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电线路保护是要防止两方面的事故:一是防止因间接接触(区别于直接接触带电体)而导致电击;二是因电路故障导致过热造成损坏,甚至导致火灾。
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过载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并分别作了规定,分述如下。
3.1 短路保护
要求在短路电流对导体和连接件的热作用造成危害之前切断短路故障电路,当短路持续时间不大于5s时,绝缘导体的热稳定应按下式校验:
S≥(1)
式中:
S——绝缘导体的线芯截面(mm2);
I——预期短路电流有效值(A);
t——在已达到允许工作温度的导体内短路电流持续作用的时间(s);
K——计算系数,按导体不同线芯材料和绝缘材料决定,其值如表3所示。
公式(1)只适用于短路持续时间不大于5s的情况,因为该式未考虑其散热;当大于5s时应计及散 热的影响。
另外,公式(1)也不适用于短路持续时间小于0.1s的情况,当小于0.1s时,应计入短路电流初始非周期分量的影响。
3.2 过负载保护
配电线路过负载保护,应在过载电流引起导体温升对导体绝缘、接头、端子及周围物质造成损害前能切断过载电流,但对突然切断电路会导致更大损失时,应发出报警而不切断电路。
过负载保护的保护电器的整定电流和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列两式的要求:
IB≤In≤IZ(2A)
I2≤1.45IZ(2B)
式中:
IB——线路计算电流(A);
In——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或断路器长延时脱扣器整定电流(A):
IZ——导体允许持续载流量(A);
I2——保证保护电器可靠动作的电流,对断路器,I2为约定时间的约定动作电流,对熔断器,I2为约定时间的约定熔断电流。
使用断路器时,按标准GB14048.2-2001规定,约定动作电流为1.3In,只要满足In≤IZ,即符合式(2B)要求。
In就是断路器长延时整定电流Izd1,也就是要求:
Izd1≤IZ或Izd1/IZ≤1(3)
3.3 接地故障保护
为防止人身间接电击以及线路损坏,甚至引起电气火灾等事故,最重要的措施是设置接地故障保护。
接地故障保护适用于I类电气设备,所在场所为正常环境,人身电击安全电压限值(UL)不超过50V。
采用接地故障保护的同时,建筑物内各种导电体应作等电位联结。
接地故障保护对配电系统的不同接地形式作了规定。
3.3.1 TN系统的接地故障保护
(1)TN系统配电线路接地故障保护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列要求:
ZS·Ia≤UO(4)
式中:
ZS——接地故障回路的阻抗(Ω)
Ia——保证保护电器在规定时间内切断故障回路的电流(A)
UO——相线对地标称电压(V)。
UO=220V的配电线路,其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规定如下:
①配电干线和供固定用电设备的末端回路,不大于5s;
②供手握式或移动式用电设备的末端回路,以及插座回路,不大于0.4s。
(2)当采用熔断器兼作接地故障保护时,为了执行方便,规定了接地故障电流(Id)与熔断体额定电流(Ir)之比不小于表4或表5值,即认为符合式(4)的规定。
(3)当采用断路器作接地故障保护时,接地故障电流(Id)不应小于断路器的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3倍。
3.3.2 TT系统的接地故障保护
TT系统配电线路接地故障保护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列要求:
RA·Ia≤50V(5)
式中:
RA——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电阻与PE线电阻和(Ω);
Ia——保证保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的动作电流(A)。当采用反时限特性过流保护电器时,Ia为5s内切断的电流;采用瞬时动作特性的过流保护电路时,Ia为瞬时整定电流;当采用漏电保护器时,Ia为其额定动作电流I△n。
3.3.3 IT系统的接地故障保护
当IT系统配电线路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应由绝缘监视电器发出报警信号,其动作电流应符合下式要求:
RA·Id≤50V(6)
式中:
RA——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电阻(Ω);
Id——第一次接地故障电流(A)。
当IT系统的配电线路发生第二次异相接地故障时,应切断故障电路,并符合下列要求:
(1)当IT系统不引出N线,应在0.4s内切断故障回路,并符合下列要求:
ZS·Ia≤·UO(7)
式中:
ZS——相线和PE线故障回路阻抗(Ω);
Ia——保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的动作电流(A);
当IT系统引出N线,应在0.8s内切断故障回路,并符合下式要求:
ZS·Ia≤0.5·UO(8)
式中ZS——包括相线、N线和PE线在内故障回路阻抗(Ω)。
建议IT系统不引出N线。
4 保护电器选择的通用要求
低压配电线路保护电器选择应考虑以下要求:
(1)保护电器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断路器和熔断器的国标是新世纪后修订的,等同采用IEC标准,符合当今国际先进水平;
(2)保护电器的额定电压应与所在配电回路的标称电压相适应;
(3)保护电器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该配电回路的计算电流;
(4)保护电器的额定频率应与配电系统的频率相适应;
(5)保护电器要切断短路故障电流,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稳定和热稳定要求,还必须具备足够的通断能力。分断能力应按保护电器出线端位置发生的预期三相短路电流有效值进行校核。当今,我国的保护电器产品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其通断能力足以满足配电系统的要求;但是,保护电器的通断能力具有不同等级产品,所以,在配电设计中,应进行校验,重点是当配电变压器容量较大,而安装在靠近变压器的保护电器容量又较小时,更应作计算和校验;
(6)考虑保护电器安装场所的环境条件,以选择相适应防护等级(IP等级)的产品。
此外,在高海拔地区(如海拔超过2000m)应选用高海拔用的产品,或者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在靠近海边的地方,应使用防盐雾的产品。
5 保护电器保护特性的选型
5.1 选型原则
(1)配电线路在正常使用中和用电设备正常起动时,保护电器不会动作;
(2)保护电器必须按规范规定的时间内切断故障电路,这是实施规范的最基本目标,也是保护电器的根本任务;
(3)配电系统各级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能彼此协调配合,要求有选择性动作,即发生故障时,应使靠近故障点的保护电器切断,而其上一级和上几级(靠电源侧方向为上)保护电器不动作,使断电范围限制到最小。如图1所示,如Y点短路,应使RD4断开,如X点短路,应使RD3断开。如果选择性难以得到完全保证,应该使低压主干线的保护电器(图1中的CB1)不会越级断开,宁可牺牲下级配电线路保护的选择性(如Y点短路,RD3越级断开),其影响范围相对较小。
低压配电用保护电器包括断路器和熔断器两种,而断路器又有非选择型和选择型两类。配电系统有树干式、放射式和混合式等几种。保护的级数多少也不同,少至一、二级,多至六、七级。下面以图1所示意的配电系统说明不同位置保护电器选型。
(1)配电干线首端保护电器(图1中的CB1):为了保证干线首端可靠切断故障和动作选择性,应选用选择型断路器,如DW45型或DW15HH型。
当此干线供电范围不大,其计算负载电流较小(如300A以下)时,也可选用熔断器。当从此处(变电所低压配电盘)直接给单台用电设备配电的线路,可选用非选择型断路器;
(2)配电干线第二级保护电器(图1中RD2):一般宜用熔断器。当此段干线供电范围较大,负载较重要,计算负载电流较大(如400A以上)时,可用选择型断路器,如DZ40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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