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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电力网调度规程

黑龙江省电力网调度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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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5 非事故单位值班人员禁止在事故当时向值班调度员询问事故情况,或占用调度电话。
17.1.6 处理系统事故时,无关人员禁止进入调度室内。
17.1.7 事故处理联系必须实行复读制、录音制,每项命令执行完后应立即报告值班调度员,双方都要作好记录。
17.1.8 当值调度员在系统事故处理完毕或告一段落时,应及时把事故原因、处理过程、系统现况及存在问题向调度处长、总工程师或局长详细汇报。
17.1.9 地调对省调的各种限电令必须立即执行,限电完毕及时报告省调。
17.2 频率异常处理
17.2.1 与东北主网并列运行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a ) 频率异常处理由东北网调负责,省调服从网调的指挥,执行东电调度运行规程有关规定;b ) 省内各发电厂均为负荷监视厂,当频率偏差超过±0.2Hz,按调度指令增减出力;c ) 当频率降至49.50Hz以下或升高到50.05Hz以上时,省网各发电厂不待调度指令,立即自行调整出力,直至频率恢复正常或调到设备最大或最小出力为止,并将调整出力的情况尽快报告省调;d)当频率低至低频减载装置整定值以下而该装置拒动时,现场值班人员在核对无误后应自行立即手动断开低频减载装置控制的线路,并报告调度。
17.2.2 省网单独运行时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a) 频率低于49.80Hz(局部电网解列为49.50Hz以下),持续时间超过10min,省调指令电厂出力调整仍未达到49.80Hz时,可对地调下令限电,使频率恢复到49.80Hz以上(局部电网解列为49.50Hz以上)为止。各地调在接到省调限电指令后,务必在10min内限电完毕,并将情况报告省调;b) 当频率持续下降到49.00Hz以下(不包括49.00Hz),各地调应立即限制部分负荷或按省调指令限电,使频率恢复到49.80Hz(局部电网解列为49.50Hz)以上,地调在接到省调限电指令后,务必在5min内限电完毕。c) 当地调限电不力,频率仍未恢复正常,省调按《省网超计划用电阻电序位表》直接下令限电;d) 当频率持续下降到48.50Hz时,省调按《省网事故限电序位表》进行限电,使频率恢复到49.50Hz以上;e) 当频率急剧下降到48.00Hz及以下时,规定有《自行接闸限电序位表》的单位自行限电,使频率恢复到49.00Hz以上或按顺位表拉完为止;f) 不论是省调下令限电或是低频减载装置动作切除的线路,在未得到省调解除限电令时,不得擅自送电;g) 各地调、发电厂、变电所在执行低频限电,特别是执行"自行拉闸"或事故限电时,要严密注意频率的变化,防止造成多限电使频率偏高或窝电。.限电时要迅速、准确,严防等待观望而使事故扩大;h) 当频率降低危及电厂厂用电安全时,电厂可按保厂用电方案规定解列部分发电机保厂用电。i) 当电网分成两个系统,并列时频率差较大,频率低的系统可以通过限电提高频串,频率高的系统应该降低频率,但最低不准降至49.50Hz以下;j) 频率调整厂的值长对于保证频率正常与省调调度员负有同等的责任。k) 装有低频解列装置的发电厂及变电所,当频率低至装置动作值,如该装置处于停用或拒动时,应立即手动解列。
17.3 电压异常事故处理
l7.3.1 各监视点电压应保证?quot;电压曲线"运行,当电压超过曲线值±5%,并且延续时间超过2h,或超过曲线值±10%,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h为电压事故。省调调度员必须采取措施,尽可能调整电压。如电压降低,需恢复到允许值以内,应采取如下措施:a) 增加发电机无功出力;b) 投无功补偿电容器;c) 改变系统无功潮流分布;d) 降低发电机有功出力,增加无功出力,e) 切除并联电抗器;f) 确无调压能力时拉闸限电。
17.3.2 目前部分电网无功功率过剩,电压偏高,特别是低谷时电压更高,应采取如下措施:a) 发电机高功率因数运行,尽量少发无功;b) 部分发电机进相运行,吸收系统无功;c) 切除并联电容器;d) 投入并联电抗器;e) 控制无功电源上网。
17.4 稳定破坏事故处理
17.4.1 系统稳定破坏。造成系统振荡。振荡是指个别电厂或一部分系统与主系统失去同步产生振荡的运行状态,发生振荡的现象是:a) 发电机、变压器以及失去同步的部分系统的电压表、电流表、功率表明显的周期摆动;b) 自炽灯随电压摆动时明时暗;c) 发电机、变压器发出有节奏的轰鸣声;d) 失去同步的电厂或系统间产生频率差,送端频率升高,受端频率降低,振荡时频率表无法准确表示,这时的频率高低只能根据汽机转速表判断;e) 振荡中心电压最低。
17..4.2 省网可能产生振荡的主要原因如下:a) 主网稳定破坏引起省网与主网间振荡;b) 220kV系统发生相间故障或双回线同时发生接地短路故障消除后;c) 220kV线路故障,不能快速切除;d) 一次或二次系统母线故障超出极限切除时间;e) 环状网络一回线跳闸后,联接阻抗加大且使其它线路输送功率增加超过稳定极限;f) 合南线故障,使松五线、榆南线、长新线送电功率超过稳定极限;g ) 主要靠受电的小电源系统,当邻近送端发生故障,极易引起稳定破坏,而失去同期;h) 600MW机组跳闸或失磁。
17.4.3 消除振荡的措施:a) 发电厂应迅速采取措施恢复正常频率,使两部分系统的频率尽快地接近相同;高频率的电厂,迅速降低频率,直到振荡消除或降低到不低于49.00Hz为止。低频率的电厂,应充分利用备用容量和事故过载能力提高频率,直至消除振荡或恢复到正常频率为止。b) 不论频率升高或降低的电厂都要按发电机事故过负荷规定,最大限度地提高励磁电流。
17.4.4 值班调度员争取在3-4min内将振荡消除,否则应在适当地点解列。
17.4.5 在系统振荡时,发电厂值班人员不得自行解列机组。若由于机组失磁而引起系统振荡时,应立即恢复励磁,否则将失磁的机组解列。 当发生系统振荡,省网与主网解列后,省网内部仍然振荡,可以在省网内再次解列以消除振荡。
17.5 线路事故处理
17.5.1 一般情况下,线路故障跳闸重合不成功,允许立即强送电或联系强送电一次,必要时经省调总工程师批准可多于一次。强送不成功,有条件的可以对线路递升加压。强送电的原则是:a) 正确选择线路强送端,必要时改变结线方式后再强送电,要考虑到降低短路容量和对电网稳定的影响;b) 强送端母线上必须有中性点宜接接地的变压器;c) 线路强送电需注意对邻近线路暂态稳定的影响,必要时可先降低其送电电力后再进行强送电;d) 线路跳闸或重合不成功的同时,伴有明显系统振荡时,不应马上强送。需检查并消除振荡后再考虑是否强送电。
17.5.2 单电源负荷线路跳闸,重合不成功,现场值班员可不待调度指令立即强送电一次后汇报调度。
17.5.3 装有同期装置的线路开关跳闸,现场值班人员在确认线路有电压且符合并列条件时,可以不待调度指令,自行同期并列后汇报调度。 
17.5.4 下列情况线路跳闸后不再强送电:a) 空充电线路;b) 试运行线路;c) 线路跳闸后,经备用电源自动投入已将负荷转移到其它线路上,不影响供电;d) 电缆线路;e) 线路有带电作业工作;f) 线路变压器组开关跳闸,重合不成功;g) 运行人员已发现明显的故障现象时;h) 线路开关有缺陷或遮断容量不足的线路;i) 已掌握有严重缺陷的线路(水淹、杆塔严重倾斜、导线严重断股等)。
17.5.5 遇有下列情况,必须联系省调调度员得到许可后方可强送电:a) 母线故障,经检查没有明显故障点;b) 环网线路故障跳闸;c) 双回线中的一回线故障跳闸;d) 可能造成非同朗合闸的线路;e) 变压器后备保护跳闸。
17.5.6 当开关已发现明显缺陷不允许再次切断故障电流时,现场值班人员应向调度汇报,不再强送电。
17.6 发电机组的事故处理
17.6.1 确认发电机组主保护动作跳闸时,按现场规程处理。
17.6.2 发电机因外部故障跳闸或无故障跳闸,现场值班员可不待省调指令,尽快将机组并入系统并报告省调。
17.6.3 发电机失磁(但系统稳定没有破坏)的现象是:各种表计摆动,转子电流表指示等于或接近零,有功电力表较正常稍低,无功电力表反指示,力率表指示进相,静于电流表升高。发电机母线电压降低。如果对系统无破坏性影响, 在不危及发电机安全的条件下,可不必手动解列,应汇报省调并迅速降低失滋机组的有功出力至设备允许的最低值,同时设法恢复励磁。如果不能在30min内(100MW及以上发电机在15min内)恢复励磁,应转移负荷停机(已做过失磁运行试验的机组不受此限)。发电机失磁运行时,机端电压严重下降,由机端厂用变供电的厂用电电压,不能维持厂用电设备正常运行,为此在处理失磁过程中,有必要将厂用电切换至备用厂用电源。
17.6.4 汽轮发电机发生转子一点接地时可以继续运行,但必须将两点接地保护投入跳闸。
17.6.5 当发电机进相运行或高功率因数运行时,系统发生干扰容易失步,如出现失步应立即减少发电机有功出力,增大励磁电流,使发电机重新拖入同步。若无法恢复同步时,再将发电机解列,重新并入系统。
17.6.6 发电机母线系统(指带直配线系统)发生金属接地,接地时间不允许超过2h,应汇报调度采取将接地故障元件倒出或停电的措施。
17.6.7 大型机组突然停机,有可能导致联络线超过稳定极限,因此凡有严重缺陷需要停机时,在停机前,应尽早通知省调,以便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17.7 变压器事故处理 
17.7.1 强油循环、自耦、带负荷调压变压器冷却系统故障,允许带多少负荷和允许运行时间按厂家规定,现场和调度必须切实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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