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2.1 提前6个月提报的资料有:
a) 发电机铭牌参数;同步电抗、暂态电抗、次暂态电抗、零序电抗、负序电抗、转于时间常数、短路比、转动惯量和励磁参数;
b) 汽(水)轮机型号、容量、汽温、汽压(水头)、缸数、叶片级数、临界转数、排汽压力、单位耗汽(水)量、转动惯量;
c) 锅炉型号、容量、汽温、汽压、燃烧器(嘴)数、排烟温度、给水温度、燃料耗量、设计效率;d) 机炉主要附属设备铭牌参数及配置;
e) 变压器、母线、开关、刀闸、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阻波器、结合电容器和无功补偿设备的铭牌参数,
f) 线路豆长、导线和架空地线型号、导线排列方式、杆塔型式和级数、线路走向图;
g) 厂(变)的电气主结线图、三相相序图、厂用电结线图、开关场平面布置图;
h) 继自装置配置及原理接线图,通讯、自动化配置及原理接线图;
i) 主蒸汽、主给水及热力系统图。
10.1.2.2 提前1个月提报的资料有:
a) 设备投运申请书,包括本次实投设备范围、时间等;
b) 变压器实测正、零序阻抗;
c) 现场启动试运方案、现场运行规程;
d) 现场运行值班人员名单。
10.1.2.3 提前半个月提报的资料有:
a) 线路实测正序、零序阻抗和互相感抗;
b) 通信、自动化设备调试资料和应用方案。
10.1.3 省调负责确认厂(变)的正式名称和设备的命名编号,办法是在有关单位提报的一次系统结线图上标示后,返回原单位一份即生效,不以行文方式进行,除此以外的任何名称概不认可。
10.1.4 省调在接到上述提报的资料后,即开展系统计算分析等准备工作,并提前七天下发设备投运方案,明确系统结线、继自装置使用、送电具体时间及投运程序。在设备投远方案下达之前,任何人无权确定投运时间。
10.1.5 新设备投运时间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变动,由于基建或电网原因确需改变时,现场或省调均应提前两天以上时间通知对方,变动后的投运时间由省调另行确定。
10.2 投运程序
10.2.1 新设备在未达到下列条件之前,省调有权拒绝设备投入电网:
a) 继自装置、安全稳定控制装置、测量和计量仪表达到同步投运条件;
b) 通信可靠畅通,自动化设备具备投入条件;
c) 线路或变压器能够接带足够的负荷,保证继自装置可以校验;
d) 应按省调要求进行的其它事项。
10.2.2 新设备不具备投运条件,由于特殊情况急需投运时,必须经省局有关领导批难,并采取临时措施后可先行临时投运,但要明确达到正式投运条件的限期,对于由此引起的影响电网安全的后果,不由省调承担责任。
10.2.3 新投设备,发电厂由值长、220kV线路由地调所长、变电所由所长提前三天与省调办理正式投运申请手续,省调提前两天批复。
10.2.4 省调值班调度员和新投运设备单位的运行值班员,均应根据"新设备投运方案"编制操作票。操作票一旦开始执行,不得改变其操作顺序,否则应停止操作,另行研究后再行决定。
10.2.5 省调指挥新设备投运操作。只对现场运行值班员,其他人员的要求一律经值班员传达。
11 发、供电管理
11.1 发、供电平衡
11.1.1 各级调度必须认真做好负荷预计,以便按照电力市场需求,组织平衡发供电生产和进行电网安全稳定分析。
11.1.2 各级调度在进行负荷预计时,都要采用科学手段,不能仅靠人为经验估计,以免造成过大的偏差。
11.l.3 为了准确做好发供电平衡,地调和发电厂应按时向省调提报下列资料。
11.1.3.1 提前30天提报的资料有:
a) 各地区的年、季(分月)有功、无功最大、最小电力预计,并按220kV变电所和发电厂的负荷分质点列出;
b) 准备新投变电所引起的负荷变动及新增的负荷;c) 地区月全口径供电量及上网电量预计;d) 各发电厂年、季(分月)分机最大、最小有功出力,如不符合铭牌出力应经省局生产部核准。
11.1.3.2 提前1天(节假日提前3-5天)提报的资料有:
a) 次日地区各小时有功、无功电力,
b) 次日地区供电量预计。供电电力的预计偏差不应超过±2.5%。
11.1.4 省调在年、季电网运行方式中,对分月的供电负荷和发电资源进行平衡,用以预测和分析电力市场的供求趋势,指导电网的生产运行。
11.1.5 省调按照总量平衡的原则,于10日前编制出下月的调电计划,报请网调批准后下发各电厂。
11.1.6 省调根据月调电计划于每日16时前下达各电厂的次日调电曲线。由于电厂产权已经多元化,调电曲线的编制只能实行市场经济杠杆调节,即优先调度电价便宜和对电网经济效益高的电厂发电.
11.2 网损管理
11.2.1 省网220kV送变电报失,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具体分工为:
a) 省调承担发电厂220kV变压器和220kV电源联络线的损失;
b) 地调承担只向其供电区供电的220kV负荷线路和220kV变压器的损失。
11.2.2 省调每年根据上级部门下的网损指标,经理论计算后分解到各地区调度。
11.2.3 省调负责制定网报考核和奖励办法,并按月考核分折,将完成情况上报。
11.2.4 各级调度都应编制各自的降损措施,每半年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实施。
11.2.5 各变压器220kV例、220kV线路,均应安装不低于0.5级的分时电度表,并应按分管区域定时校验其准确率,母线电量不平衡率要小于1%。
11.3 计量和报表
11.3.l 发电厂、地调于每日1时、6时、15时和23时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逐点和全天的各类发电量、厂用电量、厂用电率、地区供电量和负荷率数据。
11.3.2 地区供电量的统计方法是:接在220kV电网以下电压等级的发电机发电量减去其厂用变及备用厂用变电量,加(减)电厂220kV主变二、三次侧送出(入)电量,加(减)变电所220kV主变二、三次侧送出(入)电量的代数和。
11.3.3 发电厂、变电所和地调的自动化设备必须经常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保证随时和定时打印电网潮流,并尽快向商业化计量过渡。
11.3.4 发电厂、地调应按时向省调提报有关报表。同时要进行文字分析。
11.3.4.1 每月5日前报送的报表:
a) 发电厂的火电十五表、一次网损报表、调峰统计表、设备检修统计表;
b) 地调的一次网损报表。11.3.4.2 地调每月10日前报调度运行月报。
11.3.4.3 每月20日前报送的报表:
a) 发电厂、地调本月15日(节假日顺延一天)的2时、10时、19时(夏季为20时)的潮流分布图;b) 地调本月15日(节假日顺延一天)的2时、10时、19时(夏季为20时)低频减载实际投控的线路和负荷数。
12 设备检修管理
12.1 检修管理原则
12.l.l 设备检修须协调配合,避免重复停电,实行统一安排进度、统一制定安全措施并予以落实。
12.1.2 省调管辖的设备和受网调委托指挥的设备检修,应由各单位向省调提报检修计划。
12.1.3 不论由生产或基建单位引起的设备检修(包括一、二次设备),均须纳入计划。计划的提报发电厂由生技科(处)负责,电业局由调度所(处)负责,其他单位概不受理。
12.1.4 设备检修计划一经全网平衡后,原则上不再变动。
12.2 发电设备检修管理
12.2.1 发电厂应根据机组检修周期的规定编制年、季、月检修计划,并按照下列时间向省调提报:
a) 每年10月5日前提报下年检修计划;
b) 提前45天提报下季度检修计划;
c) 提前30天提报下月检修计划。
12.2.2 省调在对全网机组检修进度平衡时,根据供电负荷和机组的安全状况,有权串动开完工日期。
12.2.3 已经确定的检修计划,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至少应提前7天提出书面报告,申明变动的理由,否则取消本次检修工期,后果自负。
12.2.4 计划检修中发现新的重要缺陷必须处理时,在原计划期内确不能完成者,应在原批准计划工期未过半之前向省调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且只能延期一次。
12.2.5 计划检修由发电厂值长提前1天向省调申请,由省调填写"检修申请书",并当日批复。现场只有接到批复的时间后方可按期开工。
12.2.6 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时,发电厂值长一般应提前6小时向省调申请,由省调填写"检修申请书",并尽快予以批复。在电网不限电的情况下,也可不受6小时限制,但临检时间必须在有关规定范围之内。
12.2.7 省调填写的"检修申请书",必须经有关专业会签和领导批准后,方可向现场批复。
12.2.8 设备事故停运抢修,由发电厂值长将抢修进度和项目直接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省调值班调度员要汇入记录簿中并汇报领导。
12.3 送变电设备检修管理
12.3.1 送变电设备检修只编调"防污清扫"、"春检"、"秋检"和"月计划"。上述计划发电厂和电业局应按下述时间报到省调。
a) 2月10日前提报"防污清扫"计划;
b) 3月10日前提报"春检"计划;c) 8月10日前提报"秋检"计划;
d) 提前30天提报月计划。
12.3.2 计划检修确定后.除不可抗拒的条件影响外,一般不予改变工期,如因电网原因引起的变动,省调应重新安排合理的计划时间。
12.3.3 计划检修中发现新的重要缺陷必须处理时,在原计划期内确不能完成者,可在原批准计划工期未过半之前与省调申请办理一次延期手续。如工期只有1天,由于气候变化影响人身和设备安全时,可随时申请延期。
12.3.4 计划检修发电厂由值长、线路由地调、变电所设备由所长提前1天向省调办理申请手续。
12.3.5 省调按照现场的申请内容填写"检修申请书"经有关专业会签和领导批准后,提前1天向现场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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