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控制室(网控室、主控室、集控室)、调度室、计算机室(房)、通信室、 计量室、档案室防火措施和灭火规则
8.0.1 各室(房)应建在远离有害气体源,及存放腐蚀、易燃易爆物的地方。
8.0.2 各室(房)的隔墙、顶棚内装饰,宜采用非燃烧材料。
8.0.3 控制室、调度室应有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
8.0.4 各室(房)严禁吸烟、禁止明火取暖。计算机房维修必用的各种溶剂(包括汽油、酒精、丙酮、甲笨)应采用限量办法,每次带入室(房)不超过100g。
8.0.5 严禁将带上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一次仪表(如氢压表、油压表)装入控制室、调度室、计算机室(房)。
8.0.6 室(房)内使用的测试仪表、电烙铁、吸尘器等用毕后必须及时切断电源,并放到固定的金属架上。
8.0.7 空调系统的防火。
(1)通风管道的保温应采用难燃或非燃烧材料,特别是靠近电加热器部位,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2)通风管道应装有防火闸门,既要有手动装置,又要在关键部位装易熔环或其他感温装置。当温度超过正常工作最高温度25℃时,防火门自动关闭。
(3)空调机在动转时,值班人员不得离开,工作结束离开室(房)时,空调机必须停用。
(4)空调系统要采用闭路联锁装置。
8.0.8 档案室收发档案材料的门洞及窗口应安装防火门窗,其耐火极限不得低于0.75h。
8.0.9 档案室与其他建筑物直接相通的门均应做防火门,其耐火极限应不小于2.0h;内部分隔墙上开设的门也要采取防火措施,耐火极限要求为1.2h。
8.0.10 新建及扩建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发电厂的集控室(包括电缆层)、计算机房、通信室应设置火灾检测设施和灭火装置。
在主厂房外单独设置的主控室、网控室、通信室宜设置火灾检测装置。
8.0.11 各室(房)配电线路应采用阻燃措施或防燃措施,严禁乱拉临时电线。
8.0.12 各室(房)一旦发生火灾报警,应查明火源,加以消除。若已发生火灾,则应切断交电电源,开启直流事故照明,关闭通风管防火闸门,采用“1211”等灭火器进行灭火。
9 发电厂和变电所其他部分防火措施和灭火规则
9.1 电焊和气焊
9.1.1 没有焊工合格证的人不得进行焊割工作,在训练过程中,应有合格焊工在场指导。
9.1.2 电焊机外壳必须接地,接地线应牢固地接在被焊物体上或附近,防止产生电火花。
9.1.3 禁止使用有缺陷的焊接工具和设备。
9.1.4 严禁将焊接导线搭放在氧气瓶、乙炔瓶、乙炔发生器、煤气、液化气等设备和管线上。
9.1.5 乙炔和氧气软管在工作中应防止沾染油脂或触及金属熔渣。禁止把乙炔和氧气软管放在高温管道和电线上。不得把重物、热物压在软管上,也不得把软管放在运输道上,不得把软管和电焊用的导线敷设在一起。
9.1.6 焊工作业应严格执行电焊、气焊“十不焊”制度。电焊、气焊“十不焊”如下:
(1) 不是电焊、气焊工不能焊割。
(2) 重点要害部位及重要场所未经消防安全部门批准,未落实安全措施不能焊割。
(3) 不了解焊割地点及周围情况(如该处能否动用明火,有否易燃易爆物品等)不能焊割。
(4) 不了解焊割物内部是否存在易燃、易爆的危险性不能焊割。
(5) 盛装过易燃、易爆的液体、气体的容器(如气瓶、油箱、槽车、贮罐等)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能焊割。
(6) 用可燃材料(如塑料、软木、玻璃钢、谷物草壳、沥青等)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等的部位,或火星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能焊割。
(7) 有压力或密闭的导管、容器等不能焊割。
(8) 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能焊割。
(9) 在禁火区内未经消安全部门批准不能焊割。
(10) 附近有与明火作业有抵触的工种在作业(如刷漆等)不能焊割。
9.1.7 地下室、隧道及金属容器内焊割作业时,严禁通入纯氧气用作调节空气或清扫空间。
9.1.8 储存气瓶的仓库应具有耐火性能,门窗应向外开,装配的玻璃应用毛玻璃或涂以白漆;地面应该平坦不滑,撞击时不会发生火花。
9.1.9 容积较小的仓库(储存量在50个气瓶以下)与其他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少于25m;较大的仓库与施工及生产地点的距离应不少于50m,与住宅办公楼的距离应不少于100m。
9.1.10 储存气瓶仓库周围10m以内,不得堆置可燃物品,不得进行锻造、焊接等明火工作,也不得吸烟。
9.1.11 仓库内应设架子,使气瓶垂直立放,空的气瓶可以平放堆叠,但每一层都应垫有木制或金属制的型板,堆叠高度不得超过1.5m。
9.1.12 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瓶应垂直固定放置。安设在露天的气瓶,应用帐棚或轻便的板棚遮护,以免受到阳光曝晒。
9.1.13 乙炔气瓶禁止放在高温设备附近,应距离明火10m以上,使用中应与氧气瓶保持5m以上距离。
9.1.14 乙炔气瓶上应有阻火器,防止回火并经常检查,以防阻火器失灵。
9.1.15 乙炔管道应装薄膜安全阀,安全阀应装在安全可靠的地点,以免伤人及引起火灾。
9.1.16 乙炔发生器应放置在距离明火至少10m以上 ,不得放置在高压电线下面,不得进入机房,不得放置在太阳下曝晒,乙炔发生器附近严禁吸烟。
9.1.17 在放置固定式乙炔发生器的房间里,应采用防爆型的电气设备;同时,在房间内不得采取明火方法采暖,应采用蒸汽和热水采暖设备,且应与发生器至少相距1m。
9.1.18 乙炔发生器及其连接部件不得漏气,检查时应用肥皂水,禁止用火。
9.1.19 制造乙炔发生器的材料和零配件,不得使用纯铜(紫铜),以免发生乙炔铜的危险,可采用含铜70%以下的合金。
9.1.20 储存电石的仓库必须干燥、防水、防潮,应为二级耐火等级,仓库内不得设自来水管和取暖管道,并与乙炔发生器隔开。仓库内照明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装置。
9.1.21 交直流电焊机冒烟和着火时,应首先断开电源。着火时应用二氧化碳、1211灭火器灭火。
9.1.22 电焊软线冒烟、着火、应断开电源,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水沿电焊软线喷洒灭火。
9.1.23乙炔发生器、电石发生着火,应使用二氧化碳、干娄灭火器或干砂进行灭火。禁止用水、泡沫灭火器灭火。
9.2 易燃易爆物品贮存
9.2.1 易燃易爆物品应放置专门场所,设置“严禁烟火”标志,并有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应熟知易燃易爆物品火灾危险性和管理贮存方法,以及发生事故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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