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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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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 易燃易爆物品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
9.2.3 易燃易爆库房应有隔热降温及通风措施,并设置防爆型通风排气装置。
9.2.4 危险品仓库内若要动火检修,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9.2.5 不得在易燃易爆的仓库内进行明火及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9.2.6 易燃易爆物品进库,必须加强入库检验,若发现品名不符,包装不合格,容器渗漏时,必须立即转移到安全地点或专门的房间内处理。
9.2.7 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的一切电气设施应符合安全规程防爆要求,每天下班前应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9.2.8 对雷管、炸药等易 燃易爆物品必须按其特性严格分库保管,严禁车间、部门内或私人存放,对用剩余量应立即退库保存。
9.2.9 对雷管、炸药等易燃易爆和危险品必须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锁、双人领、双人用、双帐)。在领用时需经有关部门领导批准。
9.2.10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种类繁多,发生火灾、爆炸的原因也各不相同,扑救方法各异。各单位应根据仓库内贮存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种类、性质,制订现场灭火规则。化学化验室易燃易爆物品应根据各单位储存、使用规定制订防火灭火规则。
9.3 油处理室
9.3.1 油处理室应根据被处理油的性质,选用合适的电气装置。
9.3.2 油处理室均应按规定要求隔开,并有防火措施,室内应保持整洁,悬挂“严禁烟火”警告牌。
9.3.3 油务工作人员在取、放、加油和滤油作业时,现场严禁烟火并有防火措施,做到油不漏在设备外面及地上。
9.3.4 油处理室应装置通风排气装置。
9.3.5 油务烘间应有专人管理,加热温度最高不超过70℃,不得在烘间内烘烤衣服及放置其它与生产无关的物品。
9.3.6 油务烘间在工作结束、下班前或工作人员离开现场岗位前应进行检查,关闭热源及防火铁门。
9.3.7 油处理室内动火检修应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9.4 修理场所
9.4.1 木工、油漆场所应有明显的“严禁烟火”标志牌。
9.4.2 油漆仓库应装设防爆型通风排气装置,照明及其电气设备都必须为防爆型。
9.4.3 油漆场所油漆及溶剂的贮存量,以不超过一日用量为宜,容器应加盖。油漆场所应加通风设施。
9.4.4 油漆、喷漆等工作场所严禁烟火,周围5m内严禁明火作业,凡上面有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不得在其下面同时进行油漆作业。
9.4.5 严禁使用明火烘烤清除有油漆的结构物件。
9.4.6 木工工场间内所用的电动机应为密闭型,开关和配电箱等电气设备应设密闭装置,避免木屑粉尘入内。
9.4.7 木工工场间内不得采用火炉及高压蒸汽取暖,各种机械设备、木料与暖气设备、管道的距离应不小于1m。
9.4.8 修理场所、室内不宜存放汽油。剩余的少量汽油应注入专用的有盖容器内,放置在防火铁桶或专用地窑内,并示有“严禁烟火”的标志。
9.4.9 高速切削机床附近不得存放可燃物。
9.4.10 木工、油漆工场间内应经常保持整洁,每天工作结束前要清除木屑、刨花等物,倒入规定地点,并应有专人管理、检查。作业场所做到人离(开)电(源)断。
9.4.11 修理场所火灾扑救方法。
(1) 油漆场所着火应用泡沫、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也可用水进行扑救。
(2) 木工场所着火应用水为主灭火,也可用泡沫灭火器灭火。
(3) 金工场所油类着火应用泡沫、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也可用干砂、石棉布等覆盖灭火。
(4) 其它场所应根据不同着火源,使用不同的灭火器具进行扑救。
9.5 汽车库及汽车修理场所
9.5.1 汽车库内及修理场所应悬挂明显的“严禁烟火”标志牌。
9.5.2 地下车库、停放运输易燃易爆物品槽车的车库及汽车修理场所应设置独立的排风系统。电气设备的安装均应符合防爆要求。
9.5.3 汽车库内不得存放桶装的汽油、柴油。汽车载有桶装汽油、柴油时均不得进入汽车库停放。不得在车库内向汽车油箱加油或从油箱内吸取汽油。
9.5.4 不宜用汽油清洗零部件。
9.5.5 汽车库、汽车修理场所火灾的扑救方法。汽车库、汽车修理场所主要是油类着火,以泡沫灭火器为主进行扑救,也可用二氧化碳灭火器、干粉灭火器进行扑救。地面上起火可用干砂或石棉布覆盖灭火,如火势危及油箱,应及时采用水喷,对油箱进行强迫冷却,防止油箱爆炸,扩大火灾事故。

附录A、B、E见图表

附录C《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 消防工作由公安机关实施监督。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机关协助。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条 文 说 明

主编部门:上海电力工业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1994—05—01发布 1994—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发布

1 总 则

1.0.1 本条明确规定本规程的目的以及制定的依据。
消防工作是人类在同火灾作斗争的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项专门工作,在我国,它是社会主义建设、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的一个重要保障,它对于打击纵火破坏活动,维护社会安全也是很重要的,在发生外敌入侵的战争时期,还担负着战时消防的繁重任务。在电力生产过程中,燃料系统、锅炉燃烧系统、汽(水)轮发电机组、变压器等电气设备以及电缆都潜在着火灾危险性。从国内外电力设备发生的各类重大事故的分析中可见,火灾事故所占比例不小。电力行业80年代以来的电力设备火灾严重,例如富拉尔基二厂皮带积煤自燃着火,姚孟电厂厂用配电装置着火,金竹山电厂沪渣引起电缆着火,大同二厂汽轮机严重超速引起的油着火,清河电厂的燃油漏油着火,北京通州变电站和甘肃秦安变电站烧毁主变压器和电抗器的严重事故等,损失惨重。在1986年火灾事故就发生了16起,1987年全国电业安全生产会议后颁发了“关于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重点要求”,将防止火灾列为重点之一。为了吸取1987年大兴安岭特大火灾事故的教训,总结我国电力工业消防工作的经验教训,加强消防工作,因此在1954年部颁《电气设备典型消防规程》(试行本)的基础上,扩大制定本典型消防规程。
1.0.2 本条着重规定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由于原规程仅适用于电气设备,与电力生产的现状很不适应,这次规程修订中,使适用范围更广、更全,使原规程未涉及到的(如发电厂机炉燃料等环节的设备以及用于电力生产的弱电设备)都适用于本规程。由于核能发电厂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本规程不适用于核能发电厂。
由于电力生产的安全和效益是检验电力生产全过程各阶段成绩的主要标准,必须从电力生产的全过程管理来保证“安全第一”方针的实现,为此本规程不仅适用于电力设备生产的过程,也适用于电力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等过程。同时各工厂企业电力用户要参照本规程执行。
1.0.3 由于电力设备的复杂性,本规程不可能包括所有电力设备消防上的各个环节,同时各个地区环境、条件、要求都不相同,因此各电力生产企业应根据实际,结合当地公安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程,以本规程为依据,制定出企业的现场消防规程实施细则,以便更好执行和检查。
1.0.4 为了使本规程能更好地执行,并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对各级人员必须进行至少两年一次的规程考试,以加深对本规程的理解和掌握。规程考试应结合消防常识和本企业实施细则进行。
各电力生产企业全体人员应掌握“三懂三会”消防知识,即懂火灾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方法,会使用消防器材,会处理事故,会报火警。
1.0.5 本条着重规定了对消防工作作出显著成绩者给予表彰、奖励或记功,对违反本规程或不执行规定的责任者进行处分。在执行本条规定时,应遵守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当地公安部门制定的消防管理处罚办法的规定。

2 防火责任制

2.0.1 根据国家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并稍作补充。
根据原能源部(88)1号安全生产指令“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安全工作,确保安全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规定由各电力生产企业正职为本企业的防火责任人。通过安全第一责任者到位,再层层落实各部门、各车间、科室、工区、班组的安全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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