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技术常识
1、起重设备的分类:起重设备可分为轻小型起重设备(如千斤顶、滑车、绞车、手动、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如龙门吊、梁式起重机)、臂架类起重机(如汽车吊、履带吊、轮胎吊、提杆吊、固定式回转起重机、浮吊船、塔式吊等)、升降机(如电梯、施工升降机)这四大类型。
2、起重机械作业的基本参数:额定起重量、起升高度、跨距、载荷升降速度、幅度。
3、起重钢丝绳的报废(更新)标准:(1)钢丝绳断一整股时;(2)在一个捻距内的断丝根数超过总根数的10%;(3)表面钢丝绳磨损,钢丝绳直径小于原直径的7%;(4)钢丝绳打结,严重锈蚀,使用当中断丝根数逐渐增加。因此,对起重作业使用的钢丝绳每天都应该进行检查,并作出是否安全的判断。
4、起重吊钩的报废(更换)标准:(1)表面有裂纹;(2)危险断面磨损量达原尺寸的10%;(3)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4)扭转变形超过10%;(5)吊钩颈部或危险断面产生塑性变形;(6)扳钩心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时,应报废心轴。因此,起重作业前必须检查吊钩的安全性能,确保吊钩完好,方可起吊。另吊钩不能采用焊补的办法,应报废,采用新钩。
5、起重作业“十不吊”是指:(1)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不吊;(2)超载不吊;(3)散装物装的太满或捆扎不牢不吊;(4)吊物上有人不吊;(5)安全装置不灵不吊;(6)吊物埋在地下情况不明不吊;(7)光线阴暗看不清不吊;(8)斜吊不吊;(9)边缘锋利物件无防护措施不吊;(10)液态金属盛放过满不吊。
6、起重作业的“二不撞”是指:(1)起重设备不能与其它设备或建筑物相撞;(2)不能用起重设备吊物撞其他东西。
7、电焊作业触电事故产生的原因:(1)焊机受潮,绝缘老化损害;(2)设备保护接地,接零系统不牢固;(3)接线错误;(4)人体部位碰到焊条或夹钳的导体,同时脚或其它部位对地面或金属结构之间没有绝缘物而触电。
8、电焊作业防止触电事故的安全措施:(1)隔离防护避免人与带电导体接触。焊机接线端应在防护罩内,电源线一般不超过3m;(2)绝缘良好,电焊机应在规定的电压下使用,供电线路应有标准的熔封保险装置,防止焊机受潮;(3)安装自动断电装置,避免焊工在更换焊条时触电;(4)穿戴好防护用品,如绝缘手套、鞋等;(5)对设备采取保护接地接零措施。
9、电焊作业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安全措施:(1)焊接处10m以内不能有可燃、易燃物、高处作业应注意火花的飞向;(2)应把乙炔瓶,氧气瓶放在焊接处10m以外;(3)储放易燃易爆物的容器未清洗严禁焊接;(4)焊接管子、容器时,必须把全部孔盖、阀门打开;(5)保证焊接设备绝缘完好;(6)严禁将易燃易爆管道焊作接回路使用。
10、氧气瓶、乙炔瓶的搬运与存放的安全要求:(1)严禁猛烈撞击或采取滚、滑、抛掷的搬运方法;(2)氧气瓶咀处不得沾有或接近油脂;(3)氧气瓶、乙炔瓶存放间距应大于5m;(4)氧气用完,应加“用完”标识,空瓶与重瓶分开存放。
11、电焊、气割作业“十不焊割”的规定:(1)无操作证不能焊割;(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作业,未经审批,并未采取有效措施,不得焊割;(3)不熟悉现场及周围情况,不能盲目焊割;(4)不了解焊割物内部情况,不得焊割;(5)盛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不能焊割;(6)用可燃材料做保温层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不能焊割;(7)有压力或密封的容器、管道不能焊割;(8)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未经隔离,不能焊割;(9)作业部位与外单位相接触,未弄清危害或明知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时,不得焊割;(10)作业场所附近有与明火相抵触的工种(如油库),不能焊割。
12、触电事故的一般规律:(1)第二、三季度多。因多雨、潮湿使设备绝缘性能降低;天热出汗,人体电阻降低。(2)移动电具、手持性电动工具触电多。(3)低压触电多于高压触电。(4)恶劣场所触电事故多。(5)设备不合格,带病运行,触电事故多。(6)规章制度不严,误操作触电多。(7)不落实安全用电常识非正规电工和乱拉接线触电多。
13、触电事故按照物理致因分为:电相(线)触电、双线触电、跨步电压触电、高压电弧触电。触电事故按照对人体的伤害分为电击、电伤、直接接触电击和间接接触电击。
14、防止直接接触电击的安全措施:(1)利用绝缘材料对带电体进行封闭和隔离;(2)采用遮拦、护罩、护盖、箱闸等将带电体与外界隔离;(3)保证带电体与地面、带电体与其他设备、带电体与人体、带电体之间有必要的安全距离。
15、防止间接接触电击的安全措施:(1)保护接地;(2)工作接地;(3)重复接地;(4)保护接零;(5)速断保护。
16、防止直接和间接接触电击的安全措施:(1)双重绝缘;(2)加强绝缘;(3)安全电压;(4)电气隔离;(5)漏电保护。
17、雷电是一种自然放电现象,按照其造成的危害可以分为直击雷和雷电感应。电器设备的防雷使用避雷器(包括管型避雷器、阀型避雷器、氧化锌避雷器三种)。建筑物和一般设备的防雷使用避雷针,避雷针上连受雷端,下连接地极,接地电阻应小于10欧姆。
18、火灾发生的三要素是指助燃剂、可燃物和引火源。按照可燃物的形态,火灾可以分为固体火灾、液体火灾、气体火灾。
19、典型灭火器的特点及适用范围:(1)二氧化碳系列灭火器适用与扑灭油类、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电器和机械设备的初始起火。(2)泡沫灭火器适用于扑灭A类(木材、棉麻等固体物资)和B类(石油、油脂等自燃液体)的初始起火。(3)干粉灭火器适用于扑灭可燃固体(如木材、棉麻等)、可燃液体(石油、油脂等)、可燃气体(液化气、天然气等)以及带电设备的初始起火。
生产过程中的习惯性违章列述
1、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不系安全带。
2、将无帽芯、帽带、变形、开裂的安全帽戴入现场。
3、未经安全教育、安全考试的人员进入现场施工。
4、穿拖鞋、凉鞋、高跟鞋、裙子、背心、短裤进入现场。
5、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6、在施工现场打闹、取笑。
7、自行车、摩托车乱停、乱放。
8、车辆在场内、施工道路上的行驶速度超过15km/h。
9、在禁止吸烟的施工区域吸烟。
10、施工前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1、在2m或2m以上的高处作业,无可靠的安全设施时不系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挂于上方牢固可靠处。
12、高处作业梁上脱手行走。
13、高处作业时往上或往下抛掷材料、工具等物。
14、非电器和机械人员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
15、施工机械、设备的转动部分,未加防护罩。
16、无特殊工种安全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施工。
17、擅自在施工通道上堆放物料、土方等,影响正常的施工、通行。
18、在施工现场乱放、乱倒材料、垃圾;泥浆、污水、粉尘随意排放,污染环境。
19、车辆装载过满,污染施工通道。
20、喷砂作业场地不采取隔离措施。
21、在成品或设备上乱涂乱画,造成成品或设备的污染。
22、危险区域施工不设置专职监护人。
23、私自拆除、损坏安全设施,或施工需要拆除安全设施,施工完毕后不及时恢复。
24、私自拆除损坏各类安全标志、标牌。
25、施工中的井坑不加盖,沟、池不加护栏,晚上无照明及警示红灯标志。
26、特殊、高层脚手架,运料井架的装拆不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
27、脚手架、作业平台、运料井架使用前不按照规定验收、挂牌。
28、设置跳板、过沟板及各种施工用脚手扳时,搭放不牢或搭成一头悬空的探头板。
29、施工电梯、运料井架各分层门未关闭时即将电梯、吊笼开离,运料井架乘人。
30、在要害部位和重要场所动火不办理动火手续。
31、施工用电由非电工接线、操作、管理。
32、用电器具未接漏电保护装置。
33、使用木质配电(箱)盘。
34、施工现场电动工器具、照明设备的电源线未使用软橡胶电缆。
35、将电线直接插入插座孔中或钩挂于刀闸上使用。
36、用测试绝缘的大量程仪器测试小数值的接地电阻。
37、用木棍、火柴棒代替接线插头。
38、乱拖乱拉电源线,电线过路不加保护。
39、碘钨灯用非绝缘性支架时不采取接地或接零保护。
40、碘钨灯用作移动照明。
41、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不采取可靠的接地。
42、电焊机的一、二次线接线处无罩壳。
43、电焊机的二次接线头不使用接线鼻子,或二次接线头裸露。
44、未加防护,雨天焊接作业;6级及以上大风进行吊装作业。
45、金属容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内施工照明不使用安全电压。
46、在高电压区域施工作业不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
47、氧气瓶、乙炔瓶混装、混放。
48、氧气瓶、乙炔瓶使用时,瓶间距离或与明火之间的距离小于规定安全距离。
49、乙炔瓶未安装回火防止器;乙炔瓶躺倒放置。
50、高温季节氧气瓶、乙炔瓶不采取防止直接曝晒的措施。
51、吊运边缘锋利的物件时不采取钢丝绳保护措施。
52、受力钢丝绳自由端的绳卡、压板数量不足。
53、受力钢丝绳自由端的绳卡、压板卡的方向错误。
54、受力钢丝绳自由端的绳卡、压板卡的间距与钢丝绳U型环大小、钢丝绳直径不配套。
55、现场驳运大型构件不绑扎或固定不牢。
56、在6级及6级以上强风时进行吊装作业。
57、站立于正在起吊的吊物上。
58、将安全带挂于未固定的吊物上。
59、安全带低挂高用。
60、起重作业的吊车司机、起重工无证上岗,违反有关操作规程。
61、链条葫芦的起重链双链拆成单链使用。
62、用链条葫芦较长时间吊挂重物时,手链不栓在起重链上或重物上不加设保险绳。
63、夜间施工作业,无足够的照明。
64、水上施工作业,未穿救生衣;虽有救生衣,但未系好连接带。
65、堵塞应急疏散通道。
66、在起重臂、船舷边、电动机的飞轮边、待起吊的重物上、电气设备边休息、逗留。
67、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68、施工负责人对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不予制止。
69、特种设备无安全准用证。
70、特种设备年检过期,仍在使用。
71、机械设备带病运行。
72、领导或外来参观、检查人员进入现场不穿戴劳保用品。
73、现场对隐患整改不及时或不按照要求整改。
74、阻挠、干扰、影响安监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拒不执行安监人员提出的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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