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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公告第12号(下)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公告第12号(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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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建发电机组许可证申领情况 从检查情况来看,大多数发电企业许可证申领情况较好,持证经营意识较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够积极整改,而少数发电企业问题突出,未能按时申领许可证。检查发现351家有新建机组投产的发电企业未及时申领许可证,约占新建发电企业总数的29%。经整改,截至2007年8月底,337家企业均按要求提交了许可申请,但仍有14家新建发电企业未提出申请,其中,福建省有11家,分别是南靖园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将乐县将乐黄潭花兰溪电站、南靖县启明电业有限公司、南靖县城丰水电厂、诏安诚丰水电有限公司(百岁楼电站)、平和元亨水电有限公司(元亨水电站)、平和县三和水电公司(源兴水电站、川源水电站)、平和县山前二级水电站、平和县九峰嘉源水电有限公司(九峰嘉源二级电站)、屏南县屏南门里水电站和政和县盛业水电有限公司;浙江省有3家,分别是衢州市衢江区棠村水电站、温州市泰顺县坑下电站和庆元县杨溪电站。 四、整改要求 1、电网企业和供电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制度。要按照电监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制度的各项要求,建立健全电力工程招投标制度,严把施工准入关,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包括用户工程)交无证企业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业的企业承担。对被通报的两家省级电网企业,监管机构已责令其在9月底前完成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必须依法持证经营。凡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的企业,必须取得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规定范围内依法经营。未取得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范围从业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必须停止施工,按规定向监管机构申请许可;已被责令停止施工的,在取得许可证前,不得擅自恢复作业。对被通报的6家施工企业,监管机构已责令其在9月底前完成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采取进一步措施。 3、新建发电企业应当及时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新建机组投产的发电企业要严格按照电监会6号公告的要求,自觉加强电力监管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履行其职责,积极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对于被通报的14家发电企业,监管机构已责令其在9月底前必须提交申请,逾期仍未提交,将采取停机等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于本次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监管机构将跟踪未整改企业的情况,依法进行处置。同时,将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的持续性监督检查力度,并定期将检查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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