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1.1 本标准制定主要依据原水利电力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条例》。
1.2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监察部运行安全监察专工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责任与权限、检查与考核。
1.3 本标准适用于安全监察部运行安全监察专工工作。
2 工作内容及要求
2.1 监督检查各基层单位严格执行上级部、局、公司制订的安全生产文件、规程、法规的情况。
2.2 根据《事故调查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的规定,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
2.3 按有关规程的规定,监督公司生产设备及生产厂房和安全运行,并对其存在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向有关领导及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2.4 负责编制公司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并负责检查执行情况。
2.5 根据现场运行中暴露出的问题,提出运行规程的修改意见。
2.6 监督检查“两票、三制、一参数”执行情况,并把存在的问题向有关领导提出整改意见。
2.7 负责监督、检查、考核公司文明生产。
2.8 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追查管辖单位事故、障碍、轻伤及异常事件,并提出处理意见。
2.9 每天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生产场所的安全作业、施工、运行操作,制止违章,杜绝任何不安全事件的发生。
2.10 认真监督安全规程、运行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
3 责任与权限
3.1 责任
3.1.1 对未能及时正确地贯彻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及有关规章制度负责。
3.1.2 由于监督检查不利而未能完成管辖单位的“两措”负责。
3.1.3 因监察不利,事故隐患长期未能解决而造成设备事故负责。
3.1.4 因工作失职或失误造成的问题或损失负责。
3.1.5 由于执行防范措施不利,所造成的频繁发生、重复发生的不安全事故负责。
3.2 权限
3.2.1 有权监督检查公司各单位安全生产、文明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3.2.2 对安全生产较差的单位,有权提出整改措施,并责令限期执行和完成。
3.2.3 对严重威胁人身、设备安全的现象和违犯规程的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向有关单位的领导和主任、公司领导汇报。
3.2.4 有权对安全生产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集体或个人提出表彰和奖励意见,同时也有权对事故过失,以及严重违章者提出罚款意见。
3.2.5 有权向上级机关和领导汇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3.2.6 有权对危及设备、人身安全的作业停止其工作。
3.2.7 有权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
3.2.8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本单位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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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字:监察部 标准规程,电工技术 - 标准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