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2.2.6 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等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字。
5.4.2.2.7 必须使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5.4.2.2.8 用词用字准确、规范。文内使用简称时,应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英文字母缩写时,应先用中文全称,并注明英文缩写。
5.4.2.2.9 主送、抄送单位的名称应写全称。
5.4.2.2.10 文稿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和附件要附齐全。
5.4.2.3 会签:凡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的问题,由主办部门负责与其他部门商洽、会签。
5.4.2.4 核稿
5.4.2.4.1 部门负责人对文稿进行初审后送总经理工作部核稿。
5.4.2.4.2 总经理工作部应认真做好核稿工作,保证公文质量。核稿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文中提出的要求和措施是否明确具体、切实可行;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是否已商洽、会签;公文内容、文字表述、文种选择、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5.4.2.4.3 总经理工作部对不符合规范的文稿应及时退还拟稿部门重拟。
5.4.2.5 签发
5.4.2.5.1 一般发文,按分工由公司分管领导签发。发文内容若涉及两位及以上公司分管领导的,应由有关领导会签。
5.4.2.5.2 公司信函、贺电、唁电等,可由公司领导授权总经理工作部主任代签。
5.4.2.5.3 公司领导签发文件,应签在发文稿纸的相应位置上。
5.4.2.5.4 已经公司领导签发的文稿,如需改动,须经原签发的领导同意。
5.4.2.5.5 审批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
5.4.2.6 校对 缮印
5.4.2.6.1 文件的校对由拟稿人负责。
5.4.2.6.2 缮印公文,要求准确、迅速、整洁、美观,并符合公文格式的要求。
5.4.2.6.3 严格控制文件的印刷份数,未经批准,不得增加。
5.4.2.7 用印
5.4.2.7.1 盖印必须清楚、端正,上不压文,骑年盖月。
5.4.2.7.2 公司用印必须与署名一致。
5.4.2.8 封发
5.4.2.8.1 公文从签发到封发,一般不超过2天(遇休息日顺延),急件随时办理。
5.4.2.8.2 公文封发前,文书应认真检查文件的份数是否正确,主、附件是否齐全,是否漏盖印章,主、抄送单位有否错漏,文件固定版头与发文机关是否一致,以防差错。
5.4.3 上级单位标有密级的公文,除绝密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公司领导或总经理工作部主任批准后,可以翻印。翻印件应同正式文件一样管理。翻印时,要注明翻印部门、时间、份数和印发范围。
5.4.4 明码电报由总经理工作部签收,集中分办和管理。属于需要办复的电报,应及时呈公司领导阅示后,送主办部门办理。急电随到随办,不得积压。
5.5 公文立卷 销毁
5.5.1 公文办完后,根据公司档案管理标准的规定,及时将公文的底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按公文的相互关系、特征和保存价值分类立卷,并应于次年上半年内向公司档案室移交归档。
5.5.2 公文归档,应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公司的主要工作情况,以便档案的开发和利用。具有长期或永久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如没有纸质拷贝件的,必须制成纸质文件。归档时,必须将电子文件与相应的纸质文件一并归档。
5.5.3 公文复制件作为正式文件使用时,应当盖有复制单位证明章,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5.5.4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分散保管或私自保存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更不允许任意转移或销毁。
5.5.5 按规定不需要归档和没有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和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可定期销毁。销毁有密级的公文,必须进行登记,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销毁。公文销毁应由专人负责,并有专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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