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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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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l  作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4)《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FNFX /QB02-0 l-26-1/0-2009)    (6)《气瓶充装事故和异常情况应急预案》(WSYW /QB02-01-30-1/0-2009)    2  适用范围    厂内禁火区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    3  动火区的分类和审批    3.1防火区    3.1.1根据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和危害性及生产、维修的需要,本厂防火区划分如下:    3.1.1.1  l级防火区(甲、乙类火灾危险区)    (1)乙炔站的全部场所(包括乙炔气制备压缩间、溶解乙炔气瓶充装间、溶解乙炔气瓶库、丙酮库、电石库等,下同)。    (2)溶解乙炔气瓶检验站。    (3)低温液化气体储罐区(含低温液体泵、低温液体气化器等,下同)。    (4)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    3.1.1.2  2级防火区(丙类火灾危险区)    (1)液体二氧化碳气瓶充装站。    (2)钢质无缝气瓶检验站。    3.1.2防火区的周围环境、厂区布置、安全间距、厂房建筑、装饰材料、地面材料、工    艺设计、设备设施、各种防范设施(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消防用电、消防用水、灭火器材、防爆电器、安全附件装置、计量测试和监控仪表等的设计、安装、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1991)、《乙炔站设计规范》(GB 50031—1991)、《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 3836系列标准)、《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GB 12135—1999)、《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17264—1998)、《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 17265一1998)、《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 17266—1998)、《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1994)、《爆炸和火灾危害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1992)等国家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有关要求。    3.2动火区    3.2.1动火区分为固定动火区和临时动火区。临时动火分为特级、l级、2级动火。    3.2.2动火(用火),指用火作业,或可能发生火花、火焰、高温的作业。如电焊、气焊气割、热加工、喷灯、电钻、砂轮、电锯、喷砂、金属锤击敲打等等作业或维修。    3.2.3固定动火和固定动火区    3.2.3.1固定动火    固定动火,指经常性进行动火作业。    3.2.3.2固定动火区    根据发生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需要,确需固定动火者(指需要进行经常性动火作业或维修)提出,经技术负责人审核,报厂专职安全员批准可设立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实行年审制,每年均需重新申请和审批。    3.2.3.3  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不得设置在l级防火区内,也不得在2级防火区的气瓶充装间内。    (2)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且在室内。    (3)距l级防火区厂房、罐区等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    (4)固定动火区内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可燃物品和其他杂物,必须配备规定种类和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    3.2.3.4固定动火区的管理    (1)不得在固定动火区室外动火,不得移动用火。    (2)固定动火区必须设立明显标志,指定专人管理。    (3)固定动火区所属部门的安全员负责安全监督、检查、巡视。厂专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    3.2.4临时动火和临时动火区    3.2.4.1临时动火    (1)临时动火指因检修或生产需要,临时性的、在防火区内某一小范围内的动火。    (2)凡需在防火区内临时动火,均须办理《临时动火证》。    (3)临时动火分为3级。    ①特级动火:指在1级防火区内,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设备等重要部位进行的具有特殊危险性的动火作业。乙炔站全部场所,低温液化气体储罐区,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等的动火,属于特级动火。    ②1级动火:指在易燃易爆区域(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进行的具有较大危险性的动火作业。在1级防火区的内除特级动火区外的场所动火,如溶解乙炔气瓶检验站的动火,属于l级动火。    ③2级动火:指在特级、1级动火区外的场所动火。即2级防火区内的动火。    3.2.4.2临时动火区    临时动火的设备、装置、地点和其周围10米范围,属于临时动火区。临时动火区周边20米范围属于临时动火监控区。    2.2.4.3  《临时动火证》的申请和审批    (1)凡需进行临时动火作业,必须办理《临时动火证》。    (2)《临时动火证》由申请部门提出,报审核人审核同意后,再报审批人批准。    (3)《临时动火证》包括以下内容,并附标有该区域的厂区平面图:    ①申请单位及负责人签字;    3.2.3.4固定动火区的管理    (1)不得在固定动火区室外动火,不得移动用火。    (2)固定动火区必须设立明显标志,指定  ②申请时间;    ③临时动火的详细位置(设备、装置或地点)及临时动火区范围;    ④动火原因;    ⑤动火等级;    ⑥动火方式(动火手段或方法);    ⑦安全防范措施和监控人;    ⑧动火有效期和每次动火开始时间;    ⑨动火项目责任人和实施人;    ⑩动火分析的取样人、取样时间、取样点和分析人和分析结果;    (必要时)设备或装置及其管道动火前的处置(置换、吹扫、通风、排气、清洗)方案及处置后可燃气体含量测定或氧含量测定结果;    审核人审核意见:    审批人审批意见;    临时动火期间每次动火情况和监控情况的记录记监控人签字;    临时动火期间每次动火安厂专职安全员巡视的意见和签字;    临时动火结束,可以恢复生产的审查意见和审查人员签字。    3.2.4.4《临时动火证》的审批和有效期《临时动火证》报审核人审核同意后,再报    审批人批准。各级临时动火,均需经过动火分析合格,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和监控措施,方能批准。        《特级临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8小时。    《1级临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24小时。专人管理。    《2级临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72小时。    3.2.4.5  临时动火区的管理    (1)临时动火区周边应设立高度不低于2米的实体围障。    (2)每次临时动火前必须检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监控措施。    (3)每次临时动火时必须落实动火操作人、监控人、监护人。    (4)(必要时)每次动火前,应进行可燃气体含量测定或氧含量测定    (5)每次临时动火期间,动火部门安全员负责临时动火区和临时动火监控区的巡视、检查。    4  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4.1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4.2  动火人在拿到《临时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领导汇报。动火人要随身携带《临时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和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间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向有关监督人员呈验《临时动火证》。    4.3  动火监护人员负责临时动火点现场、临时动火区和监控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技术手段的人员担任。监护人须在《临时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4.4  动火监护人员在动火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部门和人员,启动本厂《气瓶充装事故和异常情况应急预案》(FNFX /QB02-01-30-1/0-2008)采取应急措施。应急处置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和其他隐患。    4.5站长(或车间主任)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若发生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6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临时动火证》申请级别和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临时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分析结果并签字确认。    4.7  审核和批准人对动火作业的审核、批准负责。必须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的全部有关情况,审查并确认动火等级,审查并确认防范措施,审查并确认动火分析结果,审查并确认申请和审批程序是否合乎规定,在确认全部满足安全要求后,方可签署审核和批准意见。    4.8  《临时动火证》分级审批权限    4.8.1  特级动火:申请部门负责人初审,技术负责人和厂专职安全员分别审核,报厂长批准。    4.8.2  1级动火:申请部门负责人初审,技术负责人审核,厂专职安全员批准。    4.8.3  2级动火:申请单位安全员初审,申请单位负责人批准。    4.9  动火分析    4.9.1  取样要具有代表性。特级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生产恢复正常后。    4.9.2  取样与动火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或两次动火之间时间间隔超过30分钟,均须重新取样、重新分析。    4.9.3  动火分析应执行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10  相关要求    4.10.1  有易燃易爆、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先经腾空、清除残留物、清洗、置换、吹扫、通风、可燃气体含量或氧含量分析合格,方可动火。    4.10.2  临时动火区、监控区必须按规定配备适当种类和数量的灭火器材。特级动火时,厂义务消防队应处于待命戒备状态。    4.10.4  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4.10.4  发生异常和事故,启动本厂《气瓶充装事故和异常情况应急预案》(WSYW /QB02-01-30-1/0-2008)采取应急措施。    5  后续工作    5.1  确认原拟定动火任务完成,动火结束,应清理临时动火区,恢复设备、装置原样。    5.2  对动火后设备、装置、区域进行取样,检测可燃气体含量或氧含量测定。对有易    燃易爆、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先经腾空、清除残留物、清洗、置换、吹扫、通风、可燃气体含量或氧含量分析合格。    5.3  特级动火或1级动火由技术负责人、厂专职安全员组织动火后恢复生产条件的检查验收。2级动火由厂专职安全员、动火部门负责人组织动火后恢复生产条件的检查验收。必须确认完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方可宣布临时动火结束,恢复生产。    6  安全警示    6.1  氧气是无色、无味、无嗅、无毒、不燃的气体,是强氧化剂,能助燃。其化学性质极活泼,能同许多元素发生化学反应同时放出热量。氧气与可燃性气体按一定比例混合后容易爆炸。油脂与压缩氧气接触,温度超过燃点时可发生燃烧。氧气在室内聚集,其体积分数超过23%时,有发生火灾的危险。在氧浓度有可能增加的地方,应设有通风装置,并对氧气浓度进行监测。    6.2  氩气为无色、无味、无嗅、无毒、不燃的气体,空气中氩气浓度升高,可能造成窒息。    6.3  液态氧气、氩气温度极低,直接与皮肤接触,可能造成冻伤。低温液体气化器、低温液体泵的操作可能导致冻伤。必须穿戴防冻伤工作服和手套。    6.4  气瓶充装站低温液体运输罐车和低温液体储罐,低温液体装卸和输送管道、气体管道和气瓶等均属于有爆炸危险性的特种设备,一旦发生意外,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其管理必须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规的规定并实行定期检验,其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    6.5  气瓶充装操作、气瓶检查过程中可能发生气体外溢、泄漏、燃烧、爆炸,导致人身伤害。其管理必须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规的规定并实行定期检验,其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    7  工作纪律    7.1  准时上班。不得迟到早退,工间擅自脱离工作岗位或串岗、聊天、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班前班中不得饮酒。工作时应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女工不得穿裙装、高跟鞋,长发应放入工作帽内。    7.2  工作时应严格遵照操作规程,精心操作,认真如实及时记录。密切注意工况变化,发现异常,应及时妥善处理。发现危险情况,应按《气瓶充装事故或异常情况应急预案》(WSYW /QB02-01-30-1/0-2009)先行紧急处理,并立即报告。不得声音操作、野蛮操作。    7.3  工作前应先行了解法天工作任务和相关设备食品的运行状况。    7.4  努力学习业务知识和安全技术知识,提高操作水平。    8  相关文件和记录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WSYW /QB02-01-26-1/0-2009)    (2)《气瓶充装事故或异常情况应急预案》(WSYW /QB02-01-30-1/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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