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公司农电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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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为了加强农电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农电职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及农网安全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第2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结合江西省电力公司农电系统(以下简称农电系统)实际情况而制定,用于规定农电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第3条 农电系统是指与江西省电力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县级供电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本规定所指县级供电企业主管部门是指省公司及各地市供电公司农电部门)。第4条 农电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在省公司、地市供电公司的领导下,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同时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5条 农电系统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6条 农电系统实行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共同保证农网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第7条 农电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按照省公司的统一部署,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农网安全生产工作。第8条 农电系统各企业(单位)必须依据国家、行业以及国家电网公司、江西省电力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办法,制定适合本企业(单位)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第9条 农电系统各企业(单位)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第10条 县供电公司必须对安全工作建立风险抵押金制度。第11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西省电力公司农电系统的所属企业和单位。第二章 安全目标第12条 农电系统安全生产总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六种事故:1、生产人身死亡事故;2、大面积停电事故;3、重大设备损坏事故;4、恶性误操作事故;5、重大火灾事故;6、农村触电群伤事故。第13条 县级供电企业、县级供电企业所属基层生产单位(以下简称基层单位)和班组的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三级控制:1、县级供电企业控制事故和重伤;[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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