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电[1999]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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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查漏电保护开关产品质量的通知
各网省电力公司农电局(处):
为规范农网改造工程中漏电保护开关的选型工作,解决低压电网在漏电保护开关使用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委托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农村电气化分会,对全国农电系统中漏电保护开关的运行及生产情况进行调查。
一、调查范围
在本省(市、区)农电系统(包括农村电力用户)中使用的各种型号、规格的漏电保护开关。调查内容为:国内注册的时间、地点、检测机构、证书名称、编号及发证时间。
二、调查方法
厂家自愿申报,专家组按照国家有关文件、标准审查。
三、工作程序
1.申请企业填写《漏电保护开关产品情况调查表》,报本省(市、区)电力公司农电局(处),同时交验企业营业执照、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产品鉴定报告、生产许可证、计量许可证等有关文件及证书的正本并将复印件存查。
2.各省(市、区)电力公司农电局(处)对申报企业及产品进行初审,填写审查意见,将合格企业及产品的汇总表报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农村电气化分会,并抄送我部。
3.各省(市、区)电力公司农电局(处)对本省漏电保护开关使用及质量跟踪情况写出报告和审查意见(一式两份),报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农村电气化分会,并抄送我部。各省(市、区)电力公司农电局(处)要严格掌握审查标准,保证审查质量。
4.各地上报材料由漏电保护开关专家组进行终审,并将终审意见报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
5.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发文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审查结果。
四、时间要求
1.各省(市、区)电力公司农电局(处)应在2000年1月31日前将本省意见上报,不能按期上报的,要求该省农电安全第一责任人说明理由。
2.漏电保护开关专家组应在2000年2月29日前将终审意见上报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
五、其它事项
1.各省(市、区)电力公司农电局(处)接此通知后,应立即做好组织安排工作,通知在本省采用其产品的生产企业,按照总体要求、具体条件和上报时间填表申报,避免漏报。对弄虚作假的企业,坚决取消申报资格。对填写不清楚、不完全的报表不予审查。
2.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要求各省电力公司农电局(处)加强对漏电保护开关的管理,禁止使用出现质量及售后服务问题的产品。
附件:1.漏电保护开关及生产企业情况调查表及填写说明
2.漏电保护开关及生产企业情况调查汇总表
3.漏电保护开关及生产企业情况调查评分标准
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印)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调查漏电保护通知
抄送:有关厂家
国家电力公司1999年12月16日印发
附件1(a) 漏电保护开关产品质量调查申请表
声明:本企业志愿将本表所列产品向国家电力公司申请入网,填写资料属实,遵守规则。
附件:1、营业执照复印件2、认证证书复印件
3、产品说明书4、用户报告
附件1(b) 填表说明
1.申请单位要写全称,地址指企业生产所在地。
2.产品型号和认证号应一致,不同的产品型号和认证号分别填写,分别收费。
3.产品介绍分类栏,第一栏按结构分,第二栏按动作电流特性区分,第三栏按使用场合分。填写者可按产品的实际情况在相应的空格处打勾。
4.技术参数按说明书填写。
5.产品介绍家保栏中填写可控硅的耐压和它的防止过电压的保护措施。总保接触器栏中保护器如果自带节电功能,可使用普通型接触器,可填写“普通”,否则填写“节能型”,如果有其它特殊要求可填为“专用”,并且将专用接触器在备注栏中说明。
6.使用情况栏可根据用户的反馈填写,也可根据自己的调查或者估计填写。可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7.事故栏根据用户反映,分别填写因停运造成事故、因产品质量产生的事故或因未达到产品动作电流发生的事故。
本文关键字:国家 电工政策法规,电工技术 - 电工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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