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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

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

点击数:7220 次   录入时间:03-04 11:33:32   整理:http://www.55dianzi.com   电工管理制度
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的一般原则为:凡涉及职工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涉及重大、特大事故的管理内容,由电网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监督、归口管理;对于不涉及职工安全及电网安全的管理内容,由上网电厂及其所有者和经营者自行管理。

    
第七条 电网经营企业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为:

    1.
组织对影响电网安全、稳定的重大设备事故进行调查;根据情况组织或参加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

    2.
对拟建、在建、运行的电厂涉及电网安全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指导监督;对电站锅炉进行检验、登记。监督《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执行,归口统计、上报事故报告。

    3.
传达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组织电力生产企业参加各种安全专业会议、安全检查或安全性评价,及时向企业通报事故信息。

    4.
对并网电厂制订落实反事故措施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帮助。

    5.
对在电力安全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电力生产企业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八条 并网电厂必须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并网电厂安全管理机构业务上接受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

    
第九条 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应按《电力法》规定,制定电厂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并为保障电力安全生产提供组织和资金保障。

    
第十条 并网电厂应积极参加电网经营企业组织的安全会议、安全技术交流等安全活动。

    
第十一条 并网电厂必须接受对事故的调查,并负责反事故措施的落实;应按规定按时上报或抄报事故有关的报告、报表。

    
第三章

    
第十二条 由于并网电厂原因引发或造成扩大的电网运行事故和重大、特大人身或设备事故,应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组织调查组调查;并网电厂及有关方面要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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