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2 甘肃电网13个地调,应具备向省调传输本网重要变电站实时运行信息的能力。省调应具备转发13个地调电网运行信息的能力。
5.2.3 为提高判断和处理大面积停电事件的能力,应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加快电网事故信息处理系统、电力系统事故预警和灾变防治系统的建设。
5.2.4 进入应急状态后,调度机构应指定专人做好下列记录,并妥善保存:
5.2.4.1 关于应急处理的会议记录;
5.2.4.2 事件发生、发展、处理过程中仪器仪表、计算机系统、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记录,各种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故障录波的动作报告;
5.2.4.3 抢修工作记录,消耗的各类应急抢险物资;
5.2.4.4 应急处理过程中来自公司、政府部门的指示、指令;
5.2.4.5 气象部门、地震部门、公安部门、当地政府等出具的证明或发布的有关信息;
5.2.4.6 后期处置的有关工作记录。
5.2.5 省调及各地调应建立由电力生产、运行管理、科研单位等各方面专家组成的应急处置专家组,调研和检查大面积停电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5.3 资金保障和物资准备
5.3.1 省调及各地调应配置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所需的应急设施、设备、器械并开展人员培训工作等。
5.3.2 应对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设施、设备、器械等物资储备应定置存放、定期检查、及时补充,确保在应急情况下各保障体系反应快速、物流畅通。
5.4 培训与演习
5.4.1 省调及各地调要组织制订所辖电网预防和处置大面积停电事故的预案,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反事故演习。并网发电厂应按照要求参加联合反事故演习,制订保厂用电措施,落实预案的有关要求。
5.4.2 为提高大面积停电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调度机构应定期组织电网调度值班人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厂站运行值班人员的技术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应包括大面积停电事件的预防和处置预案及其相关理论知识、必备技能和组织技术措施,并将应急培训的考核纳入每年的安规考试。
5.4.3 结合大面积停电事件的类别,各级调度机构应综合考虑本电网安全运行中大面积停电事件的诱发因素,定期组织针对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联合反事故演习,参演单位应包括各相关发供电企业。反事故演习方案的制定应包含:
5.4.3.1 演习目的和要求;
5.4.3.2 参演单位、设备范围、参演人员名单和组织机构;
5.4.3.3 考官、学员席、观摩现场的环境要求及通信、调度自动化模拟仿真、故障信息、视频会议或大屏幕等支持系统的配合方案;
5.4.3.4 演习内容、模拟故障说明及正确处理的要点;
5.4.3.5 各演习现场要求及配合方案和延伸演习方案;
5.4.3.6 演习评估与总结等内容。
6. 应急响应
6.1 应急启动
6.1.1 当电网发生重大故障、电力设施遭受重大破坏、二次系统出现严重故障或受到攻击、遭遇严重自然灾害、电力供应持续危机时,值班调度员在按照应急处置预案原则指挥电网故障处理的同时,应立即按照《甘肃电网调度系统信息汇报制度》向有关领导和上级调度机构报告。
6.1.2 调度机构应急指挥中心接报后,根据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停电区域、严重程度、可能后果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等,向本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6.1.3 调度机构应急指挥中心确定事件性质后,由调度机构应急总指挥决定是否启动调度机构内部应急工作预案。
6.2 调度机构工作预案
省调及各地调分别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编制相应工作预案,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应急预案启动、解除条件的判定和工作流程,人员到位要求,向本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和上级调度机构的报告程序,地调应急工作机制和工作预案应报省调备案。
6.3 响应社会预案
6.3.1 当相应政府或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就自然灾害等社会性突发事件发出预警后,省调及各地调调指挥中心应针对预警事件性质,组织专业人员评估其对电网或调度机构的影响,审视已有的应急预案;必要时,修改已有应急预案或编制对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3.2 当电力供应出现持续危机、电网调度机构缺乏更进一步的有效控制手段,并有可能导致电力供需严重失衡和大面积停电时,应将情况上报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当电力供应严重不足时,执行政府电力主管部门下达的紧急限电措施,确保电网安全运行。
6.4 事故抢险
6.4.1 电网发生重大电力生产事故、严重自然灾害、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时,相关专业人员应配合现场抢险进展,及时安排和调整运行方式。
6.4.2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如伴随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厂站端通信、自动化设备异常,相关专业人员应尽可能赶赴现场,指导、协调故障分析与处理,协助尽快修复损坏设备。
6.5 电网恢复策略
6.5.1 在发生大面积停电后,安全、快速、有效的电网恢复对于减少停电损失、保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至关重要。
6.5.2 在电网恢复过程中,应优先恢复大型电厂和仍保持热态启动能力机组的厂用电源。具备自启动能力的发电厂,应根据情况自行启动发电机组。
6.5.3 在电网恢复过程中,应协调好电网、电厂、用户之间的恢复次序,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留有一定裕度,同时,要注意防止发生过电压,避免造成新的设备损坏和停电。
6.5.4 在对停电发电厂和变电站恢复送电之后,应尽快有计划、有步骤地恢复对重点地区、重要城市、重要负荷的电力供应。分区恢复的,在条件具备时应尽快实现联网运行。
6.6 对并网电厂、直调用户的要求
6.6.1 并网电厂和直调用户应制定相应的预防和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当电力系统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时,并网电厂和直调用户应立即按相应电网调度机构的要求启动预案。应急处置期间,各发电单位和直调用户应准确及时地反馈现场实际情况,坚决执行调度机构指令,切实履行保电网、保电厂设备安全的职责。
6.6.2 并网电厂达到电煤供给警戒线时,电厂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恢复必要的燃料库存。
6.6.3 为防止水电厂大坝垮塌,水电厂在汛期应做好防汛预警的各项准备。发生重大险情时,应立即向政府防汛指挥部和调度机构汇报, 根据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防止和处置重大险情的应急预案和各项措施。
6.7 应急结束
6.7.1 当电网恢复到满足相应政府和本公司规定的应急事件解除条件时,省调及各地调应及时向本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由本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宣布解除大面积停电事件相应状态;同时各地调应向省调报告。
6.7.2 当电网恢复到满足《公司预案》规定的可以解除公司预警状态、应急状态时,各地调应及时向本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同时地调应报告省调,省调由省调应急指挥中心向省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由省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宣布解除公司预警状态、应急状态。
6.7.3 当电网状态恢复到满足《国调规范》规定的国家Ⅱ级、Ⅰ级停电事件解除条件时,省调指挥中心应及时向省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和国调中心报告,由国调中心应急指挥中心向国家电网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由国家电网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提请相应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应急领导小组宣布解除国家电网国家Ⅱ级、Ⅰ级停电事件状态。
7. 信息汇报
7.1汇报制度
甘肃电网调度系统应严格执行《甘肃电网调度系统信息汇报制度》,确保应急状态下信息畅通、准确。公司系统三级调度机构均应建立完善的应急机制和紧急及应急事件汇报制度。
7.2汇报内容
7.2.1 汇报分为紧急报告和详细汇报。紧急报告指由相应地调值班调度员在事件发生后,立即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事件的简要情况;详细汇报指由相应地调在事故处理暂告一段落后,以书面形式提交的报告。
7.2.2 事件分类。结合《国调规范》、《公司预案》和有关规定,按电网减供负荷比例和影响程度,将事件分为特急报告类事件、紧急报告类事件。
7.2.3 时间要求。地调值班调度员判断其调度管辖电网所发生的突发事件,有可能属于特急类事件时,在指挥处理故障的同时,须在10分钟内向省调值班调度员进行紧急报告;紧急类事件应在20分钟内进行紧急报告。省调应同时向网调汇报。
7.2.4 信息汇报内容应准确、详实,调度系统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缓报、瞒报、谎报突发事件。未经授权,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应急处理信息。
7.2.5 应急处理信息包括:
7.2.5.1 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停电区域、严重程度、可能后果;
7.2.5.2 安控和继电保护装置动作信息;
7.2.5.3 突发事件中的设备损坏、人员伤亡情况;
7.2.5.4 突发事件发生后的组织、技术措施和人员到位的实际状况。
8. 后期处置
8.1调查与评估
8.1.1 事件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8.1.2 公司预警、应急状态,国家Ⅱ级、Ⅰ级停电事件处置结束后,省调及各地调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对事件处置过程的调查与评估。
8.1.3 突发事件应对结束后,网省级调度机构应组织进行技术分析和评估,并适时向相关调度对象通报对事件的技术分析及处置情况。
8.2改进措施
8.2.1 突发事件应对结束后,省调和相应地调应组织研究事件发生机理,分析故障发展过程,总结应急处置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进一步补充、完善和修订相关应急处置预案。
8.2.2 故障所涉及的并网电厂、变电站及相关单位应及时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经验和教训,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急救援、事故抢修等保障体系,并将改进方案报所辖调度机构。
8.2.3 省调及各地调应定期将电网运行中出现的故障、对故障所做的技术分析以及各单位采取的整改措施向各相关单位发布,以提高电力系统的整体应急处置能力。
9. 附则
9.1本工作预案由甘肃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负责解释。
9.2 本工作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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