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论采取何种卸油方式,都应立即切断连接油罐和油船(油槽车)的输油管道,防止火势漫延到油罐、油船(油槽车)。
(3)密闭式卸油站火灾,应停止卸油,隔绝与油罐的联系,查明火源,控制火势。如沟内污油起火,应用砂子或土首先将沟的两端堵住,防止火势蔓延造成大火。如沟内敷设油管,应用直流消防水枪喷洒冷却,并隔绝油管两侧阀门。此时必须注意,由于水枪喷洒,油火可能随水流淌下蔓延。
(4)敞开式卸油槽火灾,如卸油槽完整无损,盖板未被爆炸波浪掀开,可将所有孔、洞封闭,采用窒息法灭火。如油槽已遭破坏,应迅速启动固定的蒸汽灭火装置灭火。
6.2.37 油泵房火灾的扑救方法。
(1)油管道着火按6.2.35条执行。
(2)油泵
电动机着火应切断电源,用二氧化碳、1211灭火器灭火。
(3)油泵盘根过紧摩擦起火,用泡沫、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4)油泵房,尤其是地下泵房应有良好的通风装置,防止油气体积聚。当发生爆炸起火时,应采用水喷雾灭火。若设有固定蒸汽灭火装置,应立即启动该装置灭火,也可用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器灭火。
6.2.38 油罐火灾的扑救方法。
(1)关闭罐区通向外侧的下水道、阀门井的阀门。
(2)罐顶敞开处着火,必须立即启动泡沫灭火系统向罐内注入覆盖厚度在200mm以上泡沫灭火剂。金属油罐还应启动冷却水系统对油罐外壁强迫冷却。
(3)用多支直流消防水枪从各个方向(适当避开逆风方向)集中对准敞口处喷射,封住罐顶火焰,使油气隔绝,缺氧窒息。
(4)油罐瀑炸、顶盖掀掉发生大火按上述执行。若固定泡沫灭火装置喷管已破坏,应设法安装临时喷管,然后向罐内注入泡沫灭火剂进行扑救。若以上方法无法奏效,则必须集中一定数量的泡沫、干粉或1211消防车,从油罐周围同时喷向火焰中心进行扑救。
(5)油罐爆炸后,如有油外溢在防火堤内燃烧,应先扑救防火堤内的油火,同时采用冷却水冷却油罐外壁。
(6)为防止着火油罐波及周围油罐,在燃烧的油罐与相邻油罐间用多支直流消防水枪喷洒形成一道水幕,隔绝火焰和浓烟。同时将相邻油罐的呼吸阀、透气孔用湿石棉布遮盖,防止火星进入罐内。
(7)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将失火油罐的油转移到安全油罐内,但必须注意着火油罐油位不应低于输出管道高度。
(8)火势灭后,继续用泡沫或消防水喷洒,防止复燃。
6.2.39 油船、油槽车火灾的扑救方法。
(1)油船、油槽车着火起始阶段,如油船、油槽车完整无损,应立即将敞开的口盖起来,火势将因缺氧而自熄灭。
(2)油船着火时需进行冷却,切断与岸上有联系的电源、油源,拆除卸油管道,然后用泡沫和水喷雾扑救。也可参照6.2.38条执行。
水面上如不漂浮的油,应用围油栏堵截。
(3) 油槽车着火应立即将未着火的槽车拖到安全地区,如油品外溢起火可用砂子、土围堵,将火势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然后用足够数量的泡沫、干粉和水喷雾扑救。也可参照6.2.38条执行。
6.3 煤粉制粉系统
6.3.1 严禁在运行中的制粉系统设备上进行动火工作。
6.3.2 在停用的制粉系统进行动火作业,必须将此设备处积粉清除干净,并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在煤粉浓度大的场所,经测定粉尘浓度合格后,并办理动火工作票手续,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6.3.3 制粉系统防爆门应避免朝向电缆层及人行通道。防爆门动作后应立即检查及清除周围火苗与积粉。
6.3.4 在启动制粉系统和设备检修之前,应仔细检查设备内外有无积粉自燃,若发现积粉自燃,应予消除。
6.3.5 严格控制磨煤机出口温度及煤粉仓温度。其温度不得超过煤种要求的规定。煤粉仓应装有温度测点并宜装报警测点。
6.3.6 磨煤机出口气粉混合物的温度不应超过下列数值。
(1)仓储式煤粉制粉系统
1) 用空气干燥时:
无烟煤 不受限制
贫 煤 130℃
烟 煤 80℃
褐 煤 70℃
2) 用空气和烟气混合干燥时:
烟 煤 90℃
褐 煤 80℃
(2) 直吹式煤粉制粉系统。
1) 用空气干燥时:
贫 煤 150℃
烟 煤 130℃
褐煤和油页岩 100℃
2)用空气和烟气混合干燥时:
烟 煤 170℃
褐煤和油页岩 140℃
6.3.7 检修停炉前,煤粉仓内煤粉必须用尽。
6.3.8 每次大修煤粉仓应清仓,并检查煤粉仓内壁是否光滑,有无积粉死角。粉仓顶盖四角拼缝应能符合承受一定的爆炸压力的设计要求。
6.3.9 给粉机应有定期切换制度。避免在停用的给粉机入口处出现积粉自燃。清除给粉机进口积粉时,不得用氧气管及压缩空气吹扫。
6.3.10 手动测量煤粉仓粉位时,浮筒应由非铁质材料制成,仓内浮筒应缓慢升降,以免撞击仓壁产生火花,发生煤粉爆炸。
6.3.11 清仓过程中发现仓内残余煤粉有自燃现象时,清扫人员应立即退到仓外,将煤粉仓严密封闭,用蒸汽、氮气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等进行灭火。
在磨煤机清扫积粉时,严禁在煤粉温度没有下降到可燃点以下时打开人孔门清扫。
6.3.12 清仓时,煤粉仓内必须使用防爆行灯。铲除积粉时,工作人员应穿不产生静电的工作服,使用铜质或铝制工具,不得带入火种,禁止用压缩空气或氧气进行吹扫。
6.3.13 发现煤粉仓煤粉自燃要妥善处理。一般应停止向煤粉仓送粉(严禁漏粉),关闭粉仓员潮管,进行彻度降粉。如采取迅速提高粉位(包括同时由邻炉来粉)进行压粉的措施时,应事选输入足够数量的惰性气体。
6.3.14 要检查煤粉仓、绞笼(螺旋送粉器)吸潮管有无堵塞,吸潮管应加保温措施,吸潮门开度应使粉仓员压保持适当的数值。
6.3.15 煤粉仓外壁受冷风吹袭,使仓内煤粉易于结块而影响流动时,外壁应予保温。
6.3.16 做好粉仓层的清洁工作,防止煤粉仓爆炸后热气浪喷出所引起的二次爆炸。或粉仓层积粉自燃后火苗进入粉仓引起煤粉仓煤粉爆炸。
6.3.17 煤粉仓应装置固定的灭火系统,如蒸汽灭火、二氧化碳灭火或氮气灭火装置,平时要保持完好,并定期试用。
6.3.18 煤粉仓发生着火,不宜使用直流消防水枪向煤粉仓直接进行喷射。
6.3.19 粉尘浓度较大、积粉较多的场所发生着火,宜采用雾状水灭火。
6.4 锅炉设备
6.4.1 锅炉房内的油管、煤粉管等应防止泄漏,要勤加检查,发现泄漏,及时消除。
6.4.2 人孔门、看火门、防瀑门周围不应有其它可燃物品。
6.4.3 防止燃油锅炉尾部再燃烧的根本方法,是改进燃烧工况。要注意低负荷时使燃油在炉内完全燃烧,要严格监视排烟温度,并定期吹灰,加强预热器定期冲洗。
6.4.4 停炉后,应严格监视尾部烟道各点的温度,发现异常,迅速分析,判断其原因。如果温度仍急剧上升,则立即采取灭火措施。
6.4.5 燃油锅炉尾部应加装灭火装置。
6.4.6 运行中的锅炉发现尾部再燃烧时,应立即停炉,停用送风机、吸风机。严密关闭烟道挡板、人孔门、看火门及热风再循环门等,防止新鲜空气和烟气漏入炉内。打开灭火装置的进汽(水)阀,送入蒸汽(水)进行灭火。
6.4.7 燃油金属软管着火时,应切断油源,用泡沫或黄沙进行扑救。
6.4.8 燃气锅炉停炉检修,必须将总进气阀门关闭严密,阀门出口侧加装金属堵板,阀门应加锁。需要动火时,应分别在炉膛、烟道(包括再循环烟道)通风,用测爆仪实测炉内可燃气体含量是否合格,否则不得动火。
6.4.9 凡经检修后(包括新建管路投用前)的燃气管路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才可投入运行。
6.4.10 经严密性试验后的燃气管路,不得再进行切割或松动法兰螺栓等,否则应重新进行试验。
6.4.11 已试验合格而超过三个月没有投用的燃气管路投用前应重新试验。
6.4.12 燃(煤)气管路在氮气置换后再进行燃(煤)气置换,且经一定时间的燃(煤)气放散,然后作爆发试验,在爆发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4.13 如燃(煤)气爆发试验改用含氧量测试时,则含氧量应先后连续测试三次,均不大于0 .8%即为合格。
6.4.14 当燃气锅炉停炉后,应及时关闭燃(煤)气快关阀,且根据停炉时间长短,确定管路的吹扫范围。
6.4.15 联系能源供应中心后,开启燃(煤)气母管充氮气门进行管路吹扫,注意保持燃(煤)气母管压力不大于9.8kPa。
6.4.16 经燃气锅炉四角排空管取样门进行取样分析,当一氧化碳浓度达到0时,吹扫结束。
6.4.17 燃气锅炉管道动火措施。
(1)将动火管道与系统隔离,关闭所有阀门并上锁。
(2)将动火管道拆开通大气,法兰侧加堵板。
(3)用氮气吹扫干净,经测爆仪检侧合格。
6.4.18 燃(煤)气爆炸的扑救
燃(煤)所管道爆破损坏,应立即停用燃烧器,关闭燃(煤)气快关阀,开启相应的氮气吹扫门进行灭火和吹灰。
6.4.19 燃(煤)气着火的扑救。
如火势不大,可用黄泥、石棉布、湿衣服等进行扑救。如火势太大须关闭燃(煤)气快关阀或母管水封时,应及时先停用燃(煤)气燃烧器,防止发生回火。禁止用消防水喷射着火烧红的燃(煤)气管路。
6.4.20 静电除尘器。
(1)如锅炉燃烧不完全,灰粒带有炭墨粒子,则当静电除尘器短路产生电弧时就会引燃着火。着火时,应用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进行扑救。
(2)进出烟道应装有温度探测器,当温度异常时,应能向控制室报警。
(3) 变压器一整流器组应选用高燃点绝缘液或用干式。如果用矿物油绝缘,则应有消火栓或水塔装置,每组变压器一整流器应至少有一条水龙带可进行扑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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