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防火重点部位及动火管理
3.0.1 防火重点部位的“四大”原则,即指火灾发生时危险性大、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部位,是根据1981年公安部“关于城市消防管理工作的规定”而制定的。发供电单位经过多年贯彻实践,加强防火重点部位的管理对确保不发生重大火灾有着显著、重要的作用。
各单位主管认定的其他部位和场所是指除本条规定的部位和场所以外,相对重要的部位和场所。
3.0.2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的明显标志是指GB2894《安全标志》中规定的“禁止烟火”标志,其颜色、形式、尺寸应符合国家标准。
指定地点悬挂特定牌子并规定其内容是综合了一些单位的经验。有的单位的内容是:
(1)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的名称。
(2) 防火责任人。
(3) 防火守则和防范措施。
(4) 火灾事故预想和灭火方案。
(5) 厂(局)防火安全委员会批准人。
3.0.3 防火检查是防火工作的一项基础工作,是及时发现火险隐患,防微杜渐,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的重要手段。各单位除加强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的防火检查以外,还应定期对一般部位和场所进行防火检查,以防死角。可在检查周期、内容、项目上有所侧重。
防火检查亦可列入各企业每年两次的安全大检查的内容,并做好自查、抽查和互查。
防火检查仅仅是手段,其目的还是及时发现火险陷患,及时整改或采取措施。因此对火险隐患应执行立案、销案制度。
3.0.4 动火工作票制度是我国防止火灾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我国石油化工部门和电力部门都有很好的实践经验。例如60年代电厂锅炉扩大使用燃油初期,曾连续发生油库、油罐火灾,以后采取措施,包括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收到良好的效果,基本上防止了这类事故的频繁发生。
动火工作票在各单位使用中,虽然其格式都不大相同,但其基本原则都很类似,本规程采各家之长,推荐了一、二级动火工作票格式,以统一格式和便于具体执行。
3.0.4.1 动火级别一般分为二级,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各企业应根据以上原则具体确定一、二级动火区。
3.0.4.2 当一级动火工作票在审核、批准中对其防火安全措施无把握或本企业无能力办到时,应报当地公安部门批准,并接受其指导,当地公安部门规定必须经其审批的部位、场所动火亦应经其批准。
二级动火工作票的审核由厂(局)安监、保卫人员审核,是为了进一步把关。许多单位实际上也是这样执行的,故本条作了明确的规定。
3.0.4.3 首次动火前,各级审批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作明火试验,包括做好对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的测定和粉尘浓度的测定。
根据公安部消防局编写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粉尘火灾危险性参数手册介绍,低于气体爆炸下限值不会发生危险,即可认为为合格值。我们又征求了部分消防研究单位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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