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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点击数:7164 次   录入时间:03-04 11:54:00   整理:http://www.55dianzi.com   电工管理制度
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领导以下的经济处罚规定由本单位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二十四条  隐瞒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火灾事故,对下列人员做如下处罚: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开除处分。
2.对发生隐瞒事故的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撤职处分;建议给予党委书记撤职处分。
3.对隐瞒事故调查不力的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的安监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隐瞒事故处理不力的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行政正职、党委(党组)书记、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对隐瞒事故调查不力的区域电网公司安监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隐瞒事故处理不力的区域电网公司行政正职、党委书记、有关分管副职在公司系统内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设备和火灾事故,对下列人员做如下处罚: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2.对发生隐瞒事故的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建议给予党委书记降级处分。
3.对隐瞒事故调查不力的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的安监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隐瞒事故处理不力的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行政正职、党委(党组)书记、有关分管副职在公司系统内通报批评。
4.对隐瞒事故调查不力的区域电网公司安监部门负责人在公司系统内通报批评;对隐瞒事故处理不力的区域电网公司行政正职、党委(党组)书记、有关分管副职在公司系统内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隐瞒事故情况是由本单位(厂、局、公司)发现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的,不追究本单位(厂、局、公司)的责任;由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发现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的,不追究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的责任;由区域电网公司发现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的,不追究区域电网公司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
1.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
2.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的。
第二十八条  在对事故进行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1.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2.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3.逃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第二十九条  实行“说清楚”制度。发生特大事故、责任性重大电网事故、人身死亡事故,性质严重或造成严重影响的重大设备事故,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主要领导要到国家电网公司专题汇报。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本规定受到撤职处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中有关事故等级和事故归属的划分按《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执行。
第三十二条  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其他电力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不作为处理和判定刑事、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国家电网公司。

附录:

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单位
表彰、奖励条件

1.承担2台100MW及以上机组主体工程的火电施工企业(公司),全年无死亡事故(全口径)、无重大施工机械事故。
2.2台100MW及以上机组火电项目工程建设单位,连续两年无死亡事故、无重大施工机械事故。
3.承担22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主体施工的送变电施工企业(公司),全年无死亡事故(全口径)、无重大施工机械事故。
4.22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实现工程无死亡事故(全口径)、无重大施工机械事故。
5.水电施工企业全年无人身群亡事故(全口径)、无重大施工机械事故、无重大质量事故。
6.水电建设工程项目全年无人身群亡事故(全口径)、无重大施工机械事故、无重大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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