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携式微型焊炬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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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微型焊炬技术要求
4.1
燃气。
4.2
便携式微型焊炬采用液化丁烷气作为燃气,采用工业氧气作为助
焊炬的各气阀应保证灵活地开启和关闭气路及均匀地调节气体流
量。
4.3焊炬的所有连接处及气阀应密封良好,并在下列条件下,不允许
漏气:
a.氧气通路:按最大氧气工作压力提高50 % ;
b.丁烷气通路:按丁烷气的最大工作压力。
4.4焊炬的外表应美观整洁,无机械损伤、弯曲及表面缺陷等。
4.5焊炬的配套气瓶必须为有生产许可证的制造厂提供的合格产品。
气体通路兀件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成。
4.6焊炬上的螺纹应符合GB 192, GB 196, GB 197的有关规定。密封
处的螺距应有足够的调整余量。
4.7焊炬的火焰燃烧应稳定,不允许有偏斜、弯曲、回火等现象。
4.8在一30一+40℃的温度范围内,焊炬应保证可以正常使用。
4.9在正常操作条件下,焊炬的火焰最高温度应高十2 000 0C
4.10在正常操作条件下,焊炬的焰芯长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4.11整体式微型焊炬的安全系数应大3
4.12便携式微型焊炬必须安装有可靠的回火防止装置。
5试验方法
5.1气密性试验
焊炬在4.3条规定的压力条件下,通入不含油脂的气体,在气阀关闭和
打开两种状态下,放在水中持续20s,各气阀和所有连接处不得漏气。
5.2燃烧试验
在正常操作条件下进行燃烧试验。焊炬应符合4.7, 4.10条的规定。
5.3温度试验
在正常操作条件下进行温度试验。焊炬应符合4.9条的规定。
5.4安全阀开启试验
整体式焊炬进行安全阀开启试验时,气瓶处十封闭状态,从混合腔出口
处加压,安全阀开启泄漏时的压力不得低十0 . 25MPa
5.5安全系数试验
整体式焊炬进行安全系数试验时,将丁烷气瓶充压至试验压力,并在试
验压力下保持30min。气瓶破坏时的试验压力与气瓶在40 0C温度下丁烷气极
限压力的比值应大3
6检验规则
产品出厂时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时应按本标准4.2, 4.3, 4.4, 4.10条的要求检验。
6.3型式检验
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一般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每年或生产满3 000台时(两者取较低值);
c.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d.产品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型式检验时,应按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进行全面考核。必要日」
由供需双方协商,还可增设试验项目。
6.4外表、气密性试验和燃烧试验,其抽检数量为每批的0.5%,但
不少于5套。
6.5抽检时如有不合格项目,则应加倍复验不合格的项目。复验全部
合格时,仅将初检不合格产品返修;复检后若仍有不合格项目,不论多少,
则视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须修整后重新提交验收。
7标志与包装
7.1每一套焊炬及附件为一单独手提箱式包装。手提箱式包装应便十
携带并有足够强度。若干个手提箱为一纸箱包装。纸箱包装应美观,坚固,
保证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不受损坏。
7.2纸箱包装上应有下列标志内容:
a.产品名称、型号;
b.制造口期或生产批号;
c.易损物品标记;
d.制造厂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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