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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海市电网电压和无功电力管理标准

龙海市电网电压和无功电力管理标准

点击数:7537 次   录入时间:03-04 11:39:27   整理:http://www.55dianzi.com   电工管理制度

7.2.1 按本标准3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因无功电压管理不善, 造成系统电压偏移超出标准范围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7.2.2 缺无功地区装设无功补偿设备不积极,不安排,造成地区性电压偏移超过标准应给予较重经济处罚。  

7.2.3 新增无功补偿设备和调压设备不能按期投入运行,应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无正当理由应按失职处罚。  

7.2.4 无功补偿设备的投入与切除不及时,造成功率因数偏低或出现无功倒送的情况,应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并按经济责任制处罚。  

7.2.4 无功补偿设备长期不能运行又不及时检修和处理时间超过3个月,应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7.2.5 有调压能力的变电站值班人员,调度员无功电压专(兼)职人员,未积极采取调压措施(包括投切电容器组,投切电抗器,调整变压器分头,改变运行方式等) 造成母线电压和各级监测网点电压长时间不合格,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按经济责任制内部考核办法处罚。  

7.2.6 无功电压表计应装未装,长期失修未校,走字不准,属检测人员失职,应在考核有关班组和专责人员,并按经济责任制处罚。  

7.2.7 运行人员抄表失职,统计报表不实,弄虚作假, 以及报表不按时或未按规定报表的应按规定处罚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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