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气体气瓶充装前检查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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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气体气瓶充装前检查操作规程
1 操作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373号)
(2)《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4号)
(3)《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6号)
(4)《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
(5)《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17264—1998)
(6)《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 141 94—2006)
(7)《钢质无缝气瓶》(GB5099—l 994)
(8)《工业用氧》(GB/T3863—1995)
(9)《医用氧》(GB 8982—1998)
(10)《氩》(GB/T 4842—2006)
(11)《气瓶充装站安全管理控制程序》(WSYW /QB02-Ol-16-1/0-2009)
(1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WSYW /QB02-01-26-1/0-2009)
(13)《永久气体气瓶充装前检查控制程序》(WSYW /QB02-0l-28-1/0-2009)
3 适用范围
永久气体气瓶(仅指氧气、氩气,以下简称气瓶)充装前检查、处理作业。(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质量控制点K1)
4 作业前的准备工作
4.1 根据作业内容,查阅有关规程、标准。熟悉永久气体气瓶充装前检查、处理的工艺和质量指标。
4.2 操作人中了解作业中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规范、法规,了解所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化学性质,掌握生产设备仪器的工作原理、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措施等有关要求,具备处理故障和异常情况的能力,且已经本厂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安全上岗证》。
4.3 操作人员穿着专用工作服,配备防护用具和专用工具。
4.4 查看《气瓶接收登记建档标识记录》(WSYW /QB04-01-09-1/0-2009),确认气瓶已登记建档。
4.5 准备操作记录:《永久气体气瓶充装前检查记录》(WSYW /QB04-01-10-1/0-2009)。
5 气瓶充装前的检查
5.1 逐只检查并逐只记录。
5.2 检查内容:
5.2.1 气瓶基本情况
包括:气瓶使用单位、气瓶使用状况(在用瓶、新瓶、检验后首次充装瓶)、气瓶种类(是否为符合标准的钢质无缝气瓶),是否为自有气瓶或本厂受委托管理的气瓶。
5.2.2 气瓶制造情况
(1)气瓶制造信息。包括制造单位代号钢印,出厂编号(气瓶编号),出厂年月,制造厂检验标记,监督检验标记。进口气瓶是否经过批准,是否非法制造或改装瓶。出厂至今是否超过30年。是否为明令禁止使用的气瓶。
(2)气瓶原始标志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钢印字迹是否清晰可辨。对钢印字迹模糊不清,难以辨认的气瓶,应作出记号并转交气瓶检验站处理。气瓶钢印中充装气体的名称或化学分子式是否为“氧”或“02”(或者为“氩”或“Ar”),与拟充装气体是否一致。
5.2.3 气瓶颜色和警示标签
(1)气瓶外表面颜色(氧气瓶:淡(酞)兰;氩气瓶:银灰)、字样(氧气瓶:“氧”或“02”;氩气瓶:“氩”或“Ar”)、字色(氧气瓶:黑;氩气瓶:深绿)等标记是否符合《气瓶颜色标志》(GB7144—1999)的规定。如有不符合或颜色脱落、用户自行喷涂颜色标记,或用一种颜色遮盖另一种颜色的气瓶不能进行充装。
(2)气瓶警示标签是否符合《气瓶警示标签》(GB16804-1997)的规定,所标注的充装气体名称或化学分子式是否为“氧”或“02”(或者为“氩”或“Ar"),与拟充装气体是否一致。
5.2.4 气瓶技术参数
公称工作压力WP(是否为15MPa)、水压试验压力TP、瓶体设计壁厚S、实测容积V、实测重量W等。气瓶原始标志和检验标志上的限定压力是否符合充装规定,如不符合不能充装。
5.2.5 定期检验标记
检验钢印标识的最近一次检验时间和有效期。气瓶是否在规定的检验有效期内,剩余有效期能否保证本次充装后的安全地使用。其检验色标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报废标志。发现色标的颜色和形状有不符规定的气瓶,应作出记号并转交气瓶检验站处理。
5.2.6 瓶体外观检查
(1)气瓶瓶体有无明显机械损伤(鼓包、凹陷、磕伤、撞坑、结疤、火烤痕、皱折、较长或较深划伤、夹层、裂纹等)或大面积较严重腐蚀,或沾有油污,以及其它能影响气瓶强度和安全使用的缺陷,如有上述缺陷,或对缺陷难以评定的气瓶不能充装。
(2)瓶体颈圈松动或损伤。
(3)瓶体底座松动、损坏等。
5.2.7 瓶帽、瓶阀、防震胶圈等附件检查
瓶帽,瓶阀、防震胶圈等是否齐全,并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和《钢质无缝气瓶》(GB 5099-1994)的规定。瓶阀的材质、结构形式和出气口连接型式是否符合《氧气瓶阀》(GB 10877—1989)或《氩气瓶阀》(GB 13438一1992)的规定,有无损坏或沾有油污,阀杆是否弯曲,丝牙是否损坏,瓶阀能否丌启,关闭是否严密等。
5.2.8 剩余压力、剩余气体检查
(1)在用瓶:剩余压力是否符合要求,瓶内是否有不明气体、物质或气味。
(2)新瓶或检验后首次充装瓶:是否经过置换。
5.3 禁止充装的气瓶
(1)未经取得《气瓶生产许可证》的厂商制造的气瓶,或未经批准的进口气瓶。
(2)气瓶钢印标志不符合《钢质无缝气瓶》(GB 5099一l 994)或《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规定的气瓶,或需要充装的气体与气瓶钢印标记中充装气体名称或化学分子式不一致,或警示标签上印有的瓶装气体名称或其化学分子式与钢瓶制造钢印不一致的气瓶。
(3)原始钢印造标志模糊不清或关键项目不全,或无法辨认,而又无据可查的气瓶。
(4)政府气瓶安全监管部门明令不准再用的气瓶。
(5)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气瓶,或超过检验有限期的气瓶。
(6)非自有产权或非本厂受委托管理的气瓶。
(7)瓶体存在严重机械损伤、严重腐蚀、变形的气瓶,或瓶体、瓶阀沾有油污,或瓶阀损坏、关闭不严,或颈圈松动损伤,或瓶体底座松动损坏等气瓶;
(8)无余压,或瓶内有不明气体的气瓶。
(9)经过改装的气瓶。
(10)气瓶颜色标记不符合《气瓶颜色标志》(GB 7144-1999)规定,或者严重污损、脱落、无法辨认的气瓶以上禁止充装的气瓶,应予退还或送气瓶检验站检验。
5.4经过处理方可进行充装的气瓶
(1)新投入使用气瓶或内部检验后首次充装的气瓶,应按规定先进行置换,除去瓶内空气和水分,经抽样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充装。
(2)无余压的气瓶,或瓶内有不明气体的气瓶,应先充入氮气置换,抽真空后方可进入充装。
(3)瓶阀沾有油污,应卸下瓶阀,进行内部检查或脱脂,确认瓶内无异物后进行置换,除去瓶内空气和水分,经抽样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充装。
(4)瓶内有水分的气瓶,应将其倒置,轻轻开启瓶阀,完全排尽积水后,方可进行充装。
6 检查后续工作
6.1 经过检查的气瓶,应在“待充瓶区”、“待处理瓶区”分别放置,并分别设置明显标识。
6.2 放置在“待处理瓶区”中的气瓶,应分别针对每只气瓶具体情况,分别在气瓶上注明“待退瓶”、“待送检”、“待处理”。
6.3 认真填写《永久气体气瓶充装前检查记录》(WSYW /QB04-01-10-1/0-2008),在待处理瓶的处理意见中注明处理意见(“进一步处理”,或“退还”,或“送检”),在记录上签字,注明检查日期后,送质量负责人审核批准。
6.4 按质量负责人批准的意见,对待处理瓶进行处理,在记录中注明实际处理情况。其中,作进一步处理后可以进行充装的气瓶,进入“待充装瓶区”。
6.5 将待充装瓶移交气瓶充装员进行充装。
7 安全警示
7.1 氧气是无色、无味、无嗅、无毒、不燃的气体,是强氧化剂,能助燃。其化学性质极活泼,能同许多元素发生化学反应同时放出热量。氧气与可燃性气体按一定比例混合后容易爆炸。油脂与压缩氧气接触,温度超过燃点时可发生燃烧。氧气在室内聚集,其体积分数超过23%时,有发生火灾的危险。在氧浓度有可能增加的地方,应设有通风装置,并对氧气浓度进行监测。
7.2 氩气为无色、尤味、无嗅、无毒、不燃的气体,空气中氩气浓度升高,可能造成窒息。
7.3 液态氧气、氩气温度极低,直接与皮肤接触,可能造成冻伤。低温液体气化器、低温液体泵的操作可能导致冻伤。必须穿戴防冻伤工作服和手套。
7.4 气瓶充装站低温液体运输罐车和低温液体储罐,低温液体装卸和输送管道、气体管道和气瓶等均属于有爆炸危险性的特种设备,一旦发生意外,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其管理必须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规的规定并实行定期检验,其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
7.5 气瓶充装操作、气瓶检查过程中可能发生气体外溢、泄漏、燃烧、爆炸,导致人身伤害。其管理必须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规的规定并实行定期检验,其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
8 工作纪律
8.1 准时上班。不得迟到早退,工间擅自脱离工作岗位或串岗、聊天、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班前班中不得饮酒。工作时应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女工不得穿裙装、高跟鞋,长发应放入工作帽内。
8.2 工作时应严格遵照操作规程,精心操作,认真如实及时记录。密切注意工况变化,发现异常,应及时妥善处理。发现危险情况,应按《气瓶充装事故或异常情况应急预案》(FNFX /QB02-01-30-1/0-2009)先行紧急处理,并立即报告。不得违章操作、野蛮操作。
8.3 工作前应先行了解当天工作任务和相关设备仪器的运行状况。
8.4 努力学习业务知识和安全技术知识,提高操作水平。
9 相关文件和记录
(1)《气瓶充装站安全管理控制程序》(WSYW /QB02-Ol-16-1/0-2009)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WSYW /QB02-01-26-1/0-2009)
(3)《永久气体气瓶充装前检查控制程序》(WSYW /QB02-01-28-1/0-2009)
(4)《气瓶充装事故和异常情况应急预案》(WSYW /QB02-01-30-1/0-2009)
(5)《永久气体气瓶充装前检查记录》(WSYW /QB04-01-10-1/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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