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A、B、E见图表
附录C《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 消防工作由公安机关实施监督。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机关协助。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条 文 说 明
主编部门:上海电力工业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1994—05—01发布 1994—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发布
1 总 则
1.0.1 本条明确规定本规程的目的以及制定的依据。
消防工作是人类在同火灾作斗争的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项专门工作,在我国,它是社会主义建设、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的一个重要保障,它对于打击纵火破坏活动,维护社会安全也是很重要的,在发生外敌入侵的战争时期,还担负着战时消防的繁重任务。在电力生产过程中,燃料系统、锅炉燃烧系统、汽(水)轮发电机组、变压器等电气设备以及电缆都潜在着火灾危险性。从国内外电力设备发生的各类重大事故的分析中可见,火灾事故所占比例不小。电力行业80年代以来的电力设备火灾严重,例如富拉尔基二厂皮带积煤自燃着火,姚孟电厂厂用配电装置着火,金竹山电厂沪渣引起电缆着火,大同二厂汽轮机严重超速引起的油着火,清河电厂的燃油漏油着火,北京通州变电站和甘肃秦安变电站烧毁主变压器和电抗器的严重事故等,损失惨重。在1986年火灾事故就发生了16起,1987年全国电业安全生产会议后颁发了“关于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重点要求”,将防止火灾列为重点之一。为了吸取1987年大兴安岭特大火灾事故的教训,总结我国电力工业消防工作的经验教训,加强消防工作,因此在1954年部颁《电气设备典型消防规程》(试行本)的基础上,扩大制定本典型消防规程。
1.0.2 本条着重规定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由于原规程仅适用于电气设备,与电力生产的现状很不适应,这次规程修订中,使适用范围更广、更全,使原规程未涉及到的(如发电厂机炉燃料等环节的设备以及用于电力生产的弱电设备)都适用于本规程。由于核能发电厂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本规程不适用于核能发电厂。
由于电力生产的安全和效益是检验电力生产全过程各阶段成绩的主要标准,必须从电力生产的全过程管理来保证“安全第一”方针的实现,为此本规程不仅适用于电力设备生产的过程,也适用于电力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等过程。同时各工厂企业电力用户要参照本规程执行。
1.0.3 由于电力设备的复杂性,本规程不可能包括所有电力设备消防上的各个环节,同时各个地区环境、条件、要求都不相同,因此各电力生产企业应根据实际,结合当地公安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程,以本规程为依据,制定出企业的现场消防规程实施细则,以便更好执行和检查。
1.0.4 为了使本规程能更好地执行,并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对各级人员必须进行至少两年一次的规程考试,以加深对本规程的理解和掌握。规程考试应结合消防常识和本企业实施细则进行。
各电力生产企业全体人员应掌握“三懂三会”消防知识,即懂火灾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方法,会使用消防器材,会处理事故,会报火警。
1.0.5 本条着重规定了对消防工作作出显著成绩者给予表彰、奖励或记功,对违反本规程或不执行规定的责任者进行处分。在执行本条规定时,应遵守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当地公安部门制定的消防管理处罚办法的规定。
2 防火责任制
2.0.1 根据国家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并稍作补充。
根据原能源部(88)1号安全生产指令“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安全工作,确保安全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规定由各电力生产企业正职为本企业的防火责任人。通过安全第一责任者到位,再层层落实各部门、各车间、科室、工区、班组的安全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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