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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电作业用盘形悬式绝缘子卡具-第一部分2

带电作业用盘形悬式绝缘子卡具-第一部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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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带电作业用盘形悬式绝缘子卡具DL488—92
第一部分20kN级卡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1992-08-12批准1993-02-01实施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更换单片悬式绝缘子卡具的形式、规格、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与包装。
本标准适用于架空电力线路上更换单片普通悬式绝缘子额定荷载为20kN的卡具。
2引用标准
GB3192高强度铝合金挤压棒
GB3193铝合金热轧板
YB674航空用结构钢棒技术条件
YB622铝合金锻件和模锻件
HB5024结构钢、不锈钢及耐热钢锻件
HB5005铝及铝合金硫酸阳极化氧化膜层质量检验
HB5035镀锌层质量检验
HB5062钢铁零件化学氧化(发蓝)膜层质量检验
3术语
3.1单片卡具(Singeholder)。单片卡具是用于更换单片绝缘子的卡具。单片卡其主要有自封卡、间接自封卡、斜卡、活页卡等类型。
3.1.1自封卡(Autoseatingholde):固定在绝缘子铁帽上,是等电位更换绝缘子串除首、末端外的任意一片悬式绝缘子的工具。
3.1.2间接自封卡(Indirectautoseatingholder):固定在绝缘子铁帽上,是间接带电更换绝缘子串除首、末端外的任意一片悬式绝缘子的工具。自封卡包括前卡、后卡和丝杆;间接自封卡包括传动前卡、后卡和绝缘拉板。
3.1.3活页卡(Loose—leafholder):安装于绝缘子串首(末)端的连接金具上,是更换首(末)端悬式绝缘子的工具。
3.1.4斜卡(Angleholder):倾斜安装于绝缘子串首(末)端的连接金具(联板)上,是更换首(末)端悬式绝缘子的工具。
活页卡、斜卡与自封卡(间接自封卡)的后卡或前卡配套使用。

图1自封卡

4型号和规格
4.1型号采用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加短线及阿拉伯数字表示的方法,即:
D——单片绝缘子;
Z——自封;
J——间接;
H——活页卡;
X——斜卡;
K——卡具;
短线后面的数字表示额定机械负荷,kN。
4.2DZK-20型自封卡和DJK-20型间接自封卡适用于额定机电破坏负荷分别为60、70kN级的悬式绝缘子铁帽。其结构分别如图1和图2所示,主要参考尺寸见表1。
4.3DHK-20型活页卡适用于绝缘子串端部连接金具Z-7型直角挂板和WS-7型双联碗头。其结构如图3所示,主要参考尺寸见表2。

表1自封卡、间接自封卡主要参考尺寸mm

注:卡具内腔尺寸应与绝缘子铁帽尺寸相配合,其最大直径不得大于110mm。

图2间接自封卡

图3活页卡

1—主体;2—套筒;3—挡圈;4—盖板;5—接头

表2活页卡主要参考尺寸mm

注:活页卡内孔尺寸应与线路金具尺寸相配合。

4.4DXK-20型斜卡适用绝缘子串端部连接金具L-1240型二联板。其结构见图4,主要参考尺寸见表3。

图4斜卡

1—后卡;2—卡头;3—套筒丝杠;4—绝缘拉板;5—前卡

表3斜卡主要参考尺寸mm

注:斜卡内孔尺寸应与线路金具尺寸相配合。

5技术要求
5.1各型卡具的主要技术参数见表4。

表4卡具主要技术参数

5.2自封卡、间接自封卡与悬式绝缘子铁帽及活页、斜卡与绝缘子串端部连接金具均应配合紧密可靠,装卸方便灵活。
5.3卡具各组成部分零件表面均应光滑,无尖棱、毛刺、裂纹等缺陷。
5.4自封卡的前(后)卡的凸轮闭锁机构要灵活、可靠、有效,摩擦销钉要调整合适,以保证前卡齿轮丝杆机构旋转同步。
5.5自封卡、间接自封卡内腔尺寸应与绝缘子铁帽配合,但其内腔直径不得大于110mm。否则,应按卡具内腔尺寸适当加大卡具主要轮廓尺寸。
5.6材质要求。
5.6.1前卡、后卡和端部卡的主体应由屈服强度不小于411MPa的铝合金材料或其它高强度合金钢制造。
5.6.2丝杆与主要受力零件应由屈服强度不小于833MPa、抗剪极限不小于588MPa的优质合金钢制造,其余零件采用标准件。
5.7工艺要求。
5.7.1铝合金零件均应进行淬火、时效等热处理,表面硬度应为HB>125。
5.7.2所有零件表面均应进行镀锌、发蓝或氧化等防腐蚀处理。
6试验方法
6.1目视检查卡具整体外观应附合本标准5.2条和5.3条的规定。
6.2用模具或卡尺检查卡具整体尺寸应符合表1、表2和表3的规定。
6.3机械试验。卡具应按实际受力状态布置,分别进行动、静状态下的整体抗拉及破坏试验。试验应在液压拉力试验机(台)上进行。
6.3.1动态负荷试验。在表4所列的动态试验负荷作用下,对试件按卡具实际工作状态进行3次操作,操作应灵活可靠。
6.3.2静态负荷试验。试件在表4所列的静态试验负荷作用下,持续5min后卸载,试件各组成部件应无永久变形或损伤。
6.3.3破坏性试验。试件在拉力试验负荷达到表4的静态试验负荷值后,应继续均匀缓慢加载(一般采用9.8MPa/s的应力增加值),直至试件任何一处破坏为止,其破坏负荷值应达到表4的规定。
7检验规则
7.1材质检验。
7.1.1卡具中的铝件原材料应按GB3192和GB3193检验;钢件原材料按YB674检验。其性能应符合本标准5.6条的规定。
7.1.2铝锻件、模锻件按YB622检验;钢锻件按HB5024检验。其性能应符合本标准5.6条的规定。
7.1.3零件在热处理状态中,表面硬度应符合本标准5.7.1条的规定。
7.1.4零件表面处理应符合标准5.7.2条的规定。铝件阳极化表面质量按HB5055进行,镀锌件表面质量按HB5035进行;发兰表面质量按HB5062进行。
7.1.5零件表面加工要求符合本标准5.3条的规定。
7.2卡具的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出厂检验和抽样检验。每类检验应各自按表5规定的试验项目进行。

表5每类检验的试验项目

注:“√”者表示必须进行的试验项目。

7.2.1型式检验。
a.定型前的卡具应按本标准规定进行型式检验。
b.如卡具制造工艺、材料及设计变更时,须按本标准规定进行型式检验。
7.2.2出厂检验。
7.2.2.1对交货的产品逐个进行本标准规定的出厂检验。制造厂应保证出厂的卡具均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7.2.2.2经供、需双方同意,可对交付使用的全部或部分产品进行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附加试验。
7.2.3抽样检验。
7.2.3.1产品按批量(以材质、工艺相同的同一型号卡具为一批)进行抽样检验,抽验试件数量为每批产品的5,但不得少于3套。
7.2.3.2抽样检验按表5规定的试验项目进行,如有任何一项试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应在同一批产品中抽取加倍数量的试件进行该项试验。如仍有不合要求者,则该产品为不合格。如仅外观、尺寸不合格,允许逐套精选。
8标志、包装
8.1标志。
8.1.1卡具需按标准或设计图纸的规定作出标志。
8.1.2标志内容为卡具型号、额定负荷、生产厂和出厂号。
8.1.3标志方法。
a.卡具标志部位应明显清晰。
b.标志应采用压印法、压痕深度应不大于0.1mm。
8.2包装。
8.2.1卡具应用专用箱成套包装。
8.2.2包装箱上应标明:
a.制造厂名称、厂标。
b.产品名称、型号。
8.2.3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技术检验部门鉴定的产品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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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带电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兰州供电局和群峰机械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充、汤培福、李明杰、吕存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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