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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电力网调度规程

黑龙江省电力网调度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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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8 按照分级操作的原则,有时省调和地调同时给同一单位下令,为防止操作混乱,应由省调统一编写操作票,将地调的操作列入项内,该项操作由省调下令给地调执行;
16.1.9 由于一次系统运行方式变化或继电保护的要求,需要在地调管辖范围内进行的设备操作由地调指挥,省调将要求用电话通知地调。由于110kV及以下系统运行方式变化或继电保护的要求,需要在省调管辖范围内进行的操作由省调指挥,地调将要求用电话通知省调。
16.1.10 变电所220kV主变停送电由地调下令操作,但在操作前应联系省调,由省调确定220kV侧运行方式,地调统一下令操作,涉及到220kV线路保护变更时,由省调下令配合相应改变。
16.1.11 与220KV构成电磁环网的操作,按分级操作的原则进行,并解环操作尽量在低压侧进行。16.1.12 允许用三相连动刀闸进行下列操作:a) 拉、合在开关合闸时的并联旁路电流;b) 拉、合空载母线、电压互感器、避雷器;c) 拉、合变压器中性点;d) 拉、合两线路开关在合闸状态下的外桥路刀闸的电流。
16.2 并解列及并解环操作
16.2.1 同期并列时,必须频率相同,系统联系较强时,最大允许差0.5Hz。。由于某部分系统电源不足,必要时允许降低频率较高系统的频率进行同期并列,但不得低于49.50Hz。
16.2.2 系统之间并列,无论同朗或环状并列。应使电压差调至最小,最大允许电压差为20%。特殊情况下,环状并列最大电压差不应超过30%,或经过计算确定允许值。
16.2.3 由于设备检修(如导线拆引、探引)或新设备投入运行有可能引起相序紊乱的,工作之后对单侧供电之负荷线路应测量相序。两侧有电源的唯一联络线应进行定相,在受电或并列之前,应测量相序,环状系统合环前,应测量两例相位相同。
16.2.4 对单环状系统变电所的线路应安装电压抽取装置,环状系统并列点如有同期装置,应在环状并列前使用同期装置检验同期,以增加操作的正确性。
16.2.5 两系统解列时,应将解列点电力调整至近于零,电流尽可能调至最小,以免解列时两侧频率和电压波动太大。
16.2.6 环状系统并解列操作时,必须考虑到环内潮流电压的变化,及其对继电保护、系统稳定以及设备过载等方面的影响。
16.2.7 环状系统操作过程中,应切实了解潮流电压的变化,以判断开关是否确实合上或拉开。
16.2.8 北安电网与省网并解列操作只本许在北安变侧进行,禁止在北郊变、拉东变及克山变侧进行并解列操作,防止北安厂机组自励磁。
16.3 线路操作
16.3.1 向线路充电前,应先将充电开关的重合闸停用,对电源联络线应在并列后,环状线路应在合环后,按有关规定投入相应重合闸。
16.3.2 空充电线路、试运行线路、有带电作业申请停用重合闸的线路、有严重缺陷的线路,重合闸停用,变压器本身保护因故全脱离而由上一级线路保护作变压器后备保护时,该线路重合闸停用。
16.3.3 双回线线路同时送电时,应先将一回线送电,另一回线再由受端侧反充电,双回线的一回线送电时。应由受端侧充电,送端侧合环。
16.3.4 向长距离线路充电时,一般不要带空载变压器,但对长线路上的中间变电所,可以先受电配出负荷,以降低末端电压的升高幅度。但严禁线路带主变及负荷一起送电,因这样可能由于开关不同期引起零序保护动作,延误送电。
16.3.5线路停送电操作原则:a) 一般双电源线路停电时,应先在大电源侧解列,然后小电源侧停电,送电时应先由小电源侧充电,大电源侧并列,以减小电压差和万一故障时对系统的影响;b) 线路变压器单元结线,停电时应先在变压器负荷侧解列,线路电源侧停电,送电时应由线路电源侧充电(带变压器一起充电),c) 长距离单回联络线一般应由大电源侧充电,当需要由电源小的一侧充电时,须考虑线路充电容量对发电机自励磁的影响、线路保护灵敏度的要求等。
16.4变压器操作
16.4.1 变压器并列条件:a) 相位相同,结线组别相同;b) 电压比相等;c) 短路电压百分数相等(允许差值不超过l0%)。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应经必要的计算和试验,经调度局总工程师批准才能并列。
16.4.2 对长线路末端的变压器充电,要考虑空载线路电压升高危及变压器绝缘,故规定充电电压不准超过变压器分接头电压的10%,如有可能超过时应采取适当的降压措施后再充电。
16.4.3 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电网中,为防止高压开关三相不同期时可能引起过电压,变压器停送电操作前,必须先将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按地后,才可进行操作。
16.4.4 并列运行的变压器,其直接接地中性点由一台变改到另一台变时,应先合上原不接地变压器的中性点接地刀闸后,再拉开原直接接地变压器的中性点接地刀闸。
16.4.5 如变压器高、低压侧均有电源,一般情况下,送电时应先由高压侧充电,低压侧并列。停电时先在低压侧解到,再由高压侧停电。
16.4.6 对于没有装设发电机开关的发电机变压器组,停电操作先在发电机变压器组高压侧解列,然后降压停电。送电时,零起升压再由变压器高压侧同期并列。对于三绕组变压器,尽可能在高压侧环解、环并,中压侧同期并列或停电。
16.4.7 变压器运行特殊规定:a) 自耦变只允许中性点直接接地运行,带负荷调压变按制造厂规定的中性点接地方式运行;b) 带负荷调压变分接头开关允许操作次数按制造厂规定执行,c) 为防止零序回路贯通对继电保护产生影响,变压器220kV与110kV两侧中性点不易长时间同时接地运行。
16.5 母线操作
16.5.1 母线为发电厂、变电所的中枢,是各电气元件的汇集点。进行母线倒闸操作时要特别注意:a) 倒闸前应先将母联开关及分段开关跳闸电源断开;b) 对保护、仪表及计量的影响;c) 每组母线上的电源与负荷分布是否合理。
16.5.2 双母线运行,若母联开关停电时间较短,可以将某元件的另一母线刀闸合上,将双母线变成一条母线运行,若母联开关停电时间较长,应倒成一条母线运行。
16.5.3 双母线三或四分段结线方式正常运行时,若单一母联开关或分段开关停电,母线结线方式不变。
16.5.4 双母线(包括三分段及四分段结线)一组母线电压互感器停电,母线结线方式不变(电压回路不能切换者除外)。
16.6 电磁环网操作
16.6.1 电磁环网的并环操作,应合理选择充电端,减少并列点开关处的电压差。
16.6.2 因设备检修,系统倒闸操作及系统事故处理的需要,调度员可以依据事先经领导批准的方案,在电网中采用电磁环网的运行方式。
16.6.3 并解电磁环网要特别注意:a) 并解环后潮流变化不致使环内各元件过载;b) 各母线电压在允许范围内;c) 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相应变更;d) 考虑对系统稳定的影响。
16.7 新设备投运操作
16.7.1 新设备投运前,应将投运方案及有关参数资料交调度员熟悉,并做好系统操作准备和事故预想。
16.7.2 新设备投运时,启动验收委员会应指定现场联系工作的负责人,并将性名提前通知省调。
16.7.3 新设备投入时应做以下工作:a) 全电压冲击合闸,合闸时必须使用双重开关和双重保护,对于线路需全电压冲击合闸三次,对于变压器需全电压冲击合闸五次。必要时,可先采取零起递升加压后,再进行全电压冲击合闸。 b) 相位与相序要核对正确;c) 相应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通讯、自动化设备同步调试投入运行;d) 新设备进行试运行,试运后按规定变更有关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
16.8 电网操作过电压
16.8.1 带有电磁式电压互感器的220kV空载母线停送电操作时,由于开关触头间并联电容与空载母线上的电磁式电压互感器可能发生串联谐振,产生过电压。为防止这种谐振的发生,可采取下列操作方法:a) 当母线电压互感器有刀闸时,母线停送电操作前将电压互感器刀闸拉开;b) 当线母线电压互感器没有刀闸时,可用线路对侧开关对线路及母线一起停送电。
16.8.2北安电网发电机容量小,线路电容电流较大,自励磁问题比较突出。为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特规定如下:a) 禁止北安变对克北线,克山变对拉克线,拉东变对郊拉线空充电;b) 运行中线路开关跳闸,形成由北安变向线路反充电,造成自励磁,应拉开北安变克北线开关;c) 北安电网独立运行时,不允许带220kV克北线及110kV北孙线运行。
16.8.3 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不论什么原因分成几个系统时,任一系统均不允许中性点不接地运行。
17 事故处理 
17.1 事故处理总则
17.1.1 省调值班调度员为黑龙江省电网事故处理的总指挥,对事故处理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17.1.2 事故处理的主要任务:a) 迅速限制事故发展,消除事故根源,并解除对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威胁,防止系统稳定破坏或瓦解;b)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保持和恢复发电厂厂用电;c) 用一切可能的办法,保持对用户的供电;d) 尽可能恢复系统频率和电压;e) 尽快对巳停电、停热的用户恢复供电、供热;f) 调整事故后电力系统方式,使其合理。
17.1.3 发生事故时,事故单位必须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对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威胁,限制事故的发展。同时应迅速、清楚、准确、分阶段地全面向值班调度员报告:a) 开关动作情况;b) 各类保护与自动装置动作情况;c) 频率、电压、负荷变化情况;d) 运行方式变更情况;e) 事故原因及其处理过程; f) 有关事故中的其他现象和情况。
17.1.4 在进事故处理时,各地调及现值长、值班长必须按其职权范围,省调值班调度员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严格执行调度指令。不及时接受调度指令或不及时执行调度指令,造成延误事故处或事故扩大者,要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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