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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检验评定程序和组织

质量检验评定程序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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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检验评定程序和组织 4.0.1、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应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依次进行。分项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应在保证项目、基本项目和允许偏差项目检验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4.0.2、施工班组应对其操作的每道工序,每一作业循环作为一个检查点,按本标准附录A表A.2检查点的测点要求,自行认真检查,并做好施工检查记录。 4.0.3、分项工程质量应在班组自检的基础上,由施工负责人(区、队长)组织有关人员检验评定,质量检查员核定。  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应采用本标准附录A表A.1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的格式。分项工程在中间、竣工验收检验时,应按附录A表A.2的规定选检查点,布置测点实查。不能实查的,抽查施工检查记录。 4.0.4、分部工程质量由施工单位工程处、矿)负责人组织有关单位检验评定,建设单位(矿务局、矿)代表核定。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应采用本标准附录B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的格式。 4.0.5、单位工程质量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矿务局、矿)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检验评定(也可由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负责组织检验评定)。最后由质量监督部门或主管部门认证。  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应采用本标准附录C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的格式。  指定的单位工程的观感质量由建设(或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各一人进行检验评定。观感质量检验评定应采用本标准附录D表D.1、表D.2、表D.3和表D.4的统一格式。  单位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核查项目应按本标准附录E的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表的内容执行。 4.0.6、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进行质量检验评定时,抽查质量检验结果如与分部工程检验评定结果等级不一致,应分析原因,研究确定工程最终质量等级。 4.0.7、隐蔽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应以有建设(含监理)单位(矿务局、矿)和施工单位(工程处、矿)双方代表签字的工程质量检查记录为依据。 4.0.8、宜减少重复检验和破损性检验。立井井筒工程破损性检验不应超过2处,其他井巷工程破损性检验不宜超过3处。 4.0.9、施工和检验人员应使用同一精度等级的测量器具和检测仪表;并按有关规定定期校对。常用的检验工具见本标准附录F常用检验工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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