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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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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6-9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513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机械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6—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标准《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56—8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机械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部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三年七月五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我部设计研究院任主编单位,组织修订组对原规范修订编制而成。

  在修订编制本规范过程中,修订组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试验验证,并广泛向全国有关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和函审,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七章和二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基本规定,电弧炉、矿热炉和工频、中频、高频感应电热装置以及电阻炉的主电路系统、设备选择和布置、保护、控制、信号和测量等。

  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交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院(北京王府井大街277号,邮政编码10074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机械工业部

  1993年5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使电热设备电力装置(以下简称电热装置)的设计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节约电能、经济合理、便于维修,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的电弧炉、矿热炉、感应电炉、感应加热器和电阻炉等电热装置的设计。

  第1.0.3条 电热装置的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2.0.1条 电热装置宜属于二级或三级负荷,当事故停电将在国民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的多台大型电热装置宜属于一级负荷。

  电热装置的辅助设备的负荷等级应根据事故停电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确定。

  第2.0.2条 电热装置的变压器、变频或变流装置与电炉或加热器的距离应小,但应便于操作、维护和检修。

  第2.0.3条 电热装置应设置能满足维修安全和正确操作要求的联锁装置。

  第2.0.4条 电热装置的继电保护装置、测量仪表、控制电器和导线的设置,应便于操作、监视和维修,并应避免受热、受潮、受电磁感应、受撞击和积聚灰尘。

  第2.0.5条 高频、中频电流或工频大电流导体的截面选择和布置,应减少由于集肤效应和邻扰效应所引起的导体中电流的不均匀分布。

  第2.0.6条 电热装置导体的支架、保护遮板、套管、铠装、紧固件和邻近的金属部件的设置和材料的选择,当在频率较高或电流较大时应减小感应发热的影响。

  第2.0.7条 电热装置短网的配置应做到电阻和电抗较小,并应使三相阻抗平衡。

  第2.0.8条 单台功率等于或大于400KW的电热装置,当其自然功率因数较低时,应装设单独的无功功率补偿装置,若经技术经济比较采用集中补偿有利时或当工厂、车间无功功率富裕时,可不装设单独的补偿装置。

  第2.0.9条 电热装置的无功功率补偿装置采用电力电容器时,其性能的选择和接线方式应计入无功负荷的变化和高次谐波的影响。

  第2.0.10条电热装置宜采用闭路冷却,在闭路系统中不得产生气泡。

  第2.0.11条 电热装置冷却水系统的设置,应便于监视其工作状况;并应根据需要装设水温、水压、流量等信号和保护装置。必要时应采取分断电热装置的电源等安全措施。

  第2.0.12条 连接水冷工频导体与金属给排水管间的绝缘水管,其内径和长度的选择,应使每根绝缘水管内水的泄漏电流不超过20mA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第2.0.13条 多台单相电热装置应均匀地接在三相电路上。

  第2.0.14条 单相电热装置的容量较大时,应验算电热装置引起的负序电流和负序电压对电网的影响;当超过现行国家标准的允许值时,应将单相负荷连接到更大短路容量的电网点或设置相平衡装置。当在运行过程中不经常产生不平衡时,应装设三相电网间可切换单相负荷的切换电器。当工艺过程允许采用直流加热时,可将单相负荷由三相交流整流后以直流供电。

  第2.0.15条 不平衡电流较大的电热装置或单相电热负荷较多的变(配)电所应设监视负序电流的仪表。

  第2.0.16条 电热装置的电力负荷引起公用电网电压波形的非正弦畸变不应超过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装设谐波过滤装置等措施。

  第2.0.17条 在变压器室地面上1.9m以下的电炉变压器的四周突出部分与变压器室内墙之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2.0.17的规定。

  电炉变压器与室内墙之间的最小距离(m)            表2.0.17
  电炉变压器容量(MVA)
 >0.4 0.4~0.85 >12.4
前面墙(靠电炉) 0.6 0.8
侧墙和后墙 0.8 1.0 1.2


  第2.0.18条 电热装置中母线或母线组的绝缘支持物和母线间的衬垫,在小于1kV的直流或交流工频、低频和中频的电路中,可采用绝缘浸渍处理的石棉水泥板(块);当电压小于500V时,亦可采用浸渍处理(在干燥油中浸渍)的木材;当电压大于1kV小于1.6kV时,应采用电胶木、玻璃纤维板或耐热塑胶。具有迅速变化冲击负荷电炉的绝缘支持物(夹紧块衬垫),应采用耐震材料。

  电压大于和等于1.6kV应采用瓷或玻璃制成的支柱绝缘子,当工频电流大于和等于1.5kA和中频、高频任何电流值时,绝缘子的附件应采用铝材,当用铝屏蔽保护或由少磁性生铁制造时,绝缘子的附件可采用铸铁。

  母线组夹紧的金属部件当工频电流大于和等于1.5kA和中频、高频任何电流值时,宜采用由非磁性钢板制成弯形侧面的型截面或焊接侧面和硅铝合金部件,但重型多片母线组除外。

  大电流母线的紧固件宜采用非磁性的铬镍、铜锌或其他合金制成的螺栓和双头螺栓。

  第2.0.19条 电热装置变压器二次侧导体母线组不同极(不同相)母线间的绝缘电阻应满足产品要求,当产品要求未规定绝缘电阻值时,母线组同极(不同相)母线间的绝缘电阻应符合表2.0.19的规定。

  母线组不同极(不同相)母线间的绝缘电阻(KΩ)        表 2.0.19
功率(MVA) 电压(KV)
 <1 1~<1.6 1.6~<3 3~15
<5 10 20 100 500
5~25 5 10 50 250
>25 2.5 5 25 100

  注:绝缘电阻采用电压为2.5kV的兆欧表,并断开导电体与变压器、变频机、开关设备、电阻炉加热元件等的出线端,提起电炉电极以及拆开水冷系统软管后测量。

  第2.0.20条 交流或直流二次硬导体的不同极(不同相)母线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2.0.20的规定。

  第2.0.21条 电热装置需要在距安装地面2m及以上高度进行维护的部分,应设置有保护栏和固定梯的平台,不得采用活动式梯,在维护人员可能触及装置带电部分的区域内,平台、护栏和梯应采用难燃烧材料,工作平台的走道板应有阻燃的绝缘材料的覆盖物。

  第2.0.22条 电热设备液压系统的蓄势泵和充油装置,当其油量60kg及以上时,应设置事故排油设施。

  第2.0.23条 对危及工作人员安全或电热装置正常运行的静电荷,应采取接地、屏蔽或提供足够距离等抑制措施。

  二次硬导体母线间最小净距(mm)             表 2.0.20
导体装设场所 直  流 交      流
 <1KV 1~3KV 50Hz 500~1000Hz >1000Hz
   <0.2KV 0.2~<1KV 1~<3KV <0.6KV 1.6~<3KV <15KV
干燥、无尘 12 20~30 10 15 20~30 15~20 20~30 30~140
干燥、无尘 16 30~150 12 20 25~35 20~25 25~35 35~150

  注:①上表系指母线高为250mm以下,当高于此值时最小净距应增加5~10mm。

    ②多尘系指非导电尘。
                                            第三章 电弧炉和矿热炉装置

  第一节 电炉装置的主电路系统

  第3.1.1条 电炉应设置与供电系统连接的专用变压器。

  电炉变压器的容量选择,应符合工艺规定的用电制度和变压器允许的过负荷能力,其二次电压和调压方式,应符合工艺过程的要求,其一次电压的选择,应根据供电的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3.1.2条 电炉的供电系统应简单,并应操作方便。单台电炉装置宜由一回路供电。电炉变电所不宜引接向外部供电的高压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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