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各级电能计量中心均应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管理要求,规范、统一电能计量业务流程。具体包括:电能计量设备和电能信息采集终端验收、入库、存贮、配送、报废,标准量值传递/溯源,以及电能计量装置装拆、验收、首次检定、周期检验(检测)、周期检定(轮换)、临时检定、监督抽检、故障处理等。
第二十条 各级电能计量中心均应加强所管辖电能计量设备和电能信息采集终端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电能计量设备库存预警机制,根据需求变化,及时修正招标采购计划,及时检定和配送。
第二十二条 电能计量设备和电能信息采集终端均应按国家电网公司统一的编码规则,实行条码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电能计量印证领用发放只限于从事电能计量管理、检定、装拆、轮换、用电检查人员,其他人员严禁领用。逐步推广应用智能化防伪封印。
第二十四条 积极应用电能计量新技术和新设备,逐步实现电能计量检定自动化,以及各类检定、检测数据和电能计量业务流程的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定期开展电能计量设备和电能信息采集系统运行质量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电能计量中心均应加强电能计量有关文件的管理,及时、准确记载有关工作记录,保持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 各级营销部门负责本级电能计量中心工作质量的监督、评价和考核工作。上一级营销部门负责对下一级单位电能计量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和考核。上级计量中心对下级计量中心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电能计量指标考核体系。指标体系至少应包括:计量标准量传与溯源、电能计量检定和配送、电能计量装置周期检验(轮换)、电能计量装置配置、电能信息采集系统覆盖和运行可靠性、计量资产管理等方面的指标。
第二十九条 各级电能计量中心应建立工作质量监督保证体系,加强电能计量工作过程控制,定期开展自查、自评,不断改进工作质量;各级营销部应定期组织开展电能计量工作检查、评价和考核工作。
第三十条 各级电能计量中心应根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要求,定期开展质量管理体系以及检定、校准和检测活动评审工作,确保体系持续具备适宜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一条 各级电能计量中心应自觉接受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由国家电网公司营销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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