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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电站标准化管理条例

变电站标准化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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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6 搞好卫生工作,完成值班长、 主值交给的其它工作。
    1.4.7 利用微机进行倒闸操作票的填写及各种记录填写。
    1.5 助手(实习人员)
    1.5.1 在值班人员指导下, 学习《现场运行规程》,熟悉设备原理、性能、参数,掌握倒闸操作的基本概念和步骤,掌握微机操作知识。
    1.5.2 在值班人员监护下,协助倒闸操作、 布置安全措施和一般设备维护工作。
    1.5.3 在值班人员带领下巡视设备。
    1.5.4 在值班人员指导下进行抄表、 记录及卫生工作。做好记录。
  2、交接班制度
   2.1 值班人员应按照规定时间和行为规范的要求进行交接班,未办完交接手续前,不得擅离职守。
   2.2 交接班过程中,不得办理工作票和进行倒闸操作,不接待外来人员。
   2.3 在处理事故或进行倒闸操作时,不得进行交接班;交接班时发生事故及异常,停止交接班,并由交班人员处理,接班人员协助。
   2.4 交接班内容一般应为:
   2.4.1 系统和本站运行方式;
   2.4.2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运行及变更情况;
   2.4.3 设备异常、事故处理、缺陷处理情况;
   2.4.4 倒闸操作及未完的操作指令;
   2.4.5 设备检修、试验情况、安全措施的布置、地线组数、编号及位置和工作票执行情况;
   2.4.6 钥匙、工器具,保险变更情况;
   2.4.7 其它。
   2.5 交接时应做到全面认真,按分工检查。
   2.6 交接完毕后,双方值班长(主值)在运行记录簿上签字。
   2.7 交接班的责任:
   2.7.1 接班人员应负责检查核对交接班记录,如有疑问必须询问清楚,否则接班后发生问题由接班者负责;
   2.7.2 接班人员在交接班时间内,没有检查或检查不细,接班后若发生问题,责任由接班者负责;
   2.7.3 交接班期间发现或发生的问题,由交班负责人鉴定、记录。
  3、巡视检查制度
   3.1 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地按时巡视设备,对设备异常、缺陷要做到及时发现,认真分析,正确处理,做好记录,并向有关上级汇报。
   3.2 设备巡视应按规定路线进行,巡视时间一般为:
   3.2.1 交接班时;
   3.2.2 高峰负荷时;
   3.2.3 晚间闭灯时。
   3.3 值班人员进行巡视后,应将检查情况及巡视时间做好记录。
   3.4 遇有下列情况,应增加巡视次数:
   3.4.1 设备过负荷或负荷有显著增加时;
   3.4.2 设备经过检修、试验、改造或长期停用后重新投入运行;新安装的设备投入运行;
   3.4.3 设备缺陷近期有发展时;
   3.4.4 恶劣气侯、事故跳闸和设备运行中有可疑现象时;
   3.4.5 法定节假日及上级通知有重要供电任务期间。
   3.5 站长(付站长、技术员)每周至少应对站内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4、运行分析制度
   4.1 变电站运行分析工作,主要是对设备运行状况、技术管理等进行分析,通过分析使运行人员不断总结经验,掌握运行规律,不断提高安全和运行管理水平。
   4.2 变电站运行分析分为岗位分析、综合分析和专题分析。
   4.2.1岗位分析是值班人员值班中针对指示仪表变化、设备工况改变和设备出现的异常、缺陷等情况进行及时的分析,其分析意见也可做为全站综合分析的内容之一。岗位分析应随时进行。
   4.2.2综合分析是全站人员针对本站某一段时间内设备运行、安全及运行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定期的集体分析。综合分析每年至少两次,由站长或技术员组织进行,并将分析结果记入运行分析记录簿。如有需上级解决的问题及改进意见呈报上级。综合分析主要内容包括:
   4.2.2.1一次接线和运行方式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4.2.2.2继电保护配置、动作可靠性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4.2.2.3设备可靠性问题和缺陷发生规律及设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4.2.2.4“两票”和各种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分析;
   4.2.2.5电压质量和母线电量不平衡率的分析;
   4.2.2.6岗位培训、记录、资料管理、文明生产等工作的分析;
  4.2.3专题分析是针对站内某一方面问题进行专门深入的分析。针对本站设备运行中存在的老大难问题或频发性不安全情况的专题分析,本站一次事故或两次同类性障碍必须进行专题分析。必要时可邀请专业人员或有关领导参加。
  4.2.4变电站运行分析情况需上级部门协调或采取措施时,应书面报有关单位。
  规程管理制度
   5.1变电站应具备的规程制度包括:部、网、省局等上级所颁发的规程制度和地区(市)局、公司及以下各级所制定的规程制度。
   5.2地区(市)局、公司及以下各级规程制度编写和制定应根据部颁法规、条例、上级颁发的有关制度以及制造厂的技术资料,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综合进行。
   5.3现场运行规程
  5.3.1编写:
  5.3.1.1变电站现场运行规程一般每3—5年重新编写一次,各单位应积极采用微机管理;
   5.3.1.2变电站(开闭所)现场运行规程由工区(县市局)组织编写;
   5.3.1.3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由维护试验的专业人员或技术人员编写。
   5.3.2审核、批准:
   5.3.2.1 35KV及以下变电站(开闭所)由工区(县市局)变电运行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批准;
   5.3.2.2 110KV及以上变电站(开闭所)由工区(县市局)变电运行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初审,地区局变电专责工程师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审核,报总工程师批准。
   5.3.3新建的110KV及以上变电站应在投运前15天编写出与实际相符的现场运行规程,并履行审批手续。
  5.3.4变电站新增或更换设备、变更二次结线时应在新设备投运之前修编完毕,并履行审批手续。
   5.3.5审查:
  5.3.5.1现场运行规程应每年审查一次,并填写“变电站运行规程审查记录”。
  5.3.5.2按5.3.2.1和5.3.2.2执行。
  5.3.5.3变电站现场运行规程审查后,审查批准原件随规程交变电站执行。
  5.3.5.4每年现场运行规程审查后,由各局生技科下便函通知执行,运行人员应对人手一册现场运行规程进行对照修改,站长签字认可。
  变电站现场运行规程审查记录
  
  时 间 审查修改情况 修编 审核 批准
  
  6.岗位培训制度
   6.1变电站应根据局(公司)和工区(局)培训计划的要求,结合本站具体情况,制定年度培训计划。
   6.2现场培训要达到本岗位工作要求,主要内容是:
   6.2.1电工基础知识;
   6.2.2变电站电气设备的构造、基本原理和性能;
   6.2.3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结线、原理;
   6.2.4倒闸操作和事故处理及有关规章制度;
   6.2.5运行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6.2.6主要设备的一般检修、试验知识和维护方法;
  6.2.7微机基础知识。
   6.3每年对全体人员进行一次安全规程和现场规程的定期考试。
   6.4针对运行中存在的关键问题,技术薄弱环节或新投设备、新技术的采用等,每季至少组织一次技术讲课。
   6.5定期培训按培训台帐要求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增加次数。
   6.6建立个人培训档案,将各种考核结果、评价记入培训记录内,其中包括定期、非定期规程考试,安全技术等级考试等。
   6.7、新人员应进行入站培训、安全思想和纪律教育,讲解本岗位工作特点和重要性。制定师徒合同,对合同内容执行情况,每月测验一次,每季全面考核一次。
   6.8新值班员在担任值班工作前,必须按以下顺序培训:
   6.8.1现场基本规程制度学习:重点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由关本站制度,对变电运行工作的任务、内容,(如:巡视、交接班、抄表、安全工器具的使用等)有初步的了解。此期间只能在熟练值班人员监护下进行工作。
   6.8.2现场见习:重点学习现场运行规程,进行设备指认,熟悉设备名称、结构、性能、作用,在师傅指导监护下参加交接班、巡视、抄表以及在停电设备上练习实际操作技能等。
   6.8.3跟班实习:重点学习电业安全规程、电气线路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执行程序的补充规定、现场运行规程、调度规程以及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在主值指导和监护下协助进行简单的实际操作和日常维护工作。
   6.9完成以上培训内容,一般定为一年(技校及以上毕业的可酌情缩短),对考核成绩优异者,经考试合格可提前担任副值。
  6.10改变工种参加运行工作的人员应按新人员培训要求进行。
  6.11因故间断运行工作一年以上,重新参加运行工作的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安规和现场运行规程培训考试。
  (三)设备管理
  1、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1.1运用中的变电设备及建筑物发生异常,虽能继续使用,但影响安全运行,均称设备缺陷。
   1.2设备缺陷的分类和处理期限:
   1.2.1危急缺陷:直接威胁安全运行,若不及时处理,随时会造成设备或建筑的损坏,发生人身事故及停电事故。危急缺陷处理不得超过24小时。
   1.2.2严重缺陷:严重威胁安全,不及时处理,暂时可以运行,但在一定时间内不消除,可能造成设备损坏和发展成危急缺陷。严重缺陷处理不得超过7天。
   1.2.3一般缺陷:对运行虽有影响,但尚能较长时间坚持运行者。一般缺陷可列入检修计划处理,年度消除率应在85%以上。
   1.3设备缺陷的鉴定、登记及报表:
   1.3.1运行、检修、试验及各级管理人员发现缺陷,均由运行人员在“缺陷记录簿”内进行登记。
   1.3.2运行人员发现的危急和严重缺陷,要经站长(值长)鉴定定性,由发现人进行登记。
   1.3.3严重、危急性缺陷,应用电话立即通知工区(县局)鉴定后,组织人员检修。一般缺陷可在缺陷月报中填报。缺陷月报应在每月2日前报到工区(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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