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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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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西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公司根据公司经营发展和劳动用工情况,依照劳动法制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一、劳动合同

    第一条:公司劳动用工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二条:劳动合同具备下列条款:

1、公司名称、地址和法人或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它事项。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三条:公司法人或法人代理依法与五年内将退休的员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10年以上工龄的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劳动者书面要求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改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将劳动者书面要求备案备查)。

第四条:公司法人或法人代理依法与招聘合格的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与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五条:公司法人或法人代理依法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主要是指连续在本公司工作10年以上的或连续二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继续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第六条: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公司的规章制度或管理办法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第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渎职的,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公司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公司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公司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曾经为公司作出较大贡献的劳动者。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及时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照第十条和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公司纠正。公司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第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公司依照第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公司依照第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公司依照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第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公司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十八条:公司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劳动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公司应当依照第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标准的二倍。

第十九条:公司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30日应以书面形式与工会代表一起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劳动者或其直系亲属,如无法送达可采用特快邮件送出或登报告知,工会及人事部应作好记录备查。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公司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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