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6合同管理机构和业务机构应在各自管理权限内对合同建立档案,并对文本妥善保管。承办人按照合同审批会签单的顺序签完后,盖章,交经营企划部存档。存档必须为合同及合同审批会签单、廉政责任协议书的原件
合同档案内容包括:
(a)合同文本及份数、各文本存置记录;
(b)承办人登记;
(c)合同附件、审查意见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d)履行情况记载;
(e)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
4.4.7对方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决、判决时,承办人应及时向法律机构并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5检查与奖惩
4.5.1昌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企划部对昌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及所管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实施监督与指导。
4.5.2在合同签订管理工作中作出成绩者及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者予以表彰或奖励。
4.5.3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a)不按本规定规定签订合同的;
(b)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
(c)审核人员无正当理由延误审核的;
(d)承办人、审核人员因疏忽未审出合同重大缺陷的;
(e)未依法律和本规定规定变更或解除合同的;
(f)丢失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的;
(h)提供虚假资料的;
(i)未按规定进行授权或转委托的;
(j)发生纠纷后,隐瞒或不及时向有关机构汇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k)有关法律性文件未经审核的;
(l)应当或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m)在合同签订或履行当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收受贿赂的;
(n)泄漏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有关机密的;
(o)使用非法手段签订合同的;
(p)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签约的;
4.5.4利用合同进行犯罪活动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4.6附则
4.6.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此前昌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者自动失效。
4.6.2昌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所管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本单位具体管理办法,并向昌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备案。
4.6.3本规定由昌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企划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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