.1.6 同一原因引起多次事故的认定。4.1.6.1 发电厂由于燃料质量差或雨天煤湿等原因,在一个运行班的值班时间内,发生多次灭火停炉、降低出力时,可定为1次事故。4.1.6.2 一条线路由于同一原因在4h内发生多次跳闸事故时,可定为1次事故。4.1.6.3 同一供电企业,由于自然灾害,如覆冰、暴风、水灾、火灾、地震、泥石流等原因,发生多条线路、多个变电所跳闸停电时,可定为1次事故,但须得到主管单位的认可。4.1.7 一次事故涉及几个单位时的事故认定。4.1.7.1 一个单位发生的事故扩大成系统事故时,除该单位应定为1次事故外,管辖该系统的调度部门亦应定为1次系统事故。4.1.7.2 一个单位发生事故时,系统内另一个单位或几个单位由于本单位的过失又造成异常运行并构成事故者,称为派生事故,派生事故亦应定为1次事故。4.1.7.3 输电线路发生瞬时故障时,由于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失灵,在断路器跳闸后拒绝重合,对管辖该继电保护或断路器的单位应定为电气(变电)事故;如果输电线路发生永久性故障,虽然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失灵而未能重合,则只对管辖该线路的单位定为输电事故。4.1.7.4 配电线路发生故障,并扩大为发电厂或变电所的母线停电或主变压器停电时,对于供电企业,定为1次变电事故;对于发电厂,则定为1次电气事故。4.1.7.5 由两个及以上供电企业负责维修的同一线路发生故障跳闸构成事故时,如果各企业经过检查均未发现故障点,应分别定为1次事故。 4.1.7.6 由于调度机构的过失(如调度命令错误,保护定值错误、误动、误碰等)造成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并构成事故时,对调度应定为1次事故。如果发供电单位也有过失,亦应定为1次事故。4.1.7.7 由用户设备故障引起发供电单位线路跳闸构成的事故,如发供电单位有责任时发供电单位定为1次事故。4.1.7.8 由于通信失灵造成延误送电或扩大事故者,除事故单位定为事故外,有责任的通信单位亦应定为1次事故。上报时可合并定为1次事故,但应作说明。4.1.7.9 电力系统内实行独立核算的集中检修单位,在承包农电生产的检修工作中发生设备事故时,若双方都有责任,则不分主、次,各定为1次事故;如果责任分不清,同样各定为1次事故;如果一方有责任,另一方无责任,则仅对有责任一方定为1次事故。4.1.7.10 如一次事故中同时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应各定为1次事故。4.2 农村触电死亡事故的确定4.2.1 凡因触及农村电网电力设施或用电设施,造成非电力企业职工人身死亡事故,均定为农村触电死亡事故;但对以下事故,经县级公安、检察等部门认定,市级农电主管部门核实,并经省级农电主管部门同意后,不作为农村触电死亡事故认定。a)利用电力或电力设施谋害他人或进行自杀者;b)因盗窃或破坏电力设施造成自身或他人死亡者;c)因盗窃或破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造成自身或他人触电死亡者;d)精神病人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发作期触及合格的电力设施造成自身死亡者;e)乡镇及以上企事业单位在其厂区或工作区内发生的触电死亡事故;f)非农业人口发生的触电死亡事故;g)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如自然灾害)超过国家或行业规定的设计防范标准,造成电力设施损坏而引起的人身触电死亡事故。4.2.2 农村触电死亡事故按原因可分为:设备安装不合格;设备失修;违章作业;缺乏安全用电常识;私拉乱接;其他。4.3 事故性质的确定根据事故性质的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3.1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简称“特大事故”)。4.3.1.1 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50人及以上者;4.3.1.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及以上者;4.3.1.3 性质特别严重、经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认定为特大事故者。4.3.2 重大事故。4.3.2.1 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3人及以上,或人身伤亡事故一次死亡与重伤达10人及以上者;4.3.2.2 大面积停电造成减供负荷超过200MW者;4.3.2.3 造成发供电设备或施工机械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50万元者;4.3.2.4 25MW及以上的发电设备,31.5MV·A及以上的主变压器或大型、贵重的施工机械严重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来铭牌出力和安全水平者;4.3.2.5 其他性质严重的事故,经省级电力管理部门认定为重大事故者。4.3.3 一般事故。除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以外的事故,均定为一般事故。 5 障碍 5.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定为障碍。5.1.1 降低出力未构成事故者。5.1.2 由于发供电企业的责任,造成35kV及以上变电所的母线电压超过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数值的±5%,且延续时间超过1h;或超过规定数值的±10%,且延续时间超过30min的电压质量降低。5.1.3 其他。5.1.3.1 事先经过省级及以上农电部门批准进行的科学技术实验项目,在实行中由于非本单位人员过失造成的设备异常运行,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5.1.3.2 经省级及以上电力管理部门事先认定的老旧小发电机组和输变电设备,发生非本单位人员过失造成的设备异常运行,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5.1.3.3 由用户过失引起的线路跳闸事故,且发供电单位没有事故责任者。5.1.3.4 线路发生故障,断路器跳闸后自动重合闸成功者。或因断路器遮断容量不足,经发电厂、供电局总工程师批准,并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停用自动重合闸的断路器,跳闸后3min内强送成功者。5.1.3.5 为抢险救灾(包括人员和物资)而紧急停止设备运行者。5.1.4 由同一原因引起的多次障碍,或一次障碍涉及几个单位时,比照4.1.6和4.1.7的规定执行。对“障碍”的统计办法,暂由各省农电部门自行制定。 6 事故调查 在事故的调查、处理过程中,应遵守回避制度,以免影响对事故的公正分析和处理,还应特别注意对事故现场的保护和原始资料的收集工作,在坚持“三不放过”原则的基础上,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制定行之有效的防止对策、按时写出事故报告并按人事管理权限提出处理意见。6.1 农电生产事故及障碍的调查遵照DL558的有关规定执行。6.2 农村触电死亡事故的调查6.2.1 发生农村触电死亡事故时,村电工应立即赶赴出事地点,保护现场,抢救触电人员,并尽快报告乡电管站;乡电管站应立即派人到现场协助工作,同时向县电力企业报告。6.2.2 县电力企业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派人赶赴现场,按6.2.3进行事故调查。在未查清事故原因,又未采取有效措施前,不得破坏现场,不能盲目送电。6.2.3 事故调查工作应由县电力企业负责人会同县劳动、公安、检察等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同时用电报、电话或传真向上级农电部门报告。6.2.4 发生特大、重大农村触电死亡事故时,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保护现场、收集证据,并按照DL588中4.1的有关规定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6.2.5 调查组的任务是: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事故的责任和责任者,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事故报告,并按6.2.3、6.2.4的规定上报。6.3 事故责任的划分6.3.1 农电生产事故,应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明确事故发生及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确定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并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和扩大责任者,同时确定各级领导对事故应负的领导责任。6.3.2 农村触电死亡事故,应按产权隶属关系及事故性质划分事故责任。6.3.2.1 因设备质量不良,选型、安装不当,或维修、管理不符合规程要求造成触电死亡事故时,设备产权所属者或有书面协议承担代管义务者应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与事故相关的责任者则应承担相应责任。6.3.2.2 对于产权虽属用户,但有书面协议由他人或单位承担代管义务的设备,因代管者的失误直接造成人身触电死亡事故时,代管者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6.3.2.3 用户的电力设施经电力企业验收合格后的安全保证期,在没有外力破坏或其他环境变化的条件下,一般以合同保证期为限;合同没有规定的,则以投产后两年为限。6.3.2.4 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应由肇事者本人负全部责任;未成年人或无自制能力者,应由其家长或监护人负全部责任;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停电事故的,电力企业有权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触犯刑律的,电力企业应协同公安、检察部门依法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a)私自攀登合格的变压器台架、电杆或摇动拉线;b)家用电器或照明设备超过使用年限失修漏电;c)私拉乱接或其他违章用电;d)在电力线路附近盖房、打井或从事其他劳动时,误触合格的电力设施;e)玩忽职守、违章作业;f)电工或其他人利用职权违章指挥;g)利用电力设施自杀或谋害他人;h)盗窃或破坏电力设施,盗窃或破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i)私设电网;j)车辆或机械碰撞电力设施;k)超高、超宽物品通过带电设施,引起安全距离不够;1)私自向停电设备送电。6.3.2.5 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如自然灾害)超过国家或行业规定的设计防范标准,造成电力设施损坏而引起人身触电死亡事故时,通过事故调查,并经公安、检察等部门认定,不予追究责任。6.3.2.6 在由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凡因违反安全用电规定引发的触电死亡事故,由组织活动的单位负主要责任。6.3.2.7 其他由多种因素造成的人身触电死亡事故,均应根据情况分清主次责任。 7 统计报告 在农电生产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中,各网、省农电管理部门应与安监部门协同规定本省农电事故的上报渠道,避免漏报或重报。7.1 统计填报单位和审批汇总单位7.1.1 县(市、区)发、供电企业为统计及填报事故的基层单位。7.1.2 地(市)农电安全管理部门将基层的各类报告、报表审批汇总后上报。7.1.3 网、省局农电安全管理部门将所辖单位的各类报告、报表审批汇总后,上报电力工业部农村电气化司。7.2 统计报告、报表的种类7.2.1 事故报告。7.2.1.1 农电生产事故报告分以下两类。a)人身伤亡事故报告,其格式见附录A表A1;b)设备事故报告,其格式见附录A表A2。注:表A1、表A2分别与DL558附录B的表B1、表B2相同。7.2.1.2 农村触电死亡事故报告,其格式见附录A表A3。7.2.2 事故调查报告书。对“农电生产事故”和“重大、特大农村人身触电死亡事故”,要求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7.2.2.1 农电生产事故调查报告书,分以下两类。a)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其格式见附录A的A4;b)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其格式见附录A的A5。注:表A4、表A5分别与DL558附录B的相应内容相同。7.2.2.2 重大、特大农村触电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其格式见附录A的A6。7.2.3 农电生产事故报表。7.2.3.1 年报表。年报表是各级农电部门进行年度安全统计、分析安全生产情况的依据。它分为以下七类:a)农电生产事故情况综合年报表,其格式见附录B表B1;b)农电生产人身事故分析年报表,其格式见附录B表B2;c)农电生产人身事故隶属关系及分月统计年报表,其格式见附录B表B3;d)农电生产事故(率)统计月 (年)报表,其格式见附录B表B4,需计算事故率;e)主变压器/配电变压器烧毁情况年报表,其格式见附录B表B5;f)农电生产场所火灾事故情况年报表,其格式见附录B表B6;g)农电生产人身事故分类统计月 (年)报表,其格式见附录B表B7,不需填写累计人数。7.2.3.2 月报表。月报表是本单位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和上级农电部门了解、分析所辖单位安全情况的依据,可分为以下两类:a)农电生产事故(率)统计月(年)报表,其格式见附录C表C1,内容同附录B表B4,但不需计算事故率;b)农电生产人身事故分类统计月(年)报表,其格式见附录C表C2,内容同附录B表B7,但需填写累计人数。7.2.4 农村用电事故报表。7.2.4.1 年报表。a)农村用电事故情况综合年报表,其格式见附录D表D1;b)农村触电死亡事故情况及分月统计年报表,其格式见附录D表D2;c)农村触电死亡事故分类统计年(月)报表,其格式见附录D表D3;d)农村用电火灾事故和漏电保护器情况年报表,其格式见附录D表D4。7.2.4.2 月报表。农村触电死亡事故分类统计年(月)报表,其格式见附录E表E1,内容同附录D表D3。7.3 月(年)度统计报表的填报7.3.1 基层统计填报单位应按月填报7.2.3.2所列报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地(市)电力局农电安全主管部门。地(市)电力局应于当月10日前报(或抄报)省农电局(处);省农电局(处)汇总后于当月20日前报电力工业部农村电气化司。补报的事故,可与下月报表同时报出。7.3.2 基层年度统计报表填报的时间,由各省农电局(处)自行规定,但省农电局(处)应于3月20日前将7.2.3.1所列的报表报送电力工业部农村电气化司。7.4 事故的报告程序7.4.1 农电生产事故的报告程序。7.4.1.1 发生农电生产事故(不含配电事故)后,事故单位应于次月5日前将事故报告一式三份上报地(市)电力局农电安全主管部门;地(市)电力局审核后,于当月10日前上报省电力局农电局(处)一式两份;省农电局(处)审阅后,于当月20日前报网局农电局(处)及电力工业部农村电气化司(报告形式包括计算机软盘,下同)。7.4.1.2 发生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生产人身死亡事故时的事故报告,按DL558的规定报出。7.4.2 农村触电死亡事故的报告程序。按照6.2农村触电死亡事故的调查相同的程序,与农电生产事故报告同时上报。7.5 统计报告的其他规定7.5.1 对事故的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并与设备可靠性管理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7.5.2 发生特大、重大事故(包括农村用电部分)、生产人身死亡、两人及以上生产人身重伤和性质严重的设备损坏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在24h内用电话、传真或电报快速向地(市)电力局、省农电局(处)和地方有关部门报告,省农电局(处)应立即向网局和电力工业部转报。在发生特大、重大事故(包括农村用电部分)或生产人身死亡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在向地(市)电力局和省农电局(处)报告的同时,直接向网局和电力工业部报告;报告办法和形式,应遵照DL558的规定。7.5.3 配电事故的报告办法由省农电局(处)自行制定。 8 安全考核 8.1 农电生产安全考核项目按照DL558的规定执行,但对超过设计防范标准的雷害事故和县级电力企业无责任的农村用电事故不进行考核。8.2 农电生产安全考核项目的计算统计方法,除采用DL558中规定的计算方法和公式外,对配电事故率应按式(1)计算 配电事故率 [ 次 /( 百 km· 年 )] = 本规定列入统计的配电事故次数 ( 次 ) 配电线路总长度 ( 百 km· 年 ) ( 1 ) 8.3 农村用电安全考核的项目和计算公式。8.3.1 农村千公里线路触电死亡率的计算公式为 农村千公里线路触电死亡率 [ 人 / (千 km· 年) ] = 全省一年农村触电死亡人数 ( 人 ) 全省农村高、低压线路 ( 含电缆 ) 总长度 ( 千 km) ( 2 ) 8.3.2 农村千万千瓦·时用电量触电死亡率的计算公式为 农村千万千瓦·时用电量触电死亡率 [ 人 /( 千万 kW.h· 年 )] = 全省一年农村杀虫剂电死亡人数 ( 人 ) 全省农业用电量 ( 千万 kW·h) ( 3 ) 8.3.3 低压漏电保护器。对于低压漏电保护器,应满足DL499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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